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信用卡被盗刷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原告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损失35880 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并一直使用完好,直到2016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接到冒充广发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可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话费。
由于原告当时正在上班较忙,没多考虑即将手机短信验证码告知对方。
随后在短短几分钟内,原告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了三笔消费,涉及金额分别为954元、1995元、2940元,共5880元。
收到消费短信提示后,原告马上冻结其信用卡,然后到当地的广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以及打印银行交易流水账并报警处理。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原告在事发后第二天(即2016年3月23日)早上用手机查询交易明细的时候发现其信用卡已被办理了一笔30000元的财智金,但是原告在3月22日打印银行流水账时,并没有被告知已经办理该项财智金。
后来在网上银行打印银行流水账才发现有10000多元是在3月23日通过原告信用卡开通的电子账户转走的。
此外,从银行流水账发现,所盗刷交易分别通过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一位名为徐文章的陌生人消费或者转出的。
整个过程中,原告共损失人民币35880元。
二、原告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一)被告在保障原告的卡片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
原被告双方是储蓄合同的权利义务人,银行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信用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
从原告被盗刷信用卡可以看出,被告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在履行及时告知原告消费信息方面存在过错。
信用卡被盗刷的民事起诉状

信用卡被盗刷的民事起诉状
一、起诉人(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方住址]。
二、被诉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姓名],住所地:[乙方住址]。
三、案情概述:
1. 甲方是一名信用卡账户持有人,持有的信用卡号为:[信用卡号]。
2. 自[盗刷时间起始日期]至[盗刷时间结束日期]期间,甲方信用卡账户遭到盗刷,共计被盗刷金额:[被盗刷金额]。
3. 经甲方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和相关支付平台的数据,发现这笔盗刷交易并非甲方本人进行,且未获得甲方的授权。
4. 甲方已向信用卡发卡银行提出了相关异议和争议,但乙方未能给予妥善解决和合理回应。
四、申请诉讼请求:
1. 要求乙方为甲方的信用卡被盗刷一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
返还被盗金额。
2. 要求乙方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五、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信用卡
被未经授权使用的,持卡人有权拒不履行与该卡使用有关的支付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根据防止交易风险与交易习惯约定对方提供保证,对方未提供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合同”。
六、诉讼请求理由:
1. 乙方作为信用卡发行中的责任方,在安全保障及监管措施方
面存在疏忽和不当行为,致使甲方的信用卡账户遭到盗刷。
2. 乙方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盗刷行为,丧失了对
甲方财产的保护义务。
3. 乙方在甲方提出异议和投诉后,未能积极配合并解决该案件,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银行盗刷上诉状

银行盗刷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银行,住所地: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银行卡盗刷纠纷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充分证明涉案交易为盗刷,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被上诉人反映了情况。
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以及相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银行卡存在被盗刷的事实。
而且,上诉人在案发时,本人身处异地,银行卡也随身携带,根本不可能在被盗刷的地点进行交易。
2、原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在银行卡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认定过于宽松。
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客户银行卡的安全。
然而,被上诉人在银行卡的交易验证、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导致上诉人的银行卡轻易被盗刷,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履行保障上诉人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上诉人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但被上诉人未能做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存在不当1、上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交易为盗刷。
银行卡被盗刷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原告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住所地……。
联系电话:……负责人X,该行行长。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储蓄金额X元并支付利息X元(暂计算至X年X月X日,请求判决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以上共计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申领一张交通银行储蓄卡,卡号为……。
该银行卡设置有密码,同时开通了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
截至X年X月X日,该银行卡的银行余额为X元。
X年X月X日X点X分至X月X日X点X分左右,该银行卡被盗刷了X万元。
原告在X月X日凌晨X点至X点看到银行短信提醒,原告随即拨打I1O报警,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冻结了该银行卡。
银行交易清单显示,该银行卡被盗刷了X笔,共X万元,截至X年X 月X日,该卡的余额为X元,该银行卡共计减少X元。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取款的地点为X,而发生交易是原告正在位于……的家中,且该银行卡一直由原告持有。
