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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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度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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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渝工商办发〔2018〕8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为提升我市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重庆市“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条件重庆市“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自愿申报的原则。

申报参加市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三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二、时间安排(一)申报(2月1日—3月31日):市局通过华龙网、“重庆工商”公众微信号、“重庆工商”新浪官方微博、红盾外网发布开展2016—2017年度“守重”公示活动公告,各局做好辖区申报企业宣传发动工作,指导申报企业通过重庆市“守重”企业网上公示系统(网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合同服务栏目)进行网上申报,提醒申报企业信息录入完成后在网上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字后提交区县工商部门。

(二)区县局审查、推荐(4月1日—4月30日):依据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信用审查、向有关部门的函询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企业,由区县局通过重庆市“守重”企业网上公示系统向市局推荐市级“守重”企业,并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及推荐报告(纸质件加盖公章,电子件报送至合同处邮箱)。

推荐企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区县局合同监管科室审查、保存和备查。

(三)市局审查、公示(5月1日—6月30日):市局组织对推荐的市级“守重”企业进行审查,报经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守重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申报指南

守重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申报指南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申报指南(申报前请认真阅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意事项一、请认真阅读《公示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承诺书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测评统计年度内的经营数据信息。

三、《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1、企业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首页面上的“网上办事大厅”频道中“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栏目完成系统注册与登录操作,在线进行企业申报资格申请和《信用数据申报表》的网上直报。

2、企业在登录“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时,允许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也可以通过注册完成登录操作。

3、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格申请表》只有经过受理机关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进入《信用数据申报表》的网上报送流程,并要求同步上传各类相关附件电子文档。

4、禁止修改审核后的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

5、测评依据是企业报送的《信用数据申报表》,企业需对自己填报的数据负责。

6、申报表中所有金额栏均填写本位币,金额单位为“元”,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四、合同履约数据填报时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中的合同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符合统计条件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2、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合同总数+以前年度签订需要转入测评年度内履行的合同);3、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4、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到期未履行合同)。

五、请在注册或登录“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之前,认真阅读《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浙工商同〔2016〕2号)六、请在填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之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工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申请条件

工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申请条件

工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申请条件甲方(申请企业):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证机构):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背景说明1.1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企业,申请“工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以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1.2 乙方为负责审核并颁发“工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申请条件2.1 企业资质2.1.1 甲方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资质。

2.1.2 企业在申请时,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2 合同履行情况2.2.1 甲方在过去三年内应无重大违约记录。

2.2.2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恶意拖欠、失信行为,且无任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3 企业信用记录2.3.1 甲方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报告应显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2.3.2 甲方需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报表需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标准。

2.4 企业内部管理2.4.1 甲方应具备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协议内容协议关键信息协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条件2.1 合同履行情况申请单位应在过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内严格履行合同,未出现重大违约行为,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有合同纠纷被判定为失信行为。

2.2 信用记录申请单位应在国家或地方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未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2.3 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且在申请时处于有效状态。

2.4 财务状况申请单位应提供最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内的财务报表,报告显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严重的财务风险或负债问题。

2.5 内部管理申请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申请材料3.1 企业基本信息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基本资料。

3.2 合同履行证明提交过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内主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复印件、履行报告等。

3.3 信用记录证明提交国家或地方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报告,证明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综[2018]94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
(漳政综〔201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以信用促监管”工作,服务企业发展,推动我市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全省统一申报条件和标准,经企业自愿申报,决定公布“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50家企业为“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希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环境,为建设富美新漳州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2016-2017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甲方(申请企业):[企业全称]乙方(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全称]鉴于甲方希望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自愿向乙方提出申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条件1. 甲方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甲方应具备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

二、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简介及主营业务介绍;(4)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文件;(5)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6)企业社会责任报告;(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材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申请资格。

三、审核与认定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2. 乙方应按照申请条件对甲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3. 审核合格的,乙方应在审核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4. 审核不合格的,乙方应在审核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3. 甲方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材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申请资格。

4. 乙方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如甲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诉。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关于申报国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关于申报国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关于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若干事项的说明欢迎您申报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 企业公示!在正式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下列注意事项: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一、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条件1、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厦门红盾网》内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的具体内容和《“守重”企业申报表》)。

2、我市申报总局公示的企业,除须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当是连续两次(含本届申报)以上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企业。

二、申报、审核工作流程1、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核后,引导企业进入工商总局“守重”企业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工作;2、企业登录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后,如实填报“守重”企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守重”企业申报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由本处集中报送福建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应对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再根据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在软件系统中向总局报送,并以公函向总局报送当期全部“守重”企业名单。

