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陕西低保申请条件

陕西低保申请条件陕西省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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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一)低保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陕民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1月20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陕教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省属各高校、省属各中职学校、省属各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上统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陕西贫困 认定标准

陕西贫困认定标准陕西贫困认定标准。
陕西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省份,地处黄河流域和秦岭山脉之间,自然条件多样,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陕西,贫困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进行认定,以便给予相应的帮扶和扶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陕西贫困认定的相关标准。
首先,陕西贫困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水平,二是生活条件。
在收入水平方面,主要考虑家庭人均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按照国家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贫困人口。
而在生活条件方面,主要考虑住房条件、饮水安全、就业和教育等情况。
如果家庭居住环境差、饮水不安全、就业困难、教育条件差等,也可以成为贫困认定的依据。
其次,陕西贫困认定标准的具体实施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陕西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贫困认定标准和程序。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
最后,陕西贫困认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除了政府部门之外,还需要各级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发现和帮助真正的贫困人口,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
因此,各方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贫困人口的良好氛围。
总而言之,陕西贫困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国家政策、地方实际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政策、公正认定贫困人口、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贫困问题,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陕西省的贫困认定工作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为贫困人口带来更多的希望和改变。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陕西省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陕西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分别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救助。
按照陕西省相关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救助。
按照陕西省相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根据《陕西省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政府将通过社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和扶持,通过发放救助金、提供临时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改善生活状况。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可以有效减少社会贫困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政府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和扶持,建立健全的救助制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七、结语。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调查地区: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 所属调查类型 被调查人 姓名 户籍所在地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中等收入家庭 □ 新就业职工 □ 外来务工人员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省 工作 岗位 □ 是 □ 否 家庭总资产 (元) □ 是 □ 否 最低生活保 障证号 与户主关系
住房情况 住房坐落 现居住地住房情况 小区名称 房屋性质 产权人 □自有住房 产权证号 在调查地已工作年限 (半年以上) 在调查地拥有住房套数 在调查地已工作年限 (半年以上) 在调查地个人及父母名 下拥有住房套数 1、租赁廉租住房 解决住房问题意向 4、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被调查家庭代表或个人签字确认 填表人: 签名: 区
□无房 街
□危房 路
□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 号 座(栋) 单元 室
□租住
□借住
□公房
房屋建筑面积 (㎡) 人均建筑面积 (㎡) 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在调查地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 年
年
外来务工人员 (外地户籍)填写
年
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在调查地个人及父母名下拥有住 房建筑面积(㎡)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租赁社会房源
市
区(县)
街道办(乡、镇)
在调查地工作单位
职务
是否户主
□户主□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家庭月总收入(元)
家庭人口数
联系电话 低保起始 时间 □大病 □残疾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低保人数
是否孤老病残 姓名 与登记人 关系 性别 年龄
□孤寡
□年老 月收入 (元)
在调查地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情况
年
新就业无房职工 (已取得本地户籍且未婚)填写
2023陕西贫困户标准

2023陕西贫困户标准1.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由610-63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2.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由492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
其中,A档495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0-1000元区间)、B档425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1-2500元区间)、C档355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501-5964元区间)。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61元/人/月。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764元/人/年(647元/人/月)。
5.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三)汉中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新标准从2023年1月l日起执行。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人月提高到655元/人月。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860元/人年提高到5400元/人年。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9840元/人年提高到10260元/人年(855元/人月)。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600元/人年提高到7020元/人年(585元/人月)。
(四)渭南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提高50-60元。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376元,提高540元。
3.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32元,提高732元。
(五)铜川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
2.城市低保标准由630元/人月提高到665元/人月。
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现行的6279元/人年提高到6981元/人年。
4.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现行的819元/人月提高到865元/人月。
(六)安康市2023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陕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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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0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主要成员应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三条省民政厅、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杨凌示范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杨凌示范区管理委
员会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
(三)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
(四)拥有汽车、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
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将结果再次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
之后,将复审结果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复审材料和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社区张榜公布通过审批的家庭名单,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具体查询办法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
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它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