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界定
退休年龄'规定2024年最新一览

2.加强与退休人员的沟通,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和期望,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退休政策执行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退休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十六、退休政策的动态调整与优化
1.建立退休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退休政策。
2.加强对退休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政策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立法、政策制定等方式,不断完善退休政策体系,确保退休政策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
十七、退休政策的社会反馈与沟通
2.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得影响其正常退休待遇的享受,再就业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
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1.退休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2.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七、退休人员的社会参与
1.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自身经验和专长,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2.支持退休人员加入各类老年组织,通过组织活动、交流学习等方式,丰富退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3.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平台,促进退休人员在社会治理、文化传承、教育培训等领域发挥作用。
八、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
2.退休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加强对退休人员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1.鼓励退休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退休人员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满足其多样化学习需求;
3.通过终身学习,促使退休人员保持思想活跃,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生活质量;
4.对取得显著学习成果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十二、退休政策宣传与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2.单位应定期组织退休政策学习,确保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
3.鼓励社会各界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共同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4.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和文化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二十四、退休人员的志愿服务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作出贡献;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志愿服务的指导和扶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退休人员在志愿服务中发挥余热,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退休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退休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4.退休人员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外事纪律。
二十、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鼓励单位建立退休人员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困难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帮助;
2.退休人员有权参加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专业优势;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退休人员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便利;
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四十一、退休年龄与宗教信仰
尊重退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其依法参加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为退休人员提供宗教服务,满足其精神需求。
四十二、退休年龄与遗嘱规划
鼓励退休人员依法进行遗嘱规划,保障其遗产分配意愿得到尊重。司法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遗嘱咨询和公证服务。
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仅明确了退休年龄的基本制度和例外情况,而且涵盖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社会福利、健康管理、终身学习、社区服务、家庭责任等多个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旨在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有尊严、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同时,退休人员也被鼓励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发挥余热,实现自我价值。这一系列规定和政策,为我国退休年龄制度构建了全面、人性化的法律框架,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十四、退休年龄与家庭责任
国家倡导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关心和照顾退休老年人的生活。家庭应当为退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十五、退休年龄与终身学习
国家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终身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教育部门和各级老年大学、培训机构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
三十六、退休年龄与政策评估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退休年龄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三十七、退休年龄与国际合作
国家积极参与国际老年事务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退休年龄政策水平。国际合作部门应当推动国际老年政策交流,促进全球老年事业的共同发展。
不同级别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一、规定概述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保障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对不同级别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进行调整。本规定自2024年起实施,具体如下:
二、退休年龄规定
1.对普通职工,男性退休年龄调整为65岁,女性退休年龄调整为60岁。
2.对特殊工种、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男性退休年龄可适当提前至60岁,女性退休年龄可适当提前至55岁。
2.退休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退休金调整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加强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其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鼓励单位为退休人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退休人员社会活动保障
促进退休人员的社会交往和精神文化生活,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1.鼓励单位和社会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2.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3.对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交通、信息等方面的便利。
十五、退休人员权益保护
1.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加强对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解决其实际困难。
3.建立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十一、退休金发放及调整
为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退休金发放和调整机制,本规定作出以下安排:
1.退休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3.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退休最新规定2024

16.3关爱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
十七、退休金待遇调整机制
17.1调整频率:退休金待遇根据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每年度进行一次调整。
17.2调整幅度:根据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退休金调整幅度。
25.3适应性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退休金制度,保持其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规定对退休最新政策进行了全面阐述,包括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退休条件、退休程序、特殊情形处理、退休金发放与管理、保值增值、社会参与、权益保障、健康管理、制度改革、关爱服务、待遇调整、权益继承、丧葬抚恤、社会活动与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宣传教育、监督评估、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旨在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退休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我国退休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全体退休人员提供更加坚实的养老保障。
4.3退休金领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金。
五、其他规定
5.1退休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不影响其退休金待遇。
5.2退休人员去世: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3退休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定期调整退休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8.2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8.3文化生活: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应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退休人员精神文化需求。
最新退休年龄规定出台

3.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企业人事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十、退休年龄规定的宣传和解释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退休年龄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广大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2.企业应组织专题培训,使职工充分认识退休年龄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十二、退休职工的殡葬服务
1.各级政府应完善退休职工殡葬服务,提供便捷、尊重、人性化的殡葬服务。
2.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退休职工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3.加强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殡葬指导和心理慰藉,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习俗。
二十三、退休职工的遗产继承指导
1.提供退休职工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导,确保退休职工的遗产能够依法、公正、顺利进行继承。
3.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的职工,男性可申请提前至55周岁退休,女性可申请提前至45周岁退休。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性可申请提前至50周岁退休,女性可申请提前至45周岁退休。
三、退休年龄计算
1.职工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1.社区应积极开展退休职工融入活动,通过组织兴趣小组、文体比赛等形式,增进退休职工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2.鼓励退休职工参与社区治理和志愿服务,发挥他们的经验和智慧,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3.社区应为退休职工提供学习培训机会,支持他们继续教育,丰富退休生活。
十五、退休职工的信息化服务
1.推动建立退休职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退休职工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2024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

