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平的提⾼,有车⼀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的发⽣频率也越来越⾼。
那些因交通事故失去⽣命的⼈们的家⼈在悲痛之余,⾯对交通事故之后的⼀系列事情不知如何处理?华-律⽹⼩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0 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30⽇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4年5⽉1⽇起施⾏。
公安部部长周*康⼆○○四年四⽉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节⼀般规定第⼆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特别重⼤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牌。
第⼆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 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 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 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 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 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 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 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 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 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 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 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 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 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017年3月
课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一般规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章
总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重点解读)

㈤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 相关法律规范等发生了变化
原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所依据的一些法律法 规(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已重新修订,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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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定》与现行规定 比较及新亮点
经反复修改并报经部长办公会审阅,于 2008年8月17日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 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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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的变化
104号令共十一章87条(70号令为十章75 条)。与70号令相比,增加了“认定与复核” 一章,将“其他规定”一章调整为“执法监 督”。 对70号令的59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 了7条内容,保留了16条内容,新增加了19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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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化
㈠快速处理程序的变化 扩大了快速处理范围,规范了快速处理程序, 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缓解交通事故造成 的交通拥堵(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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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化
㈡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程序的变化 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程序, 首先缩短了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由过去5天改 为3天,第三十七条规定);其次是规范了检验、 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第三是取消了检验、 鉴定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规定,使交通事故鉴定程序符合《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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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执法办案程序还存在不规范
由于目前有些民警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还 存在差距,加上程序还存在不规范,造成执法 办案的随意性较大,导致办案质量不高,一些 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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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现行的程序规定与当前的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下文是收集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欢迎阅读!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报警和受案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有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1.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相关费用,使费用更加明确。
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的,当事人逾期不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事故检验鉴定工作,检验鉴定费用不得向群众收取。
规定严禁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的事故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防止违规收费和营利性问题。
规定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联系救援单位拖走车辆的权利。
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情况下,交警才能通知有资质的救援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2、进一步简化了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
规定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规定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规定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规定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3.进一步完善事故审查程序,畅通法律救济渠道。
规定中放宽了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的申请复核范围,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纳入申请复核范围,实现事故处理监督和人民群众依法申诉渠道全覆盖。
规定在原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让群众少跑腿,为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
规定在成立评审委员会时,应当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的参与,以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处理案件。
规定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继续审查,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将受理和审查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复核程序是怎样的一、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负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种?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三、哪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十二种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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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
同理,当事人无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其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影响的当事人不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即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与主要责任之和就是全部责任。
这同样有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与另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其中一方的行为或者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于其他方之和,前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后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为次要责任。
这又有两种情形:第一,多方当事人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二者之和未全部责任。
第二,多方当事人之中,有三者或者三者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的影响大于其他各方影响之和,该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承担次要责任,各方责任之和为全部责任。
(三)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或者相同,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该相当,即同等责任,二者之和为全部责任。
这同样有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且仅有两方,各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相当;(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但是只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相当,即同等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程度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当事人的责任体现了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作用的程度,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就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是否与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在有作用的前提下确定其作用大小的活动,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联系以及联系大小做出定性、定量确认的活动。
之所以称为“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责任所反映的当事人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的,当事人的责任是个抽象概念,而认定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的物质,也可以是抽象的某种关系。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使用“认定”为宜。
(一)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有:依法定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分析因果关系原则,全面分析、综合评断原则。
1.依法定责原则依法定责原则是我国调整社会关系以法律为准绳的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面的具体体现。
以法律为准绳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手段及办案程序都要合法化。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等。
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方法以及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
2.以事实为依据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基础。
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证据,各种证据就属于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责任所反映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那种联系,也属于客观事实。
3.分析因果关系原则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原因引起一定的后果的关系。
反言之,就是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那种后果的关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
同时也说明,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联系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不能够作为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是随机现象,情况千变万化,原因错综复杂,每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情节也是多种多样的。
基于对当事人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决定性要件的认识,必须分析出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主要的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
分析因果关系,也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注意掌握的一个原则。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死搬硬套。
在实践中,同样是一个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由于情况不同,该行为有时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而有时并不一定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一个驾驶人酒后反应能力降低,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撞伤了该行人;一个驾驶人酒后驾驶将车辆正常停放在路边休息,被其他的车辆撞坏。
针对上述2起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酒后”的行为与第1起事故有因果关系,而与第2起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类似的例子比较多,在次不再枚举。
4.全面分析、综合评断原则。
全面分析、综合评断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工作方法原则。
所谓全面分析,就是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众多原因中的内在联系及其相关影响,防止片面性,从而找出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因素。
所谓综合评断,就是严格按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要件,认定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
综合评断包含着矛盾的观点,就是要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不能把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等量齐观,而是要找出起主导作用、制约作用的矛盾。
同时,还要有变化的观点,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分析和研究,并能正确地解析事故现场所出现的一切现象,方可保证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准确无误。
(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依据。
利用这些依据可以对当事人的责任做出科学评断。
1、当事人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即距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临近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
这些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包括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行为,也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行为,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事人能够采取但因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后果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化的行为,当事人对这部分扩大化的损失有过错。
简而言之,即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的那些行为。
因果关系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一种联系,也就是说,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行为,或者有多个行为的当事人,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仅仅考虑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联系的行为,这种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即当事人的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出现使当事人行为的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过程也就是寻求当事人的那些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以及这些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大小的过程。
实践中,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引起的。
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责任人认定不是寻求各方当事人有那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是看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孰多孰少。
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若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该当事人也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例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时却没有。
例如,车辆照明灯不合格,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白天,照明灯的不合格与道路交通事故就没有关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就可能有因果关系。
又如,一个驾驶人醉酒后躺在停在路边的车内正常休息,被以车辆追尾,那么该醉酒行为就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但是如果该醉酒驾驶人开车行驶,就要分别对待了。
2.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指在肯定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该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的大小。
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既有正面影响,这里所指的:“影响”是那些导致或者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负面影响。
每一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都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不同程度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是在这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行为的“合力”作用下产生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单独作用的结果。
每一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都发挥了作用力。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一个原因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多个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多个行为连续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多个当事人行为混合作用的结果。
这就存在着有的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较大,即贡献较大;有的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较小,即贡献较小。
通常来说,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作用大的,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相应较大,反之所承担的责任就小。
此外,同一个当事人可能会有多个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的行为,此时就的确定这些行为的作用大小。
首先确定每个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力,然后把那些属于同一个当事人的所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的行为总和就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作用。
确定了多个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作用,谁的最终作用大,谁的责任就大,反之谁的责任就小。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
过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当事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当事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车辆碰撞的事件,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道路交通事故不会发生,以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