讲义: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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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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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课件正当防卫课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自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认的一种合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是人们维护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种权利。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 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非法侵害行为。

非法侵害可以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也可以是对财产安全的侵害。

只有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2. 即时性:正当防卫必须是即时的,即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行为。

如果非法侵害已经结束或不再存在威胁,就不能再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3. 必要性: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应该选择合理的手段进行自卫,不能采取过度的防卫行为。

4. 合理性:正当防卫必须是合理的,即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不能以非法手段进行防卫,否则将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适用的范围包括个人防卫和公共防卫两个方面。

1. 个人防卫:个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例如,当遭遇抢劫、抢夺等危险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进行自卫。

2. 公共防卫:公共防卫是指在面临他人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例如,见到他人遭受暴力袭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干预,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正当防卫的误区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容易出现以下几个误区:1. 过度防卫:有些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可能会采取过度的防卫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这样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 主观判断:正当防卫的判断应该是客观的,不能以个人主观意愿为依据。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正当防卫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正当防卫

(⼀)案例 2000年2⽉3⽇和6⽇被告⼈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分恐慌,王将其妻送⾄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

当⽇下午17时许,王、姜⼆⼈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

在睡觉前,王晓岚将外屋圆桌上的菜⼑和放在沙发北⾯的⼀把⽚⼑,都⽴着放在沙发北⾯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

⼆⼈从进屋后⾄睡觉⼀直未开灯。

当晚12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电*进⼊王晓岚家中⾏窃。

谭站在墙头上时还⽤⼿电对着王家西窗户往屋⾥照,⽽后跳⼊王家院内。

王、姜⼆⼈赶紧起来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

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电照见屋内有⼈,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

姜往后⼀躺,谭⼜往姜的膝盖上踹了⼀脚,姜倒在地上。

与此同时,王、姜分别抄起⽚⼑、铁管向外追赶谭,谭跑到外间屋北⾯隔断的⼩屋门⼝,抄起脸盆回击王、姜⼆⼈。

⿊暗中(⾥外屋灯始终没开),王持⽚⼑、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搏⽃。

双⽅搏⽃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王、姜⼆⼈制服并捆住谭。

随后,王、姜⼆⼈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时抢救,不治⽽死。

王晓岚家两次被盗⼤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2000年2⽉8⽇24时在被害⼈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的意义: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种权利 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种义务 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争的⼀种⼿段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客体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四)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过当的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正当防卫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自救行为(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12年)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讲义:正当防卫

讲义:正当防卫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上午好!(深深的鞠上一躬)请允许我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袁凤友,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我的专业是民商法,在云南大学学习期间,刻苦专研法律知识,研读了大量的法律论著,我所写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保护刍议》在《理论纵横》期刊上发表且荣获论文比赛一等奖;我所写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在云南民族大学期刊发表;读研期间,我在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教过三个学期的经济法。

下面开始说课,我所讲的内容是第二节正当防卫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的一般概念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各项内容教学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教学难点:假想防卫中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和理论分析法(通过形象生动的案例,将书上的内容深入浅出,易于掌握)教学过程自于动物的袭击,有来自于人的侵害等等,当存在人的不法威胁时,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公立资源救济的情况,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公共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然后解读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即是法律上的权利,也是道德上的义务,然后从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正当性,接下来再从法理上加以阐述,正当防卫是一种社会所提倡的行为。

○1、保护合法权益○2、减少犯罪○3、培育道德风尚公民享有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也就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对公民是一种鼓励,,既然是一种武器,就得符合使用武器的规则,只有符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七年级政治《正当防卫》课件.pptx

七年级政治《正当防卫》课件.pptx
课堂导入
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1、四幅画反映的是什么事情?
1、你如果就在现场,知晓某些侵害国家、人民 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你会怎么做?
2、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举报,是 可做可不做的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请阅读指 出。
3月15日19时20 分左右,29岁的陈 贤壮驾驶摩托车经 过三亚市市区时, 在第一农贸市场附 近见到一名和通缉 犯罪嫌疑人马加爵 十分相似的人。陈 贤壮立即向三亚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举报。三亚市 公安局根据陈贤壮提供的线索派出大批警力前往现 场并成功将马加爵抓获。

