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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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1)市政设施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4.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①《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一份;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土地证的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代替)。
(2)正式命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物命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为办理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书各两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2.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带原件查验)
(1)属联合审批窗口受理的,命名之前在联合审批征询意见环节,申请人须先提供以下材料:
③《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复印件两份;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⑥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或规划条件附图复印件两份;
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⑧区民政局发出的《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原件或由联审系统调取打印件一份。
3.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在我市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促进有能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工商

工商

10
合伙企 业开业 终审 注:从事危险化学 登记 品、废旧金属回收
、娱乐服务行业的 到南海工3、窗口发照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表》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职业状况、相片 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个 310元/户 6.合伙协议 工作日 7.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8.合伙人各自出资权属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报批或经 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 准文件(证书)
1.歇业申请表(包括债务清理情况) 2.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个 工作日
4
个人独 资企业 终审 注:从事危险化学 开业登 品、废旧金属回收 记
、娱乐服务行业的 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表>>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近照2张 3.企业住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5个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 310元/户 工作日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资格证复印件(经核 对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报批的或经营范围涉及 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明。
资本总额的 1.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由组建单位提出请) 0.8‰缴纳; 2.《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 注册资本超过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一千万元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超过部分按 5.经出资人加盖印章的企业章程 0.4‰缴纳; 5个 注册资本超过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工作日 一亿元的,超 过部分不再缴 8.组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或书(加 纳。登记费最 盖组建单位印章) 低额为50元。 9.场地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产权证明) 申请增发副本 10.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批或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 的,应缴纳工 的提交有交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本费每份10元 。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佛山市南海区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尊重历史、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 1 —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南海区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的城乡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省、市有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局部拆建、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行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二)生态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四)城市升级、产业提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其他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的情形。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市民政局地名拟出办理意见
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4天之内完成初审
科室主任在3天之内完成复审
报送主管领导,3天之内完成审定
视情况召集专家、学者、领导、群众代表进行论证或听证
市地名委员会审批通过
向社会公告
州民政局备案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科室:区划地名办 电话:2222222)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民政局地名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填写清楚命名或更名的理由,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新名的来源、含义、汉语拼音、原名、曾用名、别名。说明该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并附示意图。)
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范,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

2003年地名命名更名变更表

2003年地名命名更名变更表

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6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7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8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9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0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6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7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8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92003年地名命名更名变更表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0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6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7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8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9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0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6制表单位(盖章):台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3日37制表单位(盖章):恩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839。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测绘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本省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三)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南府(2011)168号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南府(2011)168号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南府〔2011〕16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计划”),实施“中枢两翼,核心带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连片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产业为主导,建设一批新型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应按照“规划引领、产业主导、优化功能、提升品质、重点带动、市场推动”的要求,通过政府统筹,采用多种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破解制约我区工业发展的土地瓶颈,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制造业和工业配套项目的土地面积不低于60%。

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

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重点更新范围第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重点推进十大示范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旧村改造项目。

示范项目包括:桂城街道金融区C区、平东玉器街,罗村街道罗村村旧村改造,九江镇大正新城,西樵镇锦湖片区,丹灶镇白云新城,狮山镇佛山西站(招大)片区,大沥镇金融区D区、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里水镇金峰洲片区。

第六条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按佛山市南海区村镇新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规划政策第七条城市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改造片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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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知
一、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核准通知书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交原件核对)
1.《地名预核准登记表》一份;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规格:A3或A4)。

二、申报道路、桥梁命名所需材料
1.道路、桥梁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三、申报建筑物住宅区正式命名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交原件核对)
1.《佛山市南海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小区);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商住楼宇);
6.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两份;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8.区民政局发出的《地名预核准通知书》(原件)。

四、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
1.市政设施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五、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4.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六、申报建筑物住宅区更名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交原件核对)
1.建筑物住宅区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5.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两份;
6.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7.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申报市政设施更名所需材料
1.市政设施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4.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八、新地块申请沿用旧地块标准名称所需材料(必须为同一开发商)(以下材料须交原件核对)1.沿用旧地块标准名称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小区);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商住楼宇);
6.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两份;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8.区国土分局认定的新、旧地块为连片土地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

九、道路通名标准
1.大道、大街:指路宽50米以上,路长1000米以上,可双向行驶车辆,并有行人道的道路,可用“大道”、“大街”作通名。

2.路、街:指路宽10米以上,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可用“路”、“街”作通名。

3.巷、里:指路宽10米以下,具有交通功能的道路,可用“巷”、“里”作通名。

十、桥梁通名标准
桥梁根据其功能,可分别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

十一、建筑物住宅区通名标准
1、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
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
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
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
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都、筑):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
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
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
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
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
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二、注意事项
1.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如“平安路”,“平安”是专名,“路”是通名。

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2.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4.在佛山市范围内,所命名的名称不能同名或同音;
5.地名的命名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6.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或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7.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8.地名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尽快按要求设置标准地名的地名标志牌。

9.申报单位可以到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或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区划地名科领取有关申报表格,亦可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网页“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地名命名、更名服务”专区下载。

联系单位: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区划地名科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四路1号东楼三楼)
联系电话:86293450 邮箱:nhd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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