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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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国海发[1999]474号•【施行日期】199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1999〕47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0月9 日经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国家海洋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中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海洋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当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后,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的开采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新报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方开工的,其环影响报告书应当补充修改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门重新审核。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重新审核的意见和相关文件。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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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平台防污记录簿 ! 一# 防污设备 $ 设施的运行情况 % " 二# 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 " 三# 其他废弃物的处理 $ 排放和投弃情况 % " 四# 发生溢油 $ 漏油 $ 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 " 五# 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 " 六# 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 " 七#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企 业 和 作 业 者 在 每 季 度 末 后 十 五 日 内 ’ 应按 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 ’ 向主 管 部 门 综 合 报 告 该 季 度 防 污 染 情 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 ’ 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包括 ! 一# 采集各类样品 % " 二# 检查各项防污设备 $ 设施和器材的装备 $ 运行或使用 " 情况 % 三# 检查有关的文书 $ 证件 % " 四# 检查防污记 录 簿 及 有 关 的 操 作 记 录 ’ 必要时可进行 " 复制和摘录 ’ 并要求平台负 责 人 签 证 该 复 制 和 摘 录 件 为 正 确 无误的副本 % 五# 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 " 六# 其他有关的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 & 公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 有权登 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 进行监测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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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执 行 公 务 时! 必 须 穿 着 公 务 制 服! 携带证 件" 被检查者应 为 上 述 公 务 船 舶 # 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 方便 ! 并如实提供材料 ! 陈述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 要求赔 偿 的单位和个人 ! 应按照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 ! 申请主管部门处理 ! 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 损失 " 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 ! 报告书应包括 以下内容 & 一( 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 # 地点 # 范围 # 对象 ) ’ 二( 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 ! 包括品名 # 数量 # 单价 # 计算 ’ 方法 ! 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 ) 三( 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 ’ 四( 尽可能提供 受 污 染 损 害 的 原 始 单 证 ! 有关情况的照 ’ 片! 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 # 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 需要索 取 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 ’ 有商业合同者除外( 在申 ! 请主管部门处理时 ! 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 " 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清除污染物的时间 # 地点 # 对象 ) ’ 二( 投入的 人 力 # 机 具# 船 只# 清 除 材 料 的 数 量# 单 价# 计 ’ 算方法 ) 三( 组织清除的管理费 # 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 ’ 四( 清除效果及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0.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 年12 月29 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

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89年12月1日经国家海洋局第十五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严宏谟1990年9月20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从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第八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查验证书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 fields, must compile a marine environmental impactreport and submit it to the Ministry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inistry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conjunction with the State Oceanographic Bureau and the Ministry ofPetroleum Industry, is to organize examinationand approval in accordancewith the stip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over the projects of state capital construction.Article 5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an assessment of the impact o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the possibleimpact from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petroleum on the natural environmentaland marine resources of the surrounding sea areas; the possible impact onthe sea fishery, shipping and other sea activities; measures for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be adopted to avoid and reduce various typesof harmful impact;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major oil pollution accidents: theorganization of prevention, provision of personnel, technical equipmentand communications and liaison.Article 6Enterprises, institu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从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第八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查验证书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溢油应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二、溢油风险分析;三、溢油应急能力。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84.01.23
•【文号】国海环[84]76号
•【施行日期】1984.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环(84)76号1984年1月23日)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廿九日批准、颁布实施。

新华通讯社也已在今年元月十日向国内外公布。

至此,该条例已经正式生效,望各分局积极贯彻执行,关键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局的职责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担当起来。

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一、健全执法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培训执法管理人员,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管理效率,认真搞好执法管理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知法守法,自觉保护海洋环境,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三、执法管理人员要学好这个条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树立勇于负责,不怕困难的精神,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搞好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为子孙后代造福。

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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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勘探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
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从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第八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查验证书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溢油应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
二、溢油风险分析;
三、溢油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风险分析情况等,配置相应的各种应急设备,使其具有处置与油田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溢油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含油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国家标准。

一、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

二、采油工业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

三、含油污水在排放前不得稀释和加入消油剂进行预处理。

四、采油工业污水排放时,应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的要求取样检测,并将测得结果记录于“防污记录簿”中。

检测分析仪器须是经检验合格的正式产品。

第十三条钻井作业试油前,作业者应通知海区主管部门。

试油期间,作业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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