“防卫挑拨”:
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 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 施加害对方的行为。互殴,因互殴双方都有 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 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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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的不适时”: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 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事先 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1、小赵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为什么?
2、小赵的行为为什么不负法律责任?
3、小赵的行为什么会受到群众的称赞?
正当防卫社 会危害性不大 ……
情境问答1
你同桌对你说:由
于正当防卫的社会危害 性不大,因此行为人不 负刑事责任。
你对他说?
有人说实施正当防卫
,只要符合不法侵害行为 正在进行这一条件即可。
你对他说?
情境问答2
情境问答3
你同学说:紧急避险会 给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 他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此,要负刑事责任。
你对他说……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的有( )
①小偷张某在扒窃李某钱包时,被李某抓获 ,再将张某打伤

正当防卫课件

正当防卫课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 法侵害行为 1 .不法侵害的范围 • (1)犯罪行为 • (2)违法行为。 • (3)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侵害行为。
• 2.不法侵害的程度: • 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 • 3.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 (1)依法执行公务或法令的行为; • (2)公民扭送人犯的行为; •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 • (4)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必须真实存在
• (1)假想防卫: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 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 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 处理: • ①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 • 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 • ②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 • 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必 须正在进行
• 1.是否包括共同犯罪人? • ----关键点是什么 • 2.对第三者能否防卫?
(四)主观条件:防卫目的正当性 • 缺乏正当性的情形:
• 1.防卫挑拨
• 2.互相斗殴的行为
• 3.偶然防卫 •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
(五)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1.排除危险说 • 2.限度要求:NO20-2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 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 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 害的行为。 • 注意:1.可以保护谁的利益? • 2.可以保护什么利益?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防卫
1.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正当防卫 讲课 大纲

正当防卫 讲课 大纲

正当防卫一、定义正当防卫是诸多正当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正当防卫属于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自卫权),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种积极手段。

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一种自卫权,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界限,正当防卫也不例外。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而不需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要想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就要明确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包括起因、时间、主观、对象和限度五个方面。

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首先,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它违法行为。

还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侵害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指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理解为以14周岁和16周岁这两个界点所分成的三个时期: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包括已满16周岁),仅对《刑法》明确规定的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注意:法律在量刑上有从轻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和年满75周岁以上的还存在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但其前提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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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上午好!(深深的鞠上一躬)请允许我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袁凤友,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我的专业是民商法,在云南大学学习期间,刻苦专研法律知识,研读了大量的法律论著,我所写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保护刍议》在《理论纵横》期刊上发表且荣获论文比赛一等奖;我所写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在云南民族大学期刊发表;读研期间,我在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教过三个学期的经济法。

下面开始说课,我所讲的内容是第二节正当防卫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的一般概念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各项内容教学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教学难点:假想防卫中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和理论分析法(通过形象生动的案例,将书上的内容深入浅出,易于掌握)教学过程自于动物的袭击,有来自于人的侵害等等,当存在人的不法威胁时,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公立资源救济的情况,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公共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然后解读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即是法律上的权利,也是道德上的义务,然后从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正当性,接下来再从法理上加以阐述,正当防卫是一种社会所提倡的行为。

○1、保护合法权益○2、减少犯罪○3、培育道德风尚公民享有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也就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对公民是一种鼓励,,既然是一种武器,就得符合使用武器的规则,只有符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我们先来讲一下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存在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人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作为人的不法侵害又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我们对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是不是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呢?回答是否定的,只有具备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这三个特征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讲到正当防卫时,我们马上就会想到一个问题,合法行为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呢?这里我先举一个例子,然后大家在进行判断,一天傍晚,某甲在街上行走,遭到一歹徒的袭击,某甲转身就跑,某甲在前面逃,歹徒在后面追,眼看就要被追上,这时某甲感到自己处在一种非常危险的境地,他眼角斜视到沿街有一家家的门虚掩着,于是就转进了一家,某甲进入了这家以后,歹徒随身跟了进来,而且直接威胁到他的人身安全,看到这家人家里有一个花瓶,他来不及多想,于是他拿起花瓶,对准歹徒的头就敲了下去,就在他拿起花瓶,对准歹徒的头敲下去的同时,花瓶的主人在旁边看见了,因为花瓶的主人知道这个花瓶是价值连城的古董,突然冲进来一个人,拿起花瓶就要砸人家的头,花瓶的主人想这个人肯定不是好人,于是顺手操起了一根棍子对准某甲的头也砸了下去,刹那间,三处开花,第一个是歹徒的头开花,第二个是花瓶开花,第三个是拿花瓶砸人家头的某甲的头也开花啦,(下面问同学们对该问题的看法),某甲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两种损害,第一个是歹徒的头开花,第二个是花瓶开花,对于歹徒的头开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歹徒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对歹徒的不法侵害实行的是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对于花瓶开花,由于花瓶是某甲和歹徒之外的第三人财产,也就是这家主人的合法财产,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不得已而牺牲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属于紧急避险。

