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___区(县)业主大会决议(示范文本)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黄政办〔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三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第四章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第五章附则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和《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40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按照预算法要求设立的,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市级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储备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在补充或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编入市级预决算草案或者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73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项目竞得主体确认后至项目验收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方式分为日常监管、履约约谈、项目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交易后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和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三)国土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建、经信、安监等部门负责土地交易、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积极参与需要协办的案件;(七)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交易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等进行查处;第六条在竞得主体确定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竞得主体进行履约约谈。
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示范文本

县(市)、区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
(示范文本)
(集体讨论方式)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年月日至年月日,本物业区域筹备组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决议结果是:
应参加会议业主人,实际参加会议业主人,代表投票权数票,占%,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会议有效;依据法律规定,经与会业主/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如下决议: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名单及简历如下:
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黄政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年9月9日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三)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黄政办[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黄政办〔2007〕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度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黄山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市域内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主要受理事项有:1.审议黄山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审议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2.审议有关城市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
3.审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四县县城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4.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与重大建设工程方案。
5.审议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6.协调城市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7.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规委会会议形式: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规委会全委会”);二、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规委会全委会第五条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16〕18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1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9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若干规定为加快构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放、管、服”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定如下:一、深化体制改革(一)整合交易平台。
加快建立“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按照“资源共享、规范统一”的总体要求,整合建立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相关县(区)分中心为辅的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大平台。
(二)规范平台运行。
全面落实以“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机制,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三)实行目录管理。
依法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交易。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每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且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业主大会的成立程序包括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和大会筹备工作两个方面。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有如下情形:一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三是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倡议。
大会筹备工作方面,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XXX。
在召开业主大会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XXX。
筹备组还应当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最后,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黄政办秘〔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程序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或调整;(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变更或调整;(四)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八)国企改革改制方案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九)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2月28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物业管理机构,配备物业管理人员,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指导各县(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三)实施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四)建立并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网上物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物管平台);(五)监督、指导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七)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7月30日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机关);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且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机关;评估机关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与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或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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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___区(县)________业主大会决议(示范文本)
(集体讨论方式)
根据有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物业区域筹备组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决议结果是:
应参加会议业主____人,实参加会议业主____人,代表投票权数____票,占____%,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会议有效;依据法律规定,经与会业主/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____以上通过如下决议: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____人,名单及简历如下:
XXX:
XXX:
(2)… … …
(3)… … …
______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年月日
附:_____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黄山市___区(县)____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
(示范文本)
(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根据有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物业区域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共发放和送达____份,实收反馈意见____份,代表投票权数____票,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会议有效;有效反馈意见____份,代表投票权数____票,依据有关规定,经反馈意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____以上通过,决议事项如下: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____人,名单及简历如下:
XXX:
XXX:
2.… … …
3.… … …
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年月日
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________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示范文本)
备注:1、住宅房屋实行一套1投票权;
2、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为1投票权;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1投票权。
负责人:填表人: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