对于在上一期已被总局公示并申报继续参加总局公示的企业,在其完成软件系统中的填报后,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再对其填报信息进行测评,在软件系统中直接向总局报送。

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继续申报参加总局公示的,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办理。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书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书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书
发布时间:2016-04-08 10:49:52 来源:乌鲁木齐工商局点击数:100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申报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电话:邮政编码: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书》用于申报县级以上“守合同理信用单位”。

(二)凡是申请命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要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表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打印,必须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字体清楚,数字准确。

(四)填写本申报书时,应以上一年度到本年度数字为准,某项栏目如果没有,应当填写“无”,栏目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应另附纸,并粘贴在相关页后面。

(五)企业展示材料,用于企业彩色照片,能充分反映企业风貌。

文字材料300字。

(六)本表“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消协部门意见”,填写内容为是否同意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税务部门意见。

”栏由收税部门填写,填写内容为是否依法纳税及等级;“银行部门意见”栏填写信用等级;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机关意见”栏由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填写,填写内容为考核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同意上报命名”;“审批机关意见”由批准命名机关填写,填写内容是否同意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谨此确认,本申报书及提交的各项材料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二、经营情况
三、合同签约、履约情况
四、企业信用认定情况
五、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结果
六、企业展示资料
七、单位所在市主管部门意见(一)
八、企业所在市主管部门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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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需知一、参与对象符合《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三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四川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商总局公示的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入本次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申报(4月下旬至5月下旬)各县区局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指导自愿申报的企业登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网址:http://182.131.3.112:8029/netccredit/),如实填报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数据填报完成确认无误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向公示申请机关提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5月下旬至7月下旬)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晰可辨,签章完整;申报表是否填写完整,无漏项,封面、承诺书等签字、签章完整。

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使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和审核情况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推荐。

各县区局于2018年7月25日前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将推荐企业提交至省工商局合同处,并将下列书式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市场科:1.以公函形式报送推荐公示企业名单(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要注明变更前名称)、撤销公示企业名单(含撤销公示原因)、不再申请公示企业名单(含退出原因),并将推荐公示企业名单电子版一并报送;2.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公示(7月下旬至9月下旬)省工商局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示,制发公示文件并配发公示证明。

附件:1.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2.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附件1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意识,规范“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重”企业公示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长期以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可以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第四条“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社会监督原则;(四)动态监管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守重”企业分为省级、市(州)级和县(区)级三级,实行逐级申报和分级公示。

省级“守重”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第六条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守重”企业公示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

四川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本级“守重”企业公示监督机关。

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反馈以及撤销公示等工作。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企业信用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初审申请公示企业申报资料,核实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等工作。

企业信用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工作结果报委托部门复审。

第七条“守重”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八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守重”企业的支持,在信贷、税收、项目安排、授予荣誉称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守重”企业在创建驰名商标和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中给予扶持,不断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九条申请“守重”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上一级“守重”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重”企业。

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

第三章公示程序第十条“守重”企业公示按照企业自愿申请,住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推荐,公示机关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向省工商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登录“守重”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企业下载打印《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在网上申报条件尚不成熟时,也可使用纸质材料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守重”企业公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以及荣誉证书复印件;(三)申请省级和市(州)级“守重”企业公示的,提交下一级公示机关制发的公示文件或公示证明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对所提交的“守重”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重点检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守重”企业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有无漏填项,签字和签章是否完整,经过网上申报的,其提交的“守重”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十五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公示申请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向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可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对初审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公示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测评。

申请省级“守重”企业公示需经四川省工商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进行测评。

在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由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第十八条公示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开展情况、企业存量等因素确定公示企业数量,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公示名单。

公示名单确定后,公示机关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报刊等公开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守重”企业公示采取按照明示连续公示时间的方式进行,并在企业承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过去两年的相关合同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守重”企业公示情况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守重”企业公示证明,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管理成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申请,但应征求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其公示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届新增总数的5%。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公示的“守重”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示机关应在其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或设立举报栏,负责受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公示企业住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由公示机关视情节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示机关应开展已公示“守重”企业的抽查工作,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本级公示总数的3%。

抽查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对公示“守重”企业的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示机关发现并核实“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四)企业被举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连续一年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守重”企业公示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示企业可以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并视情况将撤回原因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守重”企业实行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动态监督管理,下级机关发现上级机关公示的企业有违法本办法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上级机关依据情况作出处理。

上级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可能存在应撤销的情形,可以要求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向上级机关作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公示的“守重”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责成下级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

被撤销公示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重”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重”企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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