在我们刑法当中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作为民事责任而言,他们是不一样的,正当防卫牺牲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所以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对行为人来说,他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是紧急避险。

但紧急避险牺牲的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第三者在整个过程中是无辜的,所以在民事赔偿中就专门有一项就是因紧急避险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因此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某甲的这个行为既有正当防卫又有紧急避险,但要负民事责任。

下面我来看一看花瓶的主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主人是不是正当防卫啊?某甲对歹徒的头开花是正当防卫,花瓶开花是紧急避险,所以都不负刑事责任。

主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事实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合法行为,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的假想防卫就是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想象出来的,因此他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并不是正当防卫,实际上行为人对这种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产生一定的误解,因此我们通常是把假想防卫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外的,主人的行为既然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故意犯罪,那么它属于什么行为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另一个案件,然后进行判断,午夜时分,突然有人喊,抓贼啊,张某从床上爬起来,拿了一把菜刀,跑到楼梯口,这时看见有四个人向这边走过来,张某心里一想,贼不止一个,有四个,既然有那么多贼,还是先下手为强吧,于是张某就抡起菜刀,唰唰唰,很利索的把这四个人砍倒在地,期中三人轻伤,一人重伤,后来该案件起诉到法院,原来被张某砍伤的四个人是欧洲队员,是来中国参加比赛的,并非盗贼,这时张某才知道事儿惹大了,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是意外事件,原因是无法预见,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法院最后认定过失致人伤害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的这种见义勇为,结果是既定罪,又赔钱,张某觉得冤,那怎么办呢?其实张某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基金办公室申请奖励,拿奖励的钱去赔偿,我们奖励的是他的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而惩罚的是他的行为,张某当时有意志的自由度,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所以说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花瓶的主人见到当时的情形,要求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显然要求太高。

我们可以想一想,发生的场合是在主人自己的家里,突然冲进来一个人,拿起花瓶就要砸人家的头,主人会想这人肯定不是好人,况且该花瓶是价值连城的传家宝,所以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有坏人,有不法侵害。

你要让这家主人透过这种现象看出是合法行为还是不法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显然不符合我们客观的要求,不符合法律对人的一般基本要求,我们不能期待别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除非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刑事侦查人员,所以在这个事件当中,这家主人属于假想防卫,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来对待,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假想防卫中可能存在着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一天上午,我走在山坡下的小路上,突然有一只藏獒向我袭来,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跑,我也可以反击,对于反击动物侵袭,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对于他人豢养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打击,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对动物的打击也就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某人驱使狂犬咬人,你既可以大狗,也可以打人,这是正当防卫。

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孩和精神病人,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防卫的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制止即可)不必要同态复仇,以牙还牙。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3款概念、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及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业1、说一说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2、实施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2、意义:○1、保护合法权益○2、减少犯罪○3、培育道德风尚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1、违法行为/合法行为○2、假想防卫2、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牲畜以及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害问题。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先下手为强“的不法侵害○2、事后防卫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防卫的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制止即可)不必要同态复仇,以牙还牙。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3款概念、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及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业1、说一说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2、实施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今天我所要讲的题目是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他所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从法律上的分类,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从理论上来讲,他有履行法律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冒险行为、有执行命令的行为、还有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以及很多,包括我讲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等等行为,我们在刑法中都叫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但是作为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你仔细看一下条文的话,你就会发现,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我们认为正当行为主要包括:(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具体包括:其一,医疗行为;其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其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具体包括:其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其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具体包括:其一,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其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有时候我们在议论案件的时候会经常提到这个概念,我们在普法过程中提到比较多也是这个词,也是97刑法修改内容比较大一个地方,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几个方面来谈,首先,正当防卫的概念问题,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称之为正当防卫,从这个概念本生来看,法律规定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它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所以从行为本身来看的话,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因此,法律就把这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但是从法律本身这个角度去看的话,你就会发现涉及到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民群众而言,他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但是按照我们的人民警察法规定,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如果能实行正当防卫而不实行正当防卫,那么,你就可能违反我们的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也许你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这意义上来讲的话,人民警察在特定的环境当中,正当防卫对他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啊,就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必须履行,只有对人民警察这个特定人来说他可能就一项义务,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当中,他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这种来自于人的不法威胁之下,不能及时得到共力资源的支持下,他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国家、公共利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作为这项权利的实施正当防卫, 也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武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武器,从某种以上来说,它是一种鼓励,那么作为一种武器,你就要符合使用武器的规则,那么他应该具有的一定、成立正当防卫的各种各样的条件,那么接下来我要将的第二点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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