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
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
下同),要及时命名。
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
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
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
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
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地名更名实施方案

地名更名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一些地名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
因此,地名更名成为一个必要的举措。
地名更名不仅仅是为了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更是为了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形象。
在实施地名更名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确保更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调研分析在实施地名更名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工作。
首先,要对需要更名的地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其历史渊源、地域文化、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其次,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居民群众等,形成多方共识。
最后,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更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方案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名更名方案。
首先,要明确更名的目的和意义,确立更名的原则和标准,如突出地方特色、彰显历史文化、体现社会需求等。
其次,要确定更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需要更名的地名、街道名称、景点名称等。
再次,要明确更名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求意见、公示公告、审批批复等。
最后,要制定更名后的管理办法,确保更名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管理。
三、征求意见在制定地名更名方案之后,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征集意见、开展民意调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群众沟通交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更名方案的最终版本。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坚持民主决策,确保更名方案的公平公正。
四、公示公告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需要对更名方案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更名的具体对象、原因和依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后续程序和流程等。
公示公告的形式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媒体发布、互联网公开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公示公告的时间一般为15天以上,确保社会各界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更名方案进行审议和监督。
五、审批批复经过公示公告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更名方案,经过审批批复。
东莞市民政局 各部门职能以及各项手续程序[非常实用 力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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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一、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办市双拥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活动。
(四)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臵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实施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协调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臵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国内、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孤儿和弃婴收养;办理国内、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有关收养业务的登记发证工作以及涉外送养业务。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 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和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第一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街巷、居民区、建筑物通名均划分为三个层次:街道第一层次为主干道,用大街、大道、路;第二层次为次干道,用街、道、路;第三层次为支路,用小街、巷、胡同、条;死胡同统称里。
居民区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夏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院、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堂、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1000米内原则上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六安地名命名、更名办事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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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命名保流程

道路命名保流程
在城市建设中,道路命名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方便程度,还关系到居民的出行和生活。
为了保证道路命名的流程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命名规则和流程。
道路命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要符合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可以通过命名与当地名人、历史事件、地理特点等相关联,以增强道路的地方文化底蕴。
二是要方便辨识和记忆,避免过于复杂和相似的命名,以免给居民和游客带来困扰。
三是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建设风格。
道路命名的流程应当清晰明确。
一是在道路规划初期,应成立专门的命名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制定道路命名方案。
二是在确定命名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参与共识,避免片面决策。
三是命名方案经过层层审批后,由市政府正式发布,确保执行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四是在实施命名时,要注意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道路命名的信息同步和记录准确。
道路命名还应注重人文关怀和情感表达。
在命名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一些优秀的人物、事件或者社会群体纳入其中,以表彰和纪念他们的贡献和奉献。
同时,也可以通过命名来展示城市的美好愿景和未来发展方向,激发人们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道路命名保流程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遵循科学规范
的命名原则,明确清晰的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和情感表达,才能保证道路命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使城市更加便利、美丽和富有人情味。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更名的程序
(一)自治州、地级市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
经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经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国内外著名的各类地名,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拟更名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界河中涉及沙洲、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
地名称和其他地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省内涉及两个州(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联合提出意见或各自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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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
由街道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后,填写井陉县街道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命名(更名)街道的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报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二步:审核与勘察。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
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第三步:行文上报。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领导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经县民政局领导同意后,行文上报县政府。
第四步:政府审批。
第五步:公告。
经县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
附件二:井陉县村镇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空白表).doc
附件三:井陉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doc
涞水县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涞水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