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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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比较分析

我国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比较分析

我国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比较分析作者:邢晓菲周桂荣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10期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具有开放度高、政策优惠等特点,在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15家保税区。

本文选取目前的开发热点——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作为研究对象,从对它们基本情况的介绍入手,分基础设施建设、海关管理体制创新、经济发展及辐射效应情况三个方面对两个保税区各自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得出目前两个保税区发展状况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它们发展的经验总结为其它保税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两保税区基本建设比较作为上海浦东新区开放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个,也是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正式成立。

外高桥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上海东北端,濒临长江口,处于中国黄金水道——长江与东海岸线的交汇点,距离市中心20公里,距浦东国际机场40公里,距虹桥国际机场35公里,交通网络四通八达。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要建立市场经济,就需要进一步打开国门,与国际市场接轨。

保税区由于其特殊性,本身就是一块以小见大的“国际市场”,因此在这个时期成长起来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自然就成为了一座通向国际市场的桥梁,人们通过保税区更多地了解世界,世界也通过保税区更多地认识中国,从这个角度上讲,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立有着开创性的意义。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打造环渤海经济增长极的重要战略部署,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也是天津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

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的回顾与思考陈纯;张春生;刘欣【摘要】天津港东疆港区从2002年启动建设至今10 a间,由一片浅滩发展成为建设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在开发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通过东疆港区开发建设历程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出政策支持是先导、体制机制创新是核心、规划超前是保障、建设高效是基础的4点经验,并结合四点思考和存在的不足对东疆二岛开发建设进行了展望。

%Tianjin Port Dongjiang Harbor that has been constructed since 2002 is now the core functional area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norther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and rich experiences have been accumulated in harbor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By reviewing and analyzing its history,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are refined as four points,i.e. policy support as the leading one,organization innovation as the core,planning ahead as the safeguard,and the high-efficiency of construction as foundatio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Nongjiang No.2 island is expected according to the above four reflections and the existing shortcomings.【期刊名称】《港工技术》【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5页(P31-35)【关键词】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经验;展望【作者】陈纯;张春生;刘欣【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工程泥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天津 300456;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300461;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300072;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3004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512006年5月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区改革试验区,2006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津东疆发〔2010〕26号各有关单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业经东疆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疆产业发展和规划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或拟进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SPC 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租赁企业、飞机船舶基金、从事离岸业务或航运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服务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具体落实扶持政策和提供配套公共服务。

第四条【服务职能】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制定航运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二)开展航运金融产业功能创新;(三)负责航运金融机构引进、落户、培育和跟踪服务,协助或代理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准入、政策落实和后期服务工作;(四)负责SPC公司、大型设备租赁企业、离岸金融等航运金融企业的试点管理工作,全面健康推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五)负责与国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对接,搞好航运金融产业促进和金融创新工作;(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论坛,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发展。

第五条【服务对接】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根据拟入区企业提供的航运金融项目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人的情况、发展规划、投资规模、经营方案、项目风险控制等;(二)为公司(项目)注册提供全程服务。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仅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东疆港介绍

天津东疆港介绍

天津东疆港区简介:东疆港区为天津港的一个新港区,是天津港未来发展的重点区域,同时也是国务院批复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坐落地。

它位于天津港东北部,北临永定新河口南支线、南临天津港主航道、西临规划中的反“F”航道,东临渤海湾海域。

为浅海滩涂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环海半岛式港区。

港区南北长约10公里,东西宽3公里,总面积约30平方公里。

规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综合配套服务区三大区域,具有码头装卸、集装箱物流、商务贸易、生活居住、休闲旅游五大功能。

码头作业区:位于港区西部,纵深1000米,建成后将为天津港新增7公里深水集装箱专业码头岸线,新增集装箱吞吐能力1400万标准箱,满足未来10-15年天津港集装箱发展的需要。

目前6个10万吨级兼顾15万吨级的专业化集装箱泊位已投入使用。

物流加工区:位于港区中部,充分利用临港优势,可进行现代化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在此区域中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保税用地、标准厂房、仓库及堆场。

综合配套服务区:位于港区东部,为充分提升优质海岸资源价值,开发多种配套居住、商务办公、商业展贸、沿岸及海上体育娱乐、休闲度假等设施,为东疆港区工作人员及国内外宾客提供办公、生活、商务、休闲等服务。

目前,东疆港区形成+5米以上陆域面积30平方公里,道路及相应管网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工程等初具规模,人工沙滩、邮轮母港、木屋会所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东疆保税港区物流加工区发展概况(现状、结构特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物流加工区位于东疆港区中部,总面积为10.4平方公里,占港区陆域总面积的32.6%。

物流加工区拥有保税用地、标准厂房、仓库及堆场,并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个性化改造。

物流加工区内聚集的贸易及物流加工企业主要有:天津港东港物流有限公司、海天物流有限公司、海丰保税物流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绿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等。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法律法规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法律法规
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执行。
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
第九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按照精简、高效、审批与监管分立的原则,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港政管理, 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治安、 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由天津港口公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
第四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港口运输装卸等业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进出口商品展示等服务业务。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建设, 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的东疆港区非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管理、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规定,有关保税监管规定仅适用于保税港区。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外,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单位不向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派驻机构。
第十三条 区内行政审批事项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有关政策⼀、保税港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前港⼝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政策优惠、功能齐全、通关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港⼝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岸、加⼯、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享受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港区保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保税港区“区港⼀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加⼯区相⽐,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加⼯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优势。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国务院于2008年9⽉7⽇以《关于同意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批准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积为9.72平⽅公⾥,包括4.8平⽅公⾥码头作业区和4.92平⽅公⾥物流、加⼯区,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区、港⼝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规划⽰意图如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实⾏封闭管理,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洋⼭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批复洋⼭保税港区的主要政策:1、同意充分发挥洋⼭保税港区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贸易和出⼝加⼯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2、洋⼭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加⼯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国内销售按货物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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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津东疆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
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东疆发〔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12年第1次主任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附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天津市《关于在本市建筑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建交委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设交通和环境市容局(以下简称建交局)具体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管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建交局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
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最小单位,即每一个总包合同都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选择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交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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