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召回管理的范围与目的1.1 召回管理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召回活动,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
1.2 召回管理的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召回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召回管理的基本要求2.1 食品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召回的方式和时间等,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2.2 召回的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召回活动,确保召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3 召回的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召回管理的程序与措施3.1 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回活动,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认、召回产品的回收和销毁等。
3.2 召回的措施召回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公告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以确保召回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召回产品的回收率。
3.3 召回后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退货、更换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召回管理的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将对食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5.1 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因召回活动造成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5.2 行政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
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简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对其进行追溯、召回和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包括了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召回负责单位的责任、召回程序、召回范围和对象、召回措施、召回通知等方面的要求。
三、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并指导企业开展食品召回工作。
四、召回负责单位的责任食品召回负责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销售者。
食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查自纠,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经营者和销售者应妥善保管销售的食品信息和交易记录,确保及时提供给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
五、召回程序食品召回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1.食品问题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消费者或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
2.风险评估和决策: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是否需要召回的决策。
3.召回通知发布:食品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发布召回通知,要求召回负责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召回执行:召回负责单位根据召回通知,采取措施对召回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召回。
5.召回处理和报告:召回负责单位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召回范围和对象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对象是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确定的。
2023修正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一、总则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因发现或者掌握到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主动采取行动予以召回以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召回的范围根据食品召回类型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自愿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主动采取召回食品的措施。
2.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2.3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协议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商决定召回方式和范围,共同决策食品召回措施。
三、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发现或者掌握食品召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召回。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及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3.2 召回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制定食品召回方案,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食品召回方案应包括召回范围、许可召回的时间周期、召回对象、召回措施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及时实施召回方案,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确保召回的食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3篇)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7.适用表格7.1《产品召回记录》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食品召回是一种紧急措施,旨在防止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介绍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一、背景和意义食品召回是指因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需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主动采取行动,撤销和取回已流入市场的食品。
食品召回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食品产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和食品供应链的复杂性增加,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实施召回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食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日常食用的物质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物质。
2. 食品召回:指对已经上市销售、流通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方主动进行的召回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召回责任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其应当对召回行为负责。
第五条召回目标食品召回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召回程序第六条召回计划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召回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的风险程度,设定召回级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召回通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计划备案后的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
2.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召回执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工作。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销售商、配送商等相关方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回收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第九条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的7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收回已经流通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一、召回的范围和对象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食品。
1.2 食品召回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食品经营者。
1.3 食品召回的对象还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等相关方。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风险评估、召回通知的发布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包括召回通知的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措施的执行等。
2.3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召回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2 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协助生产者完成召回任务。
3.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召回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对于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4.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追究法律责任。
五、召回的宣传和信息公开5.1 食品召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通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2 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5.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食品召回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