发卡行应当保障银行卡信息不易复制,确保布设或联网通用的ATM机能够识别伪卡,保障用卡环境安全可靠。
这是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推出方和银行卡服务提供者对持卡人的合同义务,也是发卡行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发卡行对其占有的货币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亦应承担货币毁损灭失的风险。
原告所持银行卡不具有可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银行卡磁条信息容易被复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因伪卡盗刷而减少的借记卡账户资金X元,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银行卡被盗刷,向银行索赔的诉求书范文

银行卡被盗刷,向银行索赔的诉求书范文篇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银行卡被盗刷向银行索赔的诉求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银行卡被盗刷索赔诉求书》尊敬的[银行名称]领导:您好!我叫[您的名字],是贵行的一位普通客户。
最近,我遭遇了一件让我无比气愤和焦虑的事情,我的银行卡竟然被盗刷了!这简直就像是有人在我毫无防备的时候,偷偷闯进了我家,拿走了我辛苦积攒的财富,您说气人不气人?就在前几天,我像往常一样过着平凡的日子。
突然,我收到了一条银行的短信通知,说我的银行卡在异地消费了一大笔钱。
我当时就懵了,我明明就在家里,卡也在我身边,怎么会有消费记录呢?这不就好比我在家里好好待着,却有人说我在千里之外逛街买东西了,这不是荒唐嘛!我赶紧查看我的银行卡,发现真的少了好多钱。
那一瞬间,我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
这可是我辛辛苦苦工作挣来的钱啊,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我马上打电话给贵行的客服,跟他们说明了情况。
客服的态度还算不错,让我先别着急,会帮我调查。
可我能不着急吗?这可是我的血汗钱啊!我就想问问贵行,我一直小心翼翼地保管着我的银行卡,密码也没有告诉过任何人,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难道贵行的安全系统就这么容易被攻破吗?这就好像是一个号称坚不可摧的城堡,结果被小贼轻易地溜了进去,这说得过去吗?我认为,贵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和管理方,有责任保障我们客户的资金安全。
现在我的银行卡被盗刷了,贵行难道不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赔偿我的损失吗?我希望贵行能够尽快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不要让我像个没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找不到方向。
我相信贵行一直以来都以客户至上为宗旨,这次也一定不会让我失望的,对吧?我要求贵行:第一,立即冻结我的银行卡,防止再有资金损失;第二,尽快查明盗刷的原因和途径,给我一个明确的交代;第三,全额赔偿我被盗刷的资金。
如果贵行不能妥善处理这件事情,那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我可能会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的,难道不是吗?最后,我再次恳请贵行重视我的诉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还我一个公道,让我重新对贵行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充满信心。
高院判例:储户卡不离身却被多次盗取盗刷,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很典型)

高院判例:储户卡不离身却被多次盗取盗刷,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很典型)来源 | 法客帝国作者 | 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储户卡不离身,银行卡内存款却被他人多次盗取、盗刷,这是让所有储户揪心的事。
此类案件在不同案情下、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判决。
本案中,法院以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和不错为由,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究竟合不合适?文书检索: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申6号再审裁定检索、关注和研究金融领域的各类案例和裁判文书,也是作为律师的日常功课之一,近期我对全国各地法院相关的判例做了一些梳理和研究。
与盗刷银行卡有关的案件,总是层出不穷、盗刷花样也不断翻新,不仅让储户心惊肉跳,也让各大银行在应对和应诉时颇感纠结棘手。
储户卡不离身,卡内存款却被盗取盗刷的案例则比较为典型,此类案件中,储户在被盗刷后,大多会选择报案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的也不少。
由于案情差异,有些时候更由于地区不同、甚至审理法院不同,裁判结果区别也极大。
一般情况下,我们整理分享出来的案例,或典型、或奇葩、或奇特、或裁判可能存在较大争议,不一而足。
今天分享的陕西高院这个案例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储户有过错的情况下,储户卡不离身,银行卡内存款却被多次盗取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一审驳回储户诉请、汉中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陕西高院则驳回储户再审申请。
该案中,法院主要以银行无过错为由驳回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在不支持储户主张,并认为银行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方面,这个案例可能是比较典型的。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原告:农行客户张某被告1:农行分行A被告2:农行分行B被告3:农行分行C被告4:农行总行案号:XXXXX一、案情概述原告张某是农行的一位客户,持有农行的储蓄卡并在农行办理了多项金融业务。
然而,被告农行分行A、B、C和农行总行在处理原告的金融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在农行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但被告农行分行A未及时审批,导致原告错失了一笔重要的投资机会,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2. 原告的储蓄卡在被告农行分行B办理挂失时,被告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原告的账户被他人盗刷,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3. 原告在农行分行C办理了一笔理财产品,但被告未向原告充分说明该产品的风险,导致原告投资失败,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4. 被告农行总行未对被告农行分行A、B、C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被告的失职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农行分行A赔偿原告因未及时审批贷款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2. 