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税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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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料

关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料

关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归纳“甲供材料”实际操作中的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自购材料、代购材料和合同外供料。

“自购材料”,在甲方作为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

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时,无论把是把这部分材料直接计入甲方“在建工程”作为开发成本,还是计入乙方“施工成本”,其实质都是甲方将购买的建筑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实际上就是在购买建筑材料。

甲方发生了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代购材料”,这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把关材料质量,是指甲方出面去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取得材料物权。

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

同时,在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包含了这部分材料金额,但是实质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为材料供应商的货款。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小编按: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及会计处理,对非经济会计专业人士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

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请忽略。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

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

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土地增值税中甲供材的风险点

土地增值税中甲供材的风险点

种结算方法。
实践结算中,基于规避税收风险的考虑,应选择差额结
算法,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但是,工程结算实践中,房地
产企业都选择“总额结算法”。
②选择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第一,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 选择“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 2 条的规定,甲
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
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
业都会签订“甲供材”合同,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开具增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总额结算法”下,本案例中的施工企
业开给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 1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中含有的“甲供材” 2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房地产
企业享受了抵扣 9%(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
工企业开具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
中,由于房地产企业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
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
具增值税发票是行不通的,即使行得通,房地产企业采购进
来的“甲供材”享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被视同销售产
土地增值税中甲供材风险点
房地产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重复扣除“甲供材料”成
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重复扣除“甲供材”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
税的操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
本”),从而施工企业乙就“甲供材”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

关于“甲供材”问题

关于“甲供材”问题

A 关于“甲供材”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什么会对某些材料实行甲供?为了确保施工品质、技术要求、外观形象,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将一部分建筑材料从工程项目中分离出来自己甲供,例如:为了做到产品形象、色彩的统一,将外墙涂料的主材或是外墙砂岩、瓷片拿出来甲供;为了确保施工水电预埋材料的品质、技术参数达标,将电缆电线、管材拿出来甲供;为了确保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质量或是整体景观形象的统一,将苗木、景观石材、景观灯具、小品、健身器材等拿出来甲供。

二、“甲供材”的涉税问题成为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房地产行业由“甲供材”引申的税务问题,已愈演愈烈,成为税务机关观注的焦点。

下面从企业、税务两个角度对“甲供材”涉税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正常情形下,施工单位在承接甲方工程时,根据工程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而工程所用主材、辅材、机械、人工、税金、管理费、利润等一切支付均包含在价款内。

税务机关然后根据开票金额,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按核定征收为例,建安企业应负担综合税赋为%,其中营业税及附税为%,所得税%。

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建安税赋标准。

由于“甲供材”的出现,使这种规定变的复杂起来。

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或是出于品质、外观、技术等方面的考虑,会将一部分建筑材料从工程中分离出来甲供,这样一来,国家税收将因工程产值(实际上是税基)变小,使得建安企业营业税及附税无形流失。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制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时,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甲供材”在税务上是有很大的税务风险的。

也就是说,“甲供材”在采购环节、使用环节即使没有向税务机关上交营业税及其附税等有关税费,但一旦在随后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被清查出来,还是要交这些税费的,存在一定的补税风险与罚款风险。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甲供材确实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差不多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关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然而由于关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伙儿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伙儿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伙儿来探讨一下关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要紧指的确实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确实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要紧是设备,材料较少,然而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样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确实是一句话,不管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因此如此规定,要紧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差不多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躲避营业税收。

甲供材料如何缴土地增值税

甲供材料如何缴土地增值税

甲供材料如何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卖方将土地转让给购买方后,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在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甲供材料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文将详细探讨甲供材料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帮助读者增进对此事项的了解。

首先,甲供材料是指由购买方自行提供,用于修建或改造所购土地的材料。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购买方可能会选择自行购买一部分或全部的建筑材料,称之为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有一定影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国家规定了一种计税方法,即原则上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不明确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以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计税依据。

对于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由于购买方提供的是自己购买的材料,所以需要特殊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将其材料费和人工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具体比例是由购买方和卖方协商确定,但需要符合相关税法规定。

