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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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豫交文419各省直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今年以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非法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对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整改,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二、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合规化核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文件)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8〕303号文件)要求,对在当地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当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督促相关车辆和驾驶员合规经营,不得接入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

上饶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上饶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上饶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上饶市中心城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饶府厅发[2016]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有关“本市中心城区”的概念均由“本市”替换。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政府部门管平台、平台管车及驾驶员,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和改革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具体受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及发证工作。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信委、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市场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

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程计时技术要求,并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三)具备交通、公安、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五)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版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平台用户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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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平台用户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1.1 用户注册条件1.2 用户注册流程1.3 账户安全与隐私保护1.4 账户冻结与解冻2. 服务内容与使用规则2.1 服务内容概述2.2 服务使用规则2.3 服务更新与变更3. 预约与乘车3.1 预约流程3.2 乘车规则3.3 行程变更与取消3.4 司机与车辆信息核实4. 费用与支付4.1 费用计算方式4.2 支付方式与流程4.3 发票与报销4.4 费用争议处理5. 优惠与活动5.1 优惠券使用规则5.2 活动参与规则5.3 优惠与活动说明6. 用户反馈与投诉处理6.1 用户反馈渠道6.2 投诉处理流程与时效7. 违约责任与赔偿7.1 用户违约行为7.2 平台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8. 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声明8.2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9.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协议生效条件9.2 协议变更程序9.3 协议终止条件与后果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途径10.2 仲裁与诉讼管辖11. 法律适用与解释权11.1 法律适用11.2 解释权归属12. 用户信息保护与隐私权12.1 用户信息收集与使用12.2 隐私权保护措施13. 免责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平台免责事项14. 其他条款14.1 联系我们14.2 用户协议版本更新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1.1 用户注册条件(1)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3)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1.2 用户注册流程用户注册流程如下:(2)用户同意并勾选本协议,“注册”按钮;(3)平台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成为本平台用户。

1.3 账户安全与隐私保护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等。

用户不得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也不得使用他人的账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沧政办字〔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商务局、质监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人社局、人民银行、信访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操作规范【模板】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操作规范【模板】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一)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二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保政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令2016年第6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除主城区外,其它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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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市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

市公安、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市中心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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