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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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苏中小科技[2011]111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中小科技〔2011〕1116号)各市、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的要求,从今年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将采用储备项目库管理,未列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不能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做好我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的推荐工作,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厅于7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科技[2011]673号)。

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地区未上报储备项目。

为了确保我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补充通知如下:一、储备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请按照苏中小科技[2011]673号的文件要求进行(苏中小科技[2011]673号文请从省中小企业网下载)。

二、请各地特别注意储备项目入库的要求,企业必须在项目开工3个月内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入库,超过3个月的项目“项目管理系统”将拒绝上传而且不能入库。

项目开工建设起止时间,除项目备案文件注明以外,均按项目备案日期起算,项目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今年推荐入库项目原则上2012年底前竣工。

三、请各地严格核对企业申报数据,确保网上申报数据与项目备案文件一致。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金设立和管理1.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扶持措施。

2. 基金的管理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隶属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1.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以下方面:资金资助: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其经营发展。

技术支持:通过组织企业技术培训、引进技术、开展技术研究等方式,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市场拓展:通过开展市场调研、组织展览交流、推广品牌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创业孵化:通过设立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个性化指导等方式,支持初创企业的健康成长。

2.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向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申请相关支持。

管理办公室将依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基金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公平原则: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各类中小企业。

2. 风险防范原则:基金管理应注意风险防范,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效益原则:基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4. 透明原则: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管理办法:管理办公室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使用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评估机构: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3.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苏政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转变发展方式。

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科技厅评定的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将省中小企业局、知识产权局联合确定的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列入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

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项目。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加快产业集群建设各地要结合资源、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促进区域产业科学布局,防止结构趋同。

促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优势品牌。

依托重点产业集群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延伸和壮大主导产业链,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完善产业集群载体的服务功能,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苏财基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苏财基金〔2022〕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升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基金设立。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如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须严格审核,按规定做好基金设立的相关工作。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聚焦服务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及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设立基金,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基金集聚发展。

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积极放大财政投资乘数效应,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在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

三、依法依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基金市场属性,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项目投资前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提高基金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运作水平,保障基金经营决策不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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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兴产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初创企业、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基金运作方式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中小企业科学发展;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一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有利于促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有利于调整中小企业产业结构;
第四条基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不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参股不控股;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批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批准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和额度;
四批复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九条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中心职责,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
第十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推荐基金的支持项目;
三受托管理基金,以基金的有偿使用额为限,对使用单位行使监督职责;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六根据协议和有关要求,组织基金退出有偿使用领域,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纳入基金管理或上缴省财政;
七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一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初创期小企业、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基金运营收益滚入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拨付至使用单位;
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
基金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中心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
三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对同一单位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上年末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集聚区内的各类初创期小企业以及具有良好行业成长前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二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合作创业投资基金选取的初创期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企业的条件及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三企业近2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五同意基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跟进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
一合作创业投资基金对拟投资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协议;
二被投资企业同意基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
三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为基金参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对主要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参股;
第十九条申请提供反担保业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
三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四业务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与相关企业及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二十条申请基金参股担保机构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融资担保的相关规定,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格条件,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相关协议,为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有偿使用基金的材料和项目进行遴选,择优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经批准的有偿使用基金的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设立合规审查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风险控制机构,由省财政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从整体上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基金管理中心应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基金支持方式使用,不得从事禁止性规定的基金支出和投资项目;坚持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中心的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基金管理中心会计和基金会计严格分开;
三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每笔基金支持业务都必须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书面记录并加盖有关印章;加强基金运作的管理控制,实行业务流程控制制度;
四内部监察稽核控制;监察稽核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基金管理中心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督基金管理中心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基金运作的安全,维护基金投资应享有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并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基金管理中心考评,重点考评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运行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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