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各种资料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格否认的概念而言,如果你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一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不会接受你。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这种制度可能起源于17世纪,当时英国法律官员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将公司看作一个“人格分立的”,不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行为和能力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制度确保公司可以在法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个人则不能。
因此,个人在解除与公司的联系时,可能无力反抗公司的权利。
其次,个人无法在法律上行使公司的权利,它不能够为个人提供有形的义务,而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确保个人正确行使权利。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影响
此外,由于公司的权力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对个体产生压力,比如,职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另外,由于公司可以通过税收增加其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无能为力,这可能对一些公司成立地区的社会现实造成不利影响。
5如何积极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甚至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保护实体公司及其职员和普通用户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运营者应创造一种贸易环境,可以促进公司与个体的公平交易。
同时应把握好投资与风险,在充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公司行为,减少或排除不利的影响。
总的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个人权利及个人能力是存在紧张关系的,需要各方互利合作,维护个人权利,减少法律不平等,实现社会公正。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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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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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简介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和利益追求的加剧,一些公司开始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些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个体员工或其他实体,将法律责任转嫁给其他相关方,作为一种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原因、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责任置于个体员工身上,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将法人责任转嫁给其他实体,例如个体员工、供应商等。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追求:为了降低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个体员工或其他实体,以此来追求更高的利润。
2.管理失控:一些公司由于管理失控,无法有效掌控和管理整个企业运营过程,在出现问题时往往选择将责任推给个体员工。
3.法律漏洞: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使得公司能够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和整个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包括:1.损害公司声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容易导致公司的名誉受损,消费者和投资者可能会对公司的道德和诚信产生质疑,从而降低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扭曲市场竞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规避法律责任,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
3.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导致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降低,劳动关系不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对策为了解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带来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相关方的权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企业集团化、化大为强的趋势不断增强,公司人格概念也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自主决策、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权利,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性质。
然而,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是公司在伦理、道德和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逐渐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步削弱和推翻。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的概念、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和是否需要公司人格否认进行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概念公司人格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中演化而来的,它是指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能够享受和承担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是法律实体。
比如,公司可以获得合法的资源分配、销售收益、知识产权和财务资产等,同时公司也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负债、违规行为等。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人格一旦确定,就像人一样对其实体享有法律保护,甚至比人更为具有优势。
二、对公司人格的否认随着企业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加,公司人格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是伴随其而来的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即对公司在人性、道德和伦理方面本质的缺失感受和反应。
1. 公司人格的自我剥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而各部门和员工必需服从公司的合法指令,完成公司既定的发展目标。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权力和权威逐渐上升,公司不愿成为人性,而是成为了制度的产物。
这就导致公司本身的自我剥夺,许多员工感到公司行为没有人性关怀,同时公司在利益追求中失去了人性的底线,进行违法行为。
2. 伦理和道德的失范随着公司发展规模和竞争的加剧,利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公司为了争夺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往往会忽略其伦理和道德的缺失。
比如,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忽视劳动者的福利,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员工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对人性的否认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忽视了对员工的尊重和人性的肯定。
比如,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过分强调财务利益,不重视员工的人性需求,结果影响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充实。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的实⾏的⼀种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司法⼈、股东等实⾏的,否认公司的⼀些事情,采取法律⼲涉改正。
它还有个很梦幻的名字:刺破公司的⾯纱,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点认识:即⾏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不是经理等⾼管⼈员;⾏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为;该逃避债务的⾏为必须是通过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式来实现的,⽽⾮通过其他⽅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为的受害者是债权⼈,⽽⾮其他股东或其他⼈;⾏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格否认在美国⾄今依然是⼀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法上全⾯地确⽴公司⼈格否认法律制度。
然⽽,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法上率先完整确⽴了公司⼈格否认制度,以⾄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法体例。
三、慎⽤公司⼈格否认制度强调慎⽤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其⼀,从法理基础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迅速积累资本、提⾼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是,也为⼀些欺诈、舞弊和不诚信⾏为提供了机会。
公司⼈格否认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的⼀项对策性制度,是⼀种事后规制,⾃然要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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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来源:作者:时间:1970/01/01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①。
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出现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这种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但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
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公司人格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
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这种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亦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
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发展现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这一制度目前已得到了世界两大法系的共同认可。
“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美国法院在审判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
在1348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美国法院明确表示,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原则上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的,但法人的特性若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以使其不法行为正当化、成为保护欺诈或成为犯罪抗辩的工具,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单一实体性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以防止欺诈和实现平衡。
在英美法中,这一制度发展较早,适用范围也更广泛一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则显示出其继受性和依据本国特色进行的演变的特征,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公司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则明显要狭窄得多。
2006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述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但是,我国《公司法》的历史不长,主要又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再加上我国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很多内容包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还很不健全、完善。
因此,为了促进《公司法》的日臻完善,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我们有必要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作进一步探讨。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意义在我国,随着股东利益日趋独立,法人股东和公司转投资合法化导致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
一个个巨大的企业集团——关联企业的形成,使得复杂的关联企业结构以及纷繁的关联交易类型已经出现,围绕上市公司建立起来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尤为盛行。
这里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的股东之间、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本是中性范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但是,关联交易一旦偏离了市场交易准则,不仅会出现逃避税收、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且会发生损害债权人特别是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联关系之所以可能被滥用并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法制层面,也是源于公司人格的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多元化经营,达到限制和转移经营风险的目的。
而且控股股东往往滥用其控制权,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侵占公司财产、内外勾结操纵股价等“掏空公司”,规避法律责任、逃避债务。
⑤其最终的结果,是控制股东获利,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风险和后果,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
在现实中,通过构架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董事等公司内部人员借助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常规的资产和利益转移,损害关联企业中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少数股东等弱者的利益,对传统公司法所确立的利益平衡法律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对于规制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和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的措施,既保持了公司人格制度的本质,又突破了该制度的限制,对在传统的公司制度框架内无法获得合法权益的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保护了公司运营中的债权人利益,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责任,直接清偿公司债务,使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了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公平之价值目标。
这样不仅充分肯定了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允许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
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定,可以平衡公司法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对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
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和审判适用来源:作者:时间:2011/01/15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公司法》的新增条文,意指当某一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者操作而不再具有独立自主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契约义务时,法官将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该公司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要求其背后的控制者和操作者——股东或者其他当事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该条款原则性地确立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文拟就民事审判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探讨,与同行商榷。
一、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1993年12月29日正式颁行的《公司法》,将公司法人制度确立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该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成为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
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正是这两个特点形成了蒙在公司上的一层面纱,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相分离,股东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
一般场合下,法律将维护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阻止公司债权人刺破面纱,直索公司股东的责任。
但这层面纱也削弱了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往往被控制公司的股东所滥用,成为股东和董事逃避债务、规避责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