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保险会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保费收入时,保险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通过阐述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提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提出建议。
标签: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针雉列第2 号 险舍同》 6 _ 镅衍
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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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其部分保险业务风险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给乙方的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再保险合同。
一、合同双方1.1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1.2 乙方为合法注册的再保险公司,具备接受甲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承担能力。
二、再保险标的与险种2.1 甲方将其特定险种(具体险种见附件)的部分保险业务风险通过本合同转移给乙方。
三、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3.1 双方约定具体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详见合同附件。
四、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五、费用与支付5.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6.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双方均有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保密条款7.1 双方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业务信息均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附件:保险险种及相应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明细表等。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再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业务合作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术语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及含义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扩大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为。
三、保险业务内容1. 甲方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按照约定比例向乙方进行分保。
2. 分保的险种、保额、保费、赔偿限额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分保的保险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再保险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保保费。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乙方进行再保险业务核算。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分保保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履行再保险义务。
(3)乙方应对甲方的分保业务数据进行核算,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业务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 分保保费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险种、保额、保费等计算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分保保费,支付时间、账户信息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条款1.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再保险公司签订。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遵守法律: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的要素1. 保险标的:具体说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寿险、财产险等。
2.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明确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3. 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约定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及调整规则。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阐述甲、乙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5. 除外责任:列明再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事项。
6. 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7. 合同解除与终止: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8.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9.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保障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各自在再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与资料。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ASBE26规定了会计报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报告再保险合同时应该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和金融再保险合同。
每种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损益表方法或者资产负债表方法。
根据损失风险的转移程度和整体经济实质,企业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应当基于该合同的经济实质,并且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在确认再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考虑风险转移程度、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再保险合同的期限等因素。
4.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来计量再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和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验损失率和合同规定的经验损失率进行计量。
再保险合同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也是ASBE26关注的重点。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类型、金额、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假设等。
需要指出的是,ASBE26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是建立在与交易对股票市场有着正常的关系基础上的。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方法。
总之,ASBE26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指导,并要求企业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在应用ASBE26时需要仔细理解其中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和政策。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与实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在新的保险合同准则中,一些高频词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关注。
一、保险合同及相关概念1.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2. 原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的保险合同。
3. 再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
4.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意外事件。
6.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
2.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过程。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保险合同的履行: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2.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四、高频词解析1.赔付率:指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与保费收入金额之比,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保险合同变更: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
3.保险合同转让: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保险风险分散的行为。
4.保险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保险理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支付赔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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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财会[2006]第3号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
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 应收分保账款;
(二)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 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 分保费收入;
(二) 分出保费;
(三) 摊回分保费用;
(四) 分保费用;
(五) 摊回赔付成本;
(六) 分保赔付成本;
(七) 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 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 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 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