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法益——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礼貌对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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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是指被控告犯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被告权益是法律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部分,它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权益,并就被告的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一、无罪推定权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享有无罪推定权。

这是一项重要的权益,旨在保护被告的自由和尊严。

根据这项权益,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一原则确保了对被告的公正审判,并防止了司法滥用。

无罪推定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被告权利告知、合法证据支持和防止无罪推定权被侵犯等。

被告有权要求法庭告知其权利,并据此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仔细审查证据,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有罪。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庭应当根据无罪推定权判定被告无罪。

二、辩护权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保护自身权益和声誉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在审判过程中与律师进行密切的合作。

同时,被告还有权提供辩护材料、质证证人证词、提出辩护意见等。

为保护被告的辩护权,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准备辩护。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的辩护意见,并确保被告与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沉默权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

沉默权是被告保护自己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保持沉默,不作证言。

这一权益保护了被告的权益,防止了被告被迫承认自己的罪行。

为保护被告的沉默权,法庭、检察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不得对被告采取任何胁迫或歧视行为。

被告在自愿、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作证,但任何自愿作证的证据不得用于迫使被告自证其罪。

四、合理程序权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理程序权。

合理程序权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进行的基本保障。

该权益要求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合理程序权包括被告知情权、辩论权、公正审判权等。

被告有权及时了解自己的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辩论和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探究。

一、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相对较弱,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被害人在审讯过程中具有作证权、提供证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

然而,实际情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首先,被害人作证过程中往往受到压力和威胁。

尤其是在涉及到犯罪组织等复杂案件中,作为证人的被害人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有些被害人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报复而不敢作证,或者在作证过程中被别有用心的人威胁或胁迫。

这些情况的发生会导致被害人的证言不真实、不完整,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被忽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有权要求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索赔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被害人却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

例如,有些被害人的诉求可能被检察机关或法院忽视,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合法的赔偿。

还有一部分被害人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强制作证,甚至遭受酷刑和虐待。

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得到更多重视和遏制。

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申辩权等权利。

在具体审判操作中,司法机关应当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强制措施、证据面前,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切实遵循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不违反正当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采用酷刑、逼供等手段,侵犯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审判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审判过程中,必须确保被告人有适当的时间和机会辩护,有自由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答辩,充分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司法态度。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合理保障和尊重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诉讼权利保护、证据权利保护、救济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进行论述,以期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个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申请证据等。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有机会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告资格。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诉讼活动中终止公诉,刑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告资格的申请。

刑事被害人作为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公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但刑事被害人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官审查决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仍然有权利通过申诉提请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决定,使其诉讼地位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涉嫌犯罪案件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合法权益,使其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有权利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目录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 (1)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 (1)(一)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1)(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2)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4(一)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3)(二)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三)未对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做出规定.. (3)(四)未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3)(五)现有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3)(一)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 (3)(二)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5)(三)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6)五、结束语 (7)致谢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围予以界定,因此学界有许多不同角度的定义。

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

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的综合体。

尽管由于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使这些概念的表述千差万别,但其基本涵都是一致的,都认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这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被害人。

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自然人作为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刑法的理念下,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加强对犯罪的控制,也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的迅速发展。

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公诉视角浅析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以公诉视角浅析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被害人一直是被“遗忘的人”,不但缺少实体权利,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

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现实必要性几乎不用论证即可视为当然成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一个公诉人的视角,针对笔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探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的原因。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简介:刘建强、高彬,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8-01一、公诉环节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一是刑诉法对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规定过严。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将精神赔偿排除在民事赔偿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只能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也必须始终坚持追赃、退赔的做法,这直接影响到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法律白条”问题很突出,主要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

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多数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对法院判决履行能力不足,因而导致“法律白条”问题凸现,而且大有逐年增多趋势。

