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 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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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手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学生手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目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证与校徽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管理。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

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两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

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第六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认定标准见附件1)。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学术论著或研究成果获奖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第七条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具体如下:(一)科研获奖。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国家级科研项目参与者,分别计10、7、5、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以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大学课堂是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造就国家栋梁之才的重要阵地,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教学与学习氛围,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强化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努力学习,主动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管理第二条教师应坚守好课堂教学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做到:(1)决不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决不散布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3)决不散布色情淫秽信息和内容;(4)决不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 5)决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三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

教师应做好课前准备,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教案或讲稿)和教学辅助设备。

第四条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

教师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性质、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五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再由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并向教师反馈。

凡由学校或学院在检查中发现因课堂管理不严而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教师,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教学评奖。

2015版学籍管理规定与2013版区别 (1)

2015版学籍管理规定与2013版区别 (1)

取消该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作毕业资格审 查前,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按正常课程考 核替代校内相应课程考核成绩(包括不及格或重考记录),并 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作毕业资格审查 前,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课 程考核,并如实记载国家考试成绩,但成绩性质(补考或重考)不 变。
毕业前清考,每年5月底举行
毕业前考核,第七、八学期第12周前申请跟开课班级参加考 试1次
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但可以申请参加清考
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它课程学分替 代,只能结业后修读相关课程
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期末成绩为70%左右,具体 取消了“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期末成绩为70%左右
休学
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
统计学生达到学业警告 条件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补(缓)考结束后
毕结业条件
每学年结束(7月份)
增加“毕业时,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 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 业)”
结业生返校考核不及格课程 一般安排在开学初补考和期末考试时间进行
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 ”规定,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替代
“除考核作弊(违纪)者之外,毕业生在学校作毕业资格审查 前,对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不包含正常补考),可 缴费修读相关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可按正常成绩替代原相应课 程的成绩(包括不及格或重考记录),并获得相应学分。”
2013版《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2015版主要区别的地方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资料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资料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创业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学校统一安排的课内实践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

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两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

六人以上合作,主持为6,其余参与人总计6并平均计分。

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六条一次取得5个学分以上的,绩点记4.5;3-4.9学分的,绩点记3.5;2.9学分以下的,绩点记2.0。

第二章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构成第七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实践学分和创业学分四部分构成(认定标准见附件1)。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学术论著或研究成果获奖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课要求


•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 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办理休学。
•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将具体的考勤方法告知学生并认真 考勤,把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 第十条 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将《学生请假审批表》上 联送交本学院办公室备案,将《学生请假审批表》下联交 由负责协助考勤记录的班干部备查。 •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持《学生请假审批表》 下联向班主任、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和登记备案,并由学 院办公室告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事后才请假,学生因不可抗拒因 素而无法在事前完成请假手续时,须在事后2天内补办请 假手续,否则以缺课论处。
• (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 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 (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者;
•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校教务〔2009〕76号
• 第四条 缺课学时按学生本人课表计算,学生迟到或早退 3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学生缺课,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 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处理。 • 第八条 因病请假的学生须持有本校医疗部门开具的证明, 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1周以上的须由所在学 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 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 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2周。
典型机电一体化产品、机电一体化设计基础、 机电传动控制、金属切削机床、公选课cad课程要求 • 课程考核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没有假条都算非正规 请假; •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没有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数三分之一者,可以允许考试,但每次扣掉10分平时分; •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不超过3次抽查未到课者,可以允许考 试,但缺课一次扣掉平时分15分平时分; • 《产品》课程这学期的学生展示与讲解布置作业环节,没有 完成者扣除20分平时分,做的好的同学酌情加分。

广东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

外国语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校学生[2008]11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生[2007]33号,2007年12月6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和2~3名学生代表任成员。

班主任直接负责本班综合测评,辅导员负责指导和协助班主任做好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条综合测评工作程序:学生自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公示→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汇总审查调整→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4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7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班为单位评定,享受优秀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全班学生的3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20%。