要求被告农行分行B赔偿原告因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3. 要求被告农行分行C赔偿原告因未充分说明理财产品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4. 要求被告农行总行承担对农行分行A、B、C的监管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失职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五、证据清单1. 贷款申请及审批记录2. 挂失及冻结账户的申请与处理记录3. 理财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文件4. 农行总行对农行分行A、B、C的监管记录六、诉讼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案件评估本案中,被告农行分行A、B、C和农行总行在处理原告的金融业务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银行卡盗刷上诉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xxxxx号,负责人:xxxx,职务:行长。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xxx年9月18日送达的(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存款损失88518元及利息457元;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所以,依法应撤销原审的判决并改判。
具体如下: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
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原审只是由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就推断出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见判决书第8页第二段第6行),这种推断是错误的,是不成立的。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并不代表被上诉人没有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更不能把这样一个非已知、未经证实的事实作为推定的前提,去推断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如按照原审的推断方式,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那么是否可推断出被上诉人存在密码泄漏的行为呢?所以说,原审如此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若要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而事实上,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
因此,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是通过简单、错误的推断,就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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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
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
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
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
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
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
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
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
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
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
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
但是,我们必须佩服银行业的游说能力,我们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违反了一个法律常识——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往往通过盗刷事件推定储户不当泄露密码,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泄露责任在于银行。
这对储户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司法通过不当“推定”这一法律技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储户身上了,而储户要证明其“妥善保管密码”,几乎是不可能的,难道每次用卡都要公证录像吗?难道银行自己的A TM需要由储户来进行安全检查吗?从证据规则上来说,密码泄露原因不清,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那么银行关于储户未尽密码保管义务的一面之词就不应当为法官所采信,相应败诉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从实体法上来说,银行享有货币的所有权,根据风险分配的所有权主义原则,既然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在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中的过错,则所有权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除非银行能够证明银行卡盗刷有储户的过错,否则就应当全部承担继续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恢复储户账户内应有的余额。
在这个司法被要求即将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时代,我的观点难免不遭受质疑:如果让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的安全如何保障?会不会导致心术不正的P民据此讹诈银行?金融安全这顶帽子很大,但我想大不过“银行信用”这顶帽子。
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将盗刷责任分配至储户,其实是在纵容银行违反信用,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金融体系。
银行卡是由银行制作和发行的,银行除了在每一具体交易时审慎审查银行卡真伪外,更应当在技术源头上保证银行卡不被复制,而不是让根本不具备条件的
储户来分担银行卡的技术缺陷。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银行应当有实力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
即使偶因安全漏洞而造成资金损失,对于储户而言就是九牛,对于银行而言只是一毛,在一言九鼎和一毛不拔之间,孰取孰弃,不言而喻。
可以想见,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下,银行有多大的激励去提升技术安全,去增进银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