“法律白条”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后续问题,这种状况既使法院的判决有失严肃性,又使被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旧伤未愈,又添新伤,而且极易导致被害人采取不正当或过激的报复手段,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原因探析(一)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仅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某些章节的零星规定,没有形成专章、专节,而且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有些应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如知情权、上诉权、受援助权、执行参与权等没有明文规定,使被害人刑事诉讼过客的角色一览无余,这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地位不再平等,两者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再对等,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只能寄希望于公诉机关,自己却束手无策。

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

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

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

其中,受害人权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受害人权益的定义和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受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单位。

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尊重原则、维护原则和救济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待受害人要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平等,不得歧视或不平等对待。

尊重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得对受害人进行二次伤害或者侵害。

维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相关法律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合法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救济原则是指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的救济措施,包括赔偿、安置等。

二、受害人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

1. 诉权保护受害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诉讼,揭发犯罪事实并主张权益。

相关法律机关应当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得拒绝受理或者敷衍塞责。

2. 保护措施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人可能受到报复或者其他危害,法院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居住安全等。

3. 参与诉讼权受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听取受害人的陈述和意见。

4. 获取信息权受害人有权获取与自身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被害人陈述、证据、辩护意见等。

法院和其他相关机关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5. 赔偿权如果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赔偿。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 救助和安置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救助和安置。

相关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安置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7. 申诉和监督权受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满意或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有权申请上诉或者向监察机关申诉。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刑事被害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其权利保护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依法惩治犯罪的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基本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包括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有自主权和主体权,有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在取证过程中,对于刑事被害人的隐私和尊严进行了严格保护,例如在询问刑事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其身心特征,并且要在保证刑事被害人的隐私的前提下进行询问。

这些保护措施的规定,有效保护了刑事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确保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不予追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同时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其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追究不予追诉的责任。

这种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有效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到公正和合法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基本权利、保护措施、财产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机制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保证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正和合法的对待。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刑事被害人的律师费用问题、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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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补偿请求权及程序参 与权 , 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 了被害人的合理诉求 , 由于公权力人员诉讼行为 但 方式的不当及相关制度的缺失 , 现代社会在惩罚犯 罪人 的同时却又在伤害被害人 , 使被 害人受 到二次 伤害。这与现代司法公 正的要求格格不入 , 也极大 地损害了被 害人对 国家刑事 司法制度 的信 赖与信
A 4足 够的 关 注。应通 过 制度 建构 来保 障被 害人 的 此项权 利 。 .' s J
关键 词 :- 型刑 诉观 : .具 Y 目的型 刑诉观 ; 讼行 为 方式 ; 貌 对待 权 诉 礼 中 图分类 号 :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95 0 9—3 9 (0 1 0 0 7 0 1 2 2 1 )5— 0 3— 5
至上个世纪 6 0年代以前相当长的时期 , 被称为 “ 被害人权利被剥夺的时代 ” 许多国家 的刑事司法 , 制度对于被追诉者 的权利保障给予 高度关注 , 而深 受犯罪侵害 的被害人则无人 问津 , 成为 “ 被遗忘 的
人 ”, 即使被 记得 也 仅仅 作 为一 个 证人 而 出现 , 具 仅
2 0 1 1年 第 5期 第 2 卷 总第 9 1 5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 n l fR i y P l e C l z o r a al oi ol e o wa c e
2 l No 5 01 .
V0 _ 1 S ra 5 l 2 e il9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6—1 0
作 者简介 : 刘国庆 , 江苏徐州人 , 士 , 东省 韩 山师范 学院政 法 系法 学讲 师 , 究方 向为刑 事诉讼 法 、 男, 硕 广 研 司法制度与证
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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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国庆 : 被遗 忘 的法 益— — 论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的礼 貌对待 权 善 待被 害人 的义 务 。笔 者 认 为 , 所 以提 出在 刑 事 之 诉讼 中给予被 害人 此项 权利 是 出于 以下几 个 因素 的 考 量 ( 括 目的价 值 与工具 价值 ) 包 。 首先 , 社会 契 约理 论 之 合 理 必然 的要 求 。根 据 社 会契 约理 论 , 国家 是 由公 民各 自让 渡 部 分权 力 而
学界 的观 点 , 民的人 性 尊 严具 有 了公 民基 本 权 利 公
身福 祉所 订立 的社会 契 约 , 因此 , 共权 力机 构 的存 公
组 成 的 , 共权 力来 源 于 公 民们 为 了增 进 与 维 护 自 公
在 要求 。世 界 诸 多 国家 均在 宪法 ( 本 法 ) 基 中明 确
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比如德国《 基本法》 1 第 条规 定 : 的尊 严 不 可 侵 犯 , 切 国家 权 力 皆 有 责 人 一
任 , 尊重 与保 护之 。我 国《 去 宪法 》 3 第 8条规 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人格 尊严不 受侵 犯 。按 照德 国
问题 。当然 , 笔者 也 希望 通 过 本 文对 此 问题 的探 讨 引起 大 家 的关 注 , 到 抛砖 引玉 的作用 , 起 同时也希 望
学界在闲暇之时对此等非学术“ 前沿与热点” 问题
给予 一定 的关 注 以提升 我 国刑 事诉 讼制 度 的人文 水
准。