学院(系)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范围同适当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调整后当学年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系)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可评奖相应的人数比例。

第八条获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素质综合测评得分必须在全班前15%名以内,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获三等奖学金者,其素质综合测评得分应在全班前35%以内,学业成绩75分(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第九条具体做法。

(一)奖学金各类表格和学院的操行分汇总表可到学习纪检部邮箱处下载(表格的格式请不要随意更改)。

(二)综合测评内容由“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四部分组成。

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权重分为15,“专业文化素质”权重分为70,“身体素质”权重分为5,“社会实践能力”权重分为10,综合测评总为分100。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后得分必须经班主任、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的的副书记签字确认。

潘伟东与广东海洋大学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潘伟东与广东海洋大学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智敏麦江梅黎振华【审理法官】张智敏麦江梅黎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伟东;广东海洋大学【当事人】潘伟东广东海洋大学【当事人-个人】潘伟东【当事人-公司】广东海洋大学【代理律师/律所】陈伟斌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张补联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伟斌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张补联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伟斌张补联【代理律所】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伟东【被告】广东海洋大学【本院观点】本案系教育其他行政纠纷,上诉人潘伟东因本科毕业时被上诉人广东海洋大学决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而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警告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除2015至2016学年,上诉人潘伟东缺考2门课程,未获得学分为6.5学分的认定有误之外,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至2016学年,上诉人潘伟东缺考2门课程,未获得学分为6学分。

再查明,2018年6月12日,被上诉人广东海洋大学在其官网发出《关于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结果的公告》。

该公告称,经各学院认真审核,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完毕,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现予公告,其中上诉人潘伟东经初审认定为具有毕业资格,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该公告还称,如有异议,请实名向教务处反映。

2018年6月19日,被上诉人广东海洋大学在其官网发出《关于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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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学生[2015]10号,2015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其中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不应少于3个月。

第六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参与团伙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事后能及时报告事实真相,积极协助学校或相关部门查清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四)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有效降低了危害程度;(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一)曾受过一次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二次违法、违规、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本校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法、违规、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拒不承认错误,辱骂有关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改者;(三)故意拖延赔款或退赃,经教育不改者;(四)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五)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六)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同时触犯本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影响较坏的;(八)涉外活动违法、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的;(九)集体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或积极参与的骨干成员;(十)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明知可采取弥补措施而没有采取,使危害结果恶化或扩大的;(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视情节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1至6个月的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其他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四)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者;(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六)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迷信活动者;(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者;(八)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坏影响者;(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其性质未达到恶劣程度者。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2人或多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持械打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但未造成他人轻微伤(由法医鉴定,下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使2人或多人身体受到伤害但未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持械或动手打人造成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2人或多人受到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持械打人或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伤(由法医鉴定)且公安司法部门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多人同时殴打、伤害他人,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欧打、伤害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一)聚众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二)殴打老师、值勤人员、保安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者,除受到处分外,还必须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但公安司法部门不追究刑事责任及不予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以偷窃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算),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价值在8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15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七)偷窃公章、即将考试用的试题或试卷、档案材料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比照偷窃情节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五条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在200元以上15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在15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破坏公私财物,比照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加重一级处理。

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况较严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不配合学校调查,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不服从学校对住宿的统一安排,或未经批准就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学校明文规定不准异性探访的时间内逗留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内或校外租房住宿,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一学期擅自彻夜不归累计3次及以上者或一学期累计5次晚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七)攀爬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公寓大院等的围墙、大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八)在上课、自习、休息时间内大声吵闹、喧哗或开音响、玩电脑、打麻将等,对他人的正常作息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九)违反宿舍消防或用电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故意在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在宿舍内擅自搭接并开通未经校园准入许可的其他有线宽带网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七)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互联网上散布有害信息或造谣生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在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方面,因对有关人员不满而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未构成犯罪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在校生严禁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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