比如,购买方和卖方可以协商确定材料费和人工费各占总额的多少比例,但是这个比例不能超过某个限制值。

这个限制值一般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动。

对于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购买方和卖方需要保留相关的发票和协议等材料作为依据。

购买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购买发票和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购买的甲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卖方需要提供与购买方的协议或合同,以证明双方对甲供材料进行分摊的比例和相关约定。

除了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甲供材料还会涉及到其他税费和合同权益的问题。

例如,购买方在自行购买甲供材料时可能会产生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费的缴纳责任。

购买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缴税义务,并在购买甲供材料后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税。

此外,购买方和卖方在甲供材料的选择和分摊比例上还需要注意合同权益的问题。

双方应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料的选择原则、费用分摊比例、验收标准等相关事项,以防止产生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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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税收问题的探讨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税收问题的探讨
在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进行清算过程中,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公建配套成本、开发间接费等各种成本费用的清理、归结及核算,本文拟就房地产企业的工程成本中甲供材涉税事项引发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甲供材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1994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而2009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从新旧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

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

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
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甲供材征税范围确定
甲供材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

由于1994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设备包含在营业额内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导致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可能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财税【2003】16号文和国税发【2006】80号文,解决五类自产货物(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建筑防水材料)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2009年版的《实施细则》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明确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如果没有施工(安装)资质,就形成基本建设单位采购除设备以外的材料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的甲供材概念。

(如图所示)
建设方采购所有材料
建设方采购非设备的材料
判断是否属于设备
属于设备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建设方采购非自产自销企业的材料
判断是否自产自销
建设方采购无施工资质企业的材料
判断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甲供材(营业税征收范围)
三、甲供材征税金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造价中分别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甲方供应的材料。

施工方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我们发现一部分施工企业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甲供材实际成本不予认可,而是按施工方确定的定额成本进入工程造价成本,导致房地产企业实际材料成本与施工方定额成本出现差异,而房地产企业对该成本差异在房屋竣工后直接结转成本,对于甲供材材料成本差异也只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才能发现。

(如图)
工程建造成本
甲供材成本
施工企业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施工企业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甲供材材料
成本差异
甲供材定额成本
成本=施工企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甲供材定额成本*3.445%
*
建造成本(未缴纳营业税)
四、对于甲供材征税问题的几点想法
我们从政策、范围及计税依据三个方面分析了甲供材涉及营业税征收的相关内容,从我们基层税务人员实际对甲供材税款的征收、检查都有相当大的困难。

第一、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前置条件是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房地产企业以及有工程项目的单位在订立此类合同是是否会要求提供资质,并保存此类资质;第二、对于甲供材中材料成本差异产生的营业税有谁承担问题,施工方对材料成本差异概不认账,他只对工程决算中的甲供材成本负责营业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材料成本差异的营业税列支途径不明,按条例实施细则应由施工方缴纳,但施工方不认可,自己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甲供材的税收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让税法条例明晰化和可操作性。

首先是对2009版《实施细则》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现在国家税务总局仅通过国税发[2009]29号和财税[2009]61号两个文件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无法全面看出政策的连贯性,只有出台有针对性的文件才能使税务人员及企业财务人员全面掌握政策;其次是设备的内涵,由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具体设备名单可有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就会引起一些纳税人在跨省经营过程中对于设备相关政策使用上出现税收争议,第三是2009版《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无法确定,也就无从征收营业税。

只有甲供材的税收政策明晰化,才会减少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的歧义,才会使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从税款征收管理检查角度出发甲供材的营业税直接成本化。

通过工程造价成本分解图可以看出施工
方在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成本放入结算金额中,合并开具建安发票给房地产企业,实质甲供材的营业税仍然是由房地产企业承担,只不过反映方式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的营业税征收就只从房地产企业进行管理和核算,直接把甲供材的税金计入工程成本,既能做到计税依据的清晰化,又能做到操作的简单化,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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