有工具价值 。上个世纪 6 年代之后 , 0 被害人 的权利 保 障 日益受 到 重 视 , 称 为 “ 害 人 权 利 复 兴 的时 被 被
人 以“ 礼貌 对 待权 ” 以解 决 我பைடு நூலகம்国 目前 所 面 临 的类 似 ,
对 他 人情 感 的尊 重 。这 意 味 着 不得 攻 击 和 伤 害 他
人, 并且不得使其蒙受无端 的恐怖、 震惊和忧伤 , 任 何时候 , 他们都必须善于体贴他人。 被害人的此 ” 项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 其一, 权利的享有者为案件的 被害人 。其二 , 国家及公权力机构 的工作人员负有
被 遗 忘 的法益 论 刑事诉 讼 中被 害人 的礼 貌对 待权
刘 国庆
( 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 东 潮州 5 14 ) 韩 广 20 1

要 : 害人 的权 利与合 理诉 求 曾一 度被 长期 遗 忘 , 个世 纪 至现 在得 到 一 定程 度 的 重视 与 回 归 , 被 上 但
刑事诉讼 中被 害人有一项长期被遗 忘的法益, 礼貌对待权 ” 即“ 自始至终尚未引起人们应有的关注, 尤其在 我 国, 带来 一些 负面后 果 。其 实给 予被 害人 此项权 利 具有 深厚 的 法理 基础 与极 强 的社会 现 实价值 , 需要 引起
心, 国家 在赢 得一 场正 义之 战 的 同时 , 在无 形 中输 却
心对待被害人 , 尊重被害人的合理需求 , 而不能无视
被害 人 的存 在 , 其 完 全 物化 与 工 具 化 。英 国学 者 将
米尔恩指出 : ‘ “ 礼貌 ’ 要求一个共同体和任何形式 的联合体的成员在相互关系中总是彬彬有礼。他们
代 ”自此 开 端 , 种 保 障被 害人 权 利 的 法 律 措 施 应 各 运 而生 。两 大法 系均 在刑 事诉 讼 中给予 被 害人 以物


刑 事 诉讼 中被 害人 “ 貌对 待 权 ” 礼 的法 理解
被 害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所 享 有 的 “ 貌对 待 权 ” 礼 是指 被 害人有 权要 求 国家公权 力机 构 的工作人 员在 与其 日常 接触 及进行 相关 诉讼 行 为 中以一颗恻 隐之
不 仅 必须不 得 为无 端 的 粗暴 行 为 , 且 必 须表 现 出 而
掉了被害人对 国家 的信赖 , 得不偿失。为此域外一 些 国家或 国际性组 织 给予 被 害 人 “ 貌 对 待权 ” 并 礼 , 制定相关的配套设置 以克服上述弊端 , 取得一定的 成效 。笔 者 主张 , 应 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赋 予 被 害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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