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定)
西安取暖费补贴标准

西安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补贴申请资格
1、申请人需满足西安市低保户家庭阶梯标准要求,具体为:
(1) 住宅面积不大于90㎡,人均居住面积不大于9㎡,按照4人以下、4至6人及6
人以上分别标准计算;
(2)家庭年收入低于西安市低保家庭收入标准,全市年收入低于30600元的均可享受
补贴。
2、申请家庭负担能力不足的具备国家有关标准的困难人口和特困人员、失业军人家庭、大病伤残家庭、抗战遗孤家庭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额外申请补贴资格。
二、补贴标准
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居住人数、年收入水平情况,由西安市体育局统一核定给予补贴:
1、每年全年补贴额度:
(1) 4人以下家庭每年最高可以获得900元补贴;
三、其他补贴事宜
(1)对西安市冬季来晚,本年度取暖有难度的特殊家庭,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额外
补助;
(2)补贴按实际发放,婚育补贴须经本市认证颁发;
(3)申领补贴时,应提供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明、住房材料、家庭户口本等有效证明。
四、核定流程
(1)申请人应准备好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取暖补贴,核定机
关审核通过后,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社区经办人核定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符合要求,则受理申请;
(3)街道办事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4)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将发放补贴给申请人。
五、补贴时间
西安市补贴将按季度发放,开展补贴的季度为:第一季度(1月-3月)、第二季度(4月-6月)、第三季度(7月-9月)、第四季度(10月-12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市政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构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本市常住人口的低收入家庭因突发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政府为其提供的临时性救助措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决算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一)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二)市财政根据各区、县临时救助情况和财政状况安排的救助资金;(三)社会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对临时救助工作提供的捐赠和资助。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患急重病经医保核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二)因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伤害等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临时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一般困难的救助500—1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000—3000元。
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兴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兴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原植物不包括以下哪项?A.大麻B.罂粟C.古柯D.鸦片2.()福利企业招用残疾女职工的年龄为()A.16-45周岁B.18-50周岁C.16-40周岁D.18-45周岁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以口头协议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A.应当B.可以C.不需要4.()礼仪的表现形式有:()、身体语言类礼仪、饰物类礼仪和酒宴类礼仪。
A.语音类礼仪B.语音类礼仪C.书面类礼仪D.口头类礼仪5.()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A.劳动争议监察机构B.劳动行政部门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6.()语言宣传咨询服务主要形式有:设立政策咨询服务台或窗口、()、开通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电话等。
A.举办报告会B.举办社区论坛C.口头宣传和解答有关政策D.举办专题文艺汇演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具备条件不包括。
A.A、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C.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D.农村五保对象。
8.()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的B.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D.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坚持工作的9.()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残疾人。
西安沣渭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西安沣渭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法维护其基本生存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城市贫困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差额救助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区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统计及物价等部门共同负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三)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四)统计及物价部门负责配合区民政社区局制定年度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标准;(三)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标准第四条保障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城市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城市居民。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继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二)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空调、计算机及设施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三)持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四)家中购置贵重饰品或经常享受非生活必须的高档商品、消费品的;(五)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六)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或自费供子女接受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八)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将家中财物无偿赠和他人、办假离婚手续转移财产,造成生活困难的;(九)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59周岁,女18周岁至54周岁),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十一)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十二)因违反婚姻、收养、计划生育等法规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十四)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市政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福利水平是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发展,确保残疾人共享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和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成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十三五”期间,全市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为目标,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各项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达到100%,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
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两补”补贴率均达到100%。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5%,康复救助项目累计救助90762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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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和市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西安市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资助金申请审批表

西安市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教育资助金申请审批表
区扶贫办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学生属于我区贫困户(返贫户、新增贫困户、未脱贫户)。
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为该学生发放教育资助金—西安市贫困户家庭教育资助金申请审批表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和授权人,其申请和申报行为代表我们全家的共同决定。
特此授权核查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以及复核。
1、本人承诺本家庭日常生活水平低于西安市救助家庭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收入及家庭资产未超过西安市救助标准。
2、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西安市社会救助申请政策,在申报表格中所填写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属实。
所提交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隐瞒,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人授权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收入、房屋产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工商税务登记、机动车辆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
注:1、授权人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本人或代理人(需家庭成员委托方能代理)。
2、如救助申请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传至系统的身份证扫描件为该救助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授权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西安春节补助发放方案

西安春节补助发放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西安市春节补助发放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如下方案:
一、对象范围
1. 低收入家庭:包括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
2. 特殊困难群体:包括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孤寡老人、单亲妈妈等。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时间:居民需在春节前3个月内向所在居民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居民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收入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状况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等相关材料;
3. 审核程序: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补助标准
1. 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补助金额为500元;
2. 特殊困难群体:每人发放补助金额为300元。
四、发放方式
1. 银行卡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将通过银行卡直接将补助金额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2. 现金发放:对于无银行账户的特殊困难群体申请人,将通过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补助发放。
五、监督与反馈
1. 监督机制:居民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亲自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反映等方式监督;
2. 反馈机制: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将定期组织听取居民意见,及时解决问题并向居民公开反馈结果。
六、发放时间
补助发放时间将安排在春节前一周的工作日内进行,确保居民在春节前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资金。
七、其他事项
1. 只有在居民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正式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居民才有资格领取补助;
2. 所有补助资金均由政府专项资金负责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是西安市春节补助发放的具体方案,请相关居民积极申请,准确提供材料,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到政府的春节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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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和市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150%,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300%。
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家庭;(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家庭;(四)安排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五)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家庭;(六)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七)拥有汽车或消费标准较高的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家庭;(八)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第八条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家庭收入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总额及其他劳动收入。
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其他劳动所得报酬。
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主要包括投资收入和借贷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借贷收入,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等。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是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出租、转让继承房产收入应当计算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如遗属补助、参加商业保险的收入、股金分红、赔偿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出售财物等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指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核定第十二条对家庭收入的核定按以下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有工作在外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确定。
经营净收入:对经营净收入核定,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凭本人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的补偿(助)金或安置费的职工,核定其家庭收入时,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按家庭人口数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
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领取的补偿(助)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投资收入和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出租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多个给付方收入均需调查确定。
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确定。
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参加商业保险的收入和股金分红,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知识产权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出售财物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定。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居民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时,提出申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书;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
初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入户复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审结果和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入户抽查,并将审批结果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除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传统方法,对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最近6个月以上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核实外,还要积极与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所掌握的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比对,保证认定工作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初审和复审,接受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
第十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
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