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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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宁卫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科〔2009〕3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学分授予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卫生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至少1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少于6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9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所要求的学分数不变。
2、II类学分的授予须严格遵照江苏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学分审核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各单位卫技人员每年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II类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超过6分。
3、到外院进修的人员,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授予每月I类学分2分,II类学分3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度学分要求。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该年度规定的学分数;工作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2学分、II类3学分。
4、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内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学分证书审核后必须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
5、凡外省市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由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本地承办,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6、市卫生局对专业卫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学分审核工作,定于每年4月份集中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三年十月八日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分类和学分授予标准

由科教部统一提供院级业务学习计划表、业务学习讲义和签名表
S6
远程教育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不得超过10分(包括Ⅰ、Ⅱ类学分)
1学分/3小时,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证明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立项的文及科研设计书复印件
S3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进修或结业证明原件
S4
外出支援
援疆、援外、支农等医疗工作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提供证明复印件
S5
本单位业务活动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单位自管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3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6小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3学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4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2学分/月
进修证明或结业证明原件
必须提交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的复印件
出版或发表的译著、译文
1学分/15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医学著作
1学分/10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录像教材或幻灯片
录像教材:1学分/10分钟;幻灯片:1学分/10张,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原件
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后,经科室和单位认可的综述
综述:1学分/2000字(每年不得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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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学分授予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I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
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隶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
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第十二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省级继续医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验证工作。
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发放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远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
第十六条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江苏省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备案。
每年12月公布我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20日前,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从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登录江苏省卫生厅网下载(网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