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市版)
2020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0 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2020 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 1 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 2 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 3 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 3 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 15 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 5 至 9 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引言业主大会是公共区域业主集体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业主共同利益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定的会议议事规则有助于保证议事秩序、提高决策质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业主。
2.会议召开1.业主大会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5天发送。
通知中应包括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报告等必要信息。
2.业主大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或网上视频会议的形式,视情况而定。
3.参会业主需提前10分钟到场,准备完毕后安排进入会场。
4.每次业主大会开会地点应选定在公共场所。
3.会议记录1.按照会议议程进行议事,并由出席业主选举一名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决策和表决结果,并起草会议公报。
2.会议记录员建立会议记录本,对出席人员逐一记录姓名、单位和职务。
3.针对每个议程项,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并征求各业主的意见。
在确定了相应决议后,需将表决结果记录入会议记录本。
4.会议公报应在会后15天内由会议记录员按规定分发给各个业主。
4.发言顺序及表决1.业主大会应按书面提出的议程顺序进行,除非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改变议程顺序。
2.会议主持人确定每个议程项的讨论时间,并维持各项议程的讨论与表决的秩序。
3.会议主持人应为每个议题确定发言顺序,并控制发言时间。
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如果其他与会者有补充意见,应在讲话人发言之后即可表达。
4.在任何时候,任何参会业主均无权打断其他人的讲话或影响会议的正常进程。
5.主持人应当确保敞开式的表决环节,进行表决时,当所有人在场后,应进行秘密投票。
5.其他说明事项1.在会议期间,吸烟、携带或饮用酒类饮料均属于不得取的行为。
2.任何涉及到会议决策及议案的讨论、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均应保密。
3.本规定可通知任何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中讨论通过。
该规定可随时更改,但应在业主大会会议中正式公布。
所有更改都应尽快通知申请人。
6. 结束语基本的会议议事规则有助于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使业主对管理更有信心。
杭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

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8〕1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市委〔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决策和工作推进机制。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条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备案、履职、信息公开等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及人员。
2023版房地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房地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会议召集: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召
集和组织。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时间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等。
3. 出席权:所有业主均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可以亲自出席或委
托他人代表参加。
未能出席的业主可以提前书面委托他人代表投票。
4. 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召集方根据需要确定,应充分体现业
主利益和共同关注的问题。
5. 议程公开:会议议程应提前公示,确保所有业主对议题有足
够的了解和准备。
6. 主持人:会议应有主持人主持,负责会议的顺利进行和维持
会议秩序。
7. 会议程序:会议应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确保会议有序、高效进行。
8. 发言权:业主有权在会议上自由发表意见,但需尊重其他与会业主的意见和发言权。
9. 讨论和决策:会议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讨论最终达成决策,决策方式可以是表决、投票等。
10. 议案通过:议案的通过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章程,通常要求获得法定比例的赞成票。
11.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组织成会议纪要,以备后续参考和查证。
12. 决议执行:通过的决议应由召集方或相关方负责实施,确保决议能够有效落实。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业主大会的公正、民主和透明,保障业主的权益,并促进共同管理和维护房地产的利益。
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杭州市小区、大厦议事规则范本