2024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2024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供参考)2024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包含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等情况,并且男女退休年龄、每个岗位的退休年龄各不相同。
具体可以直接对照下表查看:(表格内容属国家规定,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简单来说,其实就是男性职工一般按照60周岁退休,女工人按照50周岁退休,女管理(技术)按照55周岁退休。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职工想要领取养老金,除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需要满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年龄的计算?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退休按档案年龄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退休金计算公式是什么?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XX年至20XX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24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1.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保退休职工遗属待遇的落实,及时为遗属办理相关手续。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退休职工去世后,对遗属给予适当的慰问和帮助。
二十三、退休职工的信息化管理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推进退休职工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退休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退休职工的互助与合作
1.鼓励退休职工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退休职工建立互助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退休待遇
1.女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2.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
3.女性职工在退休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职工,可申请提前退休。
十五、退休职工的住房保障
1.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有权申请住房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2.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退休职工的住房需求,提供相应的住房支持。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住房分配上对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照顾,改善退休职工的居住条件。
十六、退休职工的信息公开与监督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公布退休职工的相关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十五、总结
本规定旨在保障女性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明确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后的再就业、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心理健康、文化生活、权益保护、互助合作、表彰奖励、遗属待遇、信息化管理以及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女性退休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和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不断提升女性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此基础上,推动形成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孝老的良好风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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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一)退休条件1、干部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
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
(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项)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3、聘用制干部退休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可参照执行):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003年3月13日,河北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就贯彻人法发[1991]5号的意见中规定:工人身份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聘任手续不满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续的,退休时要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①参加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按照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再办理退休。
②未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按下列比照关系确定工资:聘任为处级(正副三级职员)以上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科级(四级职员)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科员级(五级职员)以下职务的,比照中级工;聘任为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初级职称及以下技术职务的,比照中级工,以后增加退休费按所比照等级标准增加。
1999年5月12日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规定,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数量。
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每年省、市、县人事部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二)退职条件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该退职。
九、出生时间的认定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1990年8月23日印发《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1990]253号文件)规定:在审查干部、工人何时才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对档案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或年龄、下同)前后不一致的,除在其参加工作初期已经组织批准作了更改的以外,应以其参加工作、入大专院校、入伍时的原始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学、入伍登记表、自传等)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对多份原始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可由本人说明情况后由组织认定;档案中的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1990年8月30日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凡居民身份证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河北省人事厅冀人发[1999]3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严禁更改反映工作人员出生时间的材料档案,对工作人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退休时间的认定1990年8月23日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涉及干部、工人的退休时间问题时,应以批准机关批准其退休日期为准。
对批准退休后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也应按批准之日填写和对待。
如:某男干部,正科级,1941年9月出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2001年9月应办理退休,可单位2002年9月报批,审批机关依据退休规定仍要批准其退休时间为2001年9月,若该人按在职人员晋升了工资,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扣除改按退休人员标准增加退休费。
十一、审批手续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包括离休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按规定办完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1995年3月9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9号文件强调: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审批程序是:单位审查、填表,主管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党群部门的工人报市人事局审批。
十二、政治生活待遇(一)退休、退职后由审批机关发给退休证书或退职证书。
(二)1993年12月28日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承办发[1993]1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原则,建立和坚持离退休干部阅文、学习制度。
各单位和各级老干部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好老干部阅文和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居住乡(镇)的,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行动不便的,可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派专人到家或医院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第五条建立健全老干部参加会议和听报告制度。
市、县(区)每年至少一次,市、县(区)直单位和乡(镇)每年至少两次,向老干部通报本地、本单位的政治经济情况。
遇有重大事件和重要文件时,可随时召开老干部会议传达。
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和集会,要请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荣誉席就座。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员离退休干部组织活动制度。
党员离退休干部,一般在原单位过组织生活。
党员离退休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小组。
家居农村的党员离退休干部可单建党支部,隶属乡(镇)党委;个别居住偏远的可就近参加村党支部活动。
第七条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
凡有三名以上离退休干部的单位,都要建立老干部活动室。
活动室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以保证老干部学习、文体活动的开展。
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八条建立健全老干部文体活动制度。
每年的“老人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根据离退休统管的新形势,老干部的文体活动要以单位或系统组织为主,以集中统一活动为辅。
第九条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按劳人老[1983]18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观费用从原单位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丧事从简的指示精神,老干部逝世后,与在职干部逝世一样,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可由原工作单位通知主管部门和有关同志,做好慰问遗属和丧葬事宜。
享受地市级待遇的老干部、老红军逝世后,均可在《承德日报》上刊登简要消息。
”(三)承办发[1993]17号文件的其他规定:1、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发给建房补助费,其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40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老干部35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的老干部3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的老干部2500元;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建房补助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104号文件规定: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凡回农村安置的离退体干部,住房有因难需要建新房的,由当地乡村按农村建房规定,优先解决好房基地。
2、各单位要保证离退休干部看病、学习、开会用车。
因私事用车,要按规定收取费用。
3、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各医院(单位卫生所)凭离退休证,实行挂号、交费、取药三优先。
市、县(区)医院要设立老干部门诊。
乡(镇)医院老干部看病要有专人负责。
对居住农村的离退休老干部看病,实行责任到人,进行巡回医疗。
为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及时住院治疗,市、县(区)、农村中心卫生院都要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