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深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使用说一、本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容深圳__________(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示范文本第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第二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议(一_____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五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员会)负责召集(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召集的(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第六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议程公示,公示时间日(七)在会议召1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第七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成员会指导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原则】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等业主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核实违法情况及业主身份等信息提供协助。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第四条【社区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党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深圳市______(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经年月日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业主大会名称: ;坐落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位置:。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自全体业主首次表决通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之日起运作。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本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手续。
1第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三)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六)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九)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十)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
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2投票系统进行。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3篇)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3篇)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八)业主委员会的;(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精心整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关系。
第六条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维稳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区主管部门。
拒绝改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一)(二)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成就后6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前款“法定条件”指物业的入住(用)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24281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范本.doc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7512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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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及章程各区住宅局(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行规范化管理运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现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在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必须使用示范文本,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并对以前已经签订或使用的文本按上述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单位应在签订或修订补充上述文本前将文本报送各区住宅局(建设局)核准,并书面说明修订补充的条款及理由;在签订或修订补充后15日内将本文送各区局备案。
三、各区局应加强对使用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四、请各单位将使用示范文本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的情况、问题及时报来我局。
附件:3、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4、深圳市业主委员会章程深圳市住宅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3: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第一条各区住宅局(龙岗区为建设局)作为各辖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业委会的运作水平。
第二条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各业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不符合法规政策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条各业委会应主动向各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业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
注12第五条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确定。
第六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所订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业委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业委会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区、大厦的业委会不设专职主任和专职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业委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5—8元的标准使用。
第九条业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3—5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
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由区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计算业主投票份额或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业委会的管理用房时,非住宅用房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为一票或一套,100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或一套。
第十一条涉及到小区的管理体制(如综合管理)、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委会与管理单位共同出面,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
第十二条业委会既要代表业主合法物业权益,又要考虑到历史和客观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一些老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管好物业。
第十三条对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用管理服务费总收入以外的经费购置的资产,不列入业主共有资产。
上述资产用于为业主服务时,其费用和折旧,应列入物业管理支出费用。
第十四条业委会在接管物业时,应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原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共有资产、管理费结余、公共收益项目等,进行具体详细明确的划分和交割,并签订接管协议;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红线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资料等。
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共有资产、公共收益等一时难以全部划分和交割的,业委会可以先部分接管,并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划分和交割。
第十五条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和管理标准)和实际管理支出,提出每年的收支预算,交业委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实施,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
业委会如不同意管理公司的收支预算,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六条关于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水、电、气费,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按市政府规定抄表收费到户,取消中间层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向有关部门移交手续。
由于客观原因暂不能实行抄表到户的二次供电供水的住宅区、工业区或大厦,业委会应当认真审查水电费实际收支成本,将审查结果向业主公告,并督促业主按实际发生成本交费。
审查水电费收支成本时应当注意: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摊入每吨或每度水电量;人工费、公用部位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等摊入管理费成本,不能重复分摊或收取。
第十七条对于税务、工商等部门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按资质等级收取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知。
第十八条业委会公章由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多数委员签字认可;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业委会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经业委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业委会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重要会议应当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业委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服从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及时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室外空调架、防盗网、外墙锈水渗水、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占用、天面及毗连部位渗漏水等),应及时督促维修整治,或组织强制维修整改。
第二十一条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业委会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告和制止,并报市、区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业委会委员或执行秘书不遵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业委会章程、决议、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业委会决定,或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任、罢免或撤换,报下次业主大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责任。
附件4:深圳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公地点: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注14。
第三条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注15。
第五条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侯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一至二名侯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侯选人。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担保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六)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本会义务(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四)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五)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一)本会主任;(二)本会副主任;(三)本会执行秘书;(四)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