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新政[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新政[2007]12号)全市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深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消防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力争把火灾事故死亡率控制在总人口的百万分之1.14以下,为构建和谐新乡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构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2006〕52号文件,强化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制定“十一五”消防专业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要不断增强消防工作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坚持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部门、行业实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各社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全面开展“三会一标”建设(即单位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继续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项规范建设和公众聚集场所量化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
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是指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消防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各种火灾事故和安全问题。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社会各个方面对火灾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感,推动全社会建立消防安全文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1. 增强消防预防意识。
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在日常管理中提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预防意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个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
2.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消防联席会议集结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业知识和资源,能够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快速响应,对火灾事故进行协调和处置,及时落实救援方案,降低火灾事故的损失。
3. 推动消防法律法规的落实。
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法律法规的落实,特别是对于监管不严的场所,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推动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1. 明确联席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需求,需要确定联席会议的组成和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确定消防预防措施。
制定针对性的消防预防措施,通过联席会议推行各项预防措施,例如制定消防教育计划、组织消防演习、加强火灾隐患排查等。
3. 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消防联席会议应建立消防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等,并能定期进行演练。
4. 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教育。
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供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5. 加强消防设备维护。
联席会议应建立消防设备维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6.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联席会议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
三、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操作流程1. 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者应当事先公布会议议程和时间,通知各成员单位。
2. 提出建议和意见。
会议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所负责领域的消防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也可以对前期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新政文〔2023〕 14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23〕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新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1•【字号】新政[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1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到2015年,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2012年,编制出台新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市)也要编制出台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规划、建设、房产管理、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互通、重要工程信息报送、联席会议议事等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0日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一步调,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1)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矿井地下部分、重大水利发电设施火灾由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3)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火警等级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
1.5 响应等级对应火警等级,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6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消防工作联席会讲话》

《消防工作联席会讲话》同志们: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今年第三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元至八月份消防工作,分析当前全县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全面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消防工作各项任务,动员各级各部门从全县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整改各项火灾隐患,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防范能力,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刚才,县消防大队薛队长全面汇报了全县消防工作进展情况。
下面,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全县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以来,全县消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公安消防官兵的艰苦努力下,不断加强消防宣传,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整改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推进了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保护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先后召开全县消防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和隐患整改现场督办会议进行部署安排,深入分析各阶段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狠抓各级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能够将消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逐级下达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做到了领导、责任、工作和措施“四到位”,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
认真贯彻落实全县“三抓”工作动员会及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全面开展“百日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抽组公安、消防、安监、文体、建设等单位业务骨干,对重新调整确定的71家重点单位和市政府督办的9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查出各类消防安全问题100余条(处),现场责令改正40多条,对不能立即改正的核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进一步摸清了底子,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展良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制度范本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制度范本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特制定本区域联防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的消防安全,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
二、工作内容:1. 区域划分: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片区,确保每个片区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联防组织。
2. 责任单位:确定每个片区的责任单位,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的联防工作。
3. 联防组织:每个片区成立联防组织,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人员、周边单位的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和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
4. 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由责任单位组织召开,讨论和研究片区内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相关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5. 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定期组织联防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消防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改。
6. 安全宣传:责任单位定期组织联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
7. 积极响应:责任单位和联防组织要积极响应消防部门的各类消防演习和培训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机制。
8. 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和联防组织要进行信息共享,包括火灾预警信息、消防安全技术资料等,确保及时获取和传递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1. 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高效协同:责任单位和联防组织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3. 安全意识:所有参与区域联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4. 紧急应急: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联防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
5. 定期评估:责任单位要定期评估区域联防工作的效果,并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四、工作措施:1. 制定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按计划有序推进。
2.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乡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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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一、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要将各自负责的工作向会议报告,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三、分析当前农村火灾形势,听取村委会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根据季节安排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通报发生的火灾事故和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研究制订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和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对消防的投入,为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联席会议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成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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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县政办[2011]1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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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业: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新乡县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排查方案通知
主办:县消防大队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全县消防安全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为县消防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局、卫生局、团市委、县妇联、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台、县消防大队、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石化新乡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新乡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新乡县分公司等单位明确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县消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县消防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有:
(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承担每年全县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考评工作情况;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消防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县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根据全县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县性消防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消防联席会议每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县火灾形势和全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建立县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消防安全保卫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消防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汇总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县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县发改委: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做好有关消防设施等建设的立项工作。
(二)县安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县教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在学校、幼儿园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不予批准。
(四)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执行《消防法》等规定,依法对市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召集人交办的工作。
(五)县市民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抓好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根据《意见》要求,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予办理营业许可。
(六)县财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等内容,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八)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八、十二、十六、二十九条和《意见》等规定,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
(九)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十)县城市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利用本系统场所、交通工具进行社会消防公益宣传。
(十二)县文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文化
场所,不予批准。
(十三)县卫生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动员系统内医院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对系统内医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
(十四)团县委、县妇联: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团市委组织好消防青年志愿者活动;市妇联做好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县工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特别是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商场、市场等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十六)县质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等规定,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十七)县旅游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督促所管辖宾馆、饭店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宾馆,不予(上报)批准星级。
(十八)县人防办: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督促管辖单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县供电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六十六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县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执行《消防法》第二、十
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
(二十一)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二十二)中国石油菏泽分公司、中国石化菏泽分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十七条等规定,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建设标准》。
(二十三)中国移动新乡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新乡县分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十七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定期向用户发送实用消防知识警语。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