杭州市小区/大厦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宗旨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当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讨论决定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十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审议是否授权业委会进行诉讼;(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四)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筹备组议事规则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2.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业主在大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业主对于小区事务的决策都有参与和表达的权利。
(2)规范性原则:大会议事程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确保讨论和表决的充分、迅速和高效。
(3)透明度原则:大会的召开和议事过程应对所有业主公开透明,所有业主有权了解议事过程和决策结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席团(1)组成:主席团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主席主持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2)职责:主席负责组织和指导大会的进行,确保会议秩序,维护所有业主的权益。
2.秘书处(1)设立: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由大会选派负责人管理。
(2)职责:秘书处协助主席团处理大会相关事务,包括会议通知、议事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等。
三、议事程序1.召开与决策(1)通知:业主大会的召开通知应提前至少15天,并附上议题、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相关信息。
(2)提案:业主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交提案,提案应明确内容、原因和解决办法。
(3)审议:主席团应在大会上对提案进行说明和解释,并邀请业主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
(4)表决:针对提案,应进行公开的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根据表决结果进行决策。
2.议事纪律(1)发言:每位业主有权在大会上发言,应保持秩序和文明,并遵守主席团的指示。
(2)时间控制:主席团在发言环节有权进行时间控制,确保每位业主的发言时间均衡和适当。
(3)议题讨论:对于每个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讨论,确保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交流。
3.决策机制(1)多数原则:大会的决策采取多数原则,获得超过半数业主的同意方可通过。
(2)特殊决策:关系到大区划定、分割或房屋改建等重要决策,应采取特殊决策程序,并由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3)会议记录:秘书处应准确记录大会的决策结果和讨论过程,并进行公示。
四、监督和负责1.监督机制(1)监督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监督小组,由业主大会选派业主组成,监督大会的进行和议事程序的执行。
2024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杭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召开次数。
2.业主大会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名单和通知方式召开,通知时间不得少于7天。
3.业主大会可以线下或线上召开,线上召开应保证会议的公正、有效性和安全性。
4.业主大会的召集人由业委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织会议并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二、议程制定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委会制定,并在会前向所有业主公示,确保业主对会议议程有充分准备。
2.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a)业主大会的目的和主题;b)上一次业主大会的主要决议及执行情况;c)本次业主大会的议题;d)其他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3.业主可以在会前提出议程修改建议,业委会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考虑并进行调整。
三、会议程序1.业主大会应有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并由召集人主持。
2.会议由召集人先介绍会议议程和目的,再进行逐项讨论和决策。
3.对于每个议题,召集人应首先邀请业主代表或相关专家进行发言,再开放讨论环节,允许业主提问或发表意见。
4.会议期间,应秉持互相尊重、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持良好的议事秩序。
5.会议应尽可能公开透明,可以采用音频或视频录制等方式记录会议过程,并向业主公示。
四、议题讨论和决策1.业主大会议题应在会议开始前的公示中列明,会议期间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2.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影响较大的议题,应征求业主意见,并以投票方式进行决策。
3.决议应通过多数原则进行,即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决议为有效。
4.决议应写明决策内容、执行期限和责任人,由业委会负责执行。
五、会议纪要和公示1.业主大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主要决议、讨论过程及结果等。
2.会议纪要应在会后及时制作,并在合适的渠道向所有业主公示。
六、其他注意事项1.业主大会应为业主提供合理的发言机会,对于重要议题可设置发言时间限制。
2.对于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特殊情况,应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业主意见征集,如书面征集、邮件投票等。
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章程(议事规则)

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章程(议事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规范业主大会活动,提高议事效率,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XXX小区业主大会的设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原则在本XXX小区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本规则所称物业,是指XXX小区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XXX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代表,是指当物业管理区域较大、业主人数较多时,以楼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的代表,该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本规则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是指XXX小区的全体业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业自治组织。
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XXX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和办理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事务的业主大会常设机构。
本规则所称业主公约,是指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使用人在XXX小区相互之间及其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XXX小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业主总户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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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市2014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方面规定,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营的筹集和管理、印章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本文本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区(县、市)(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物业管理形式;(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十四);(十五)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7项和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会议筹备。
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发布公告。
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发放、回收表决票。
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四)统计结果。
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统计表决结果;(五)会议监督。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六)公告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七)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召开时间为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第十三条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一)委托内容为:;(二)委托期限为:(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委托权限为:;(四)委托人数为:;1. 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项:(1)不超过3人(2)不超过人(3)不限人数2. 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项:(1)不超过3人(2)不超过人(3)不限人数3. 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项:(1)不超过3人(2)不超过人(3)不限人数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1. 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2. 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3. 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4. 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5. 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6. 。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七)。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项办法统计:1. 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 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或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项办法统计:1. 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2. 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3. 。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下列第项办法统计:1. 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2. 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立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第(可多选)项条件:1. 周岁以上,周岁以下;2. 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月以上;3. 。
第二十二条明确有下列第(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1. 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2. 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3. 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月以上的;4. 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5.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的;6. 。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下列第项:1. 1人;2. 人;3. 差额人数少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
第二十五条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面积或人数)比例来分配委员名额,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法采取下列第项:1. 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2. 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3. 。
如采取上述第1项方式的,后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选。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分别在召开。
符合下列第(可多选)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1. 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2.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3. 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4.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召集人提前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同意或不同意)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