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保险会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保费收入时,保险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通过阐述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提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提出建议。
标签: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再保险整理

名词解释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发展的后盾。
(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使用同样的保险原则区别:(1)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 2.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4.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按再保险的险种分类1、财产再保险:火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2、人身再保险: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第二章1.成数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针雉列第2 号 险舍同》 6 _ 镅衍
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一
、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再保险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再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再保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合同第五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为分散风险、转移责任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再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原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再保险责任范围;(四)再保险责任限额;(五)再保险费用;(六)再保险赔款支付方式;(七)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再保险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再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再保险合同;(二)再保险合同已经报保监会备案;(三)再保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再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再保险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再保险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再保险业务合规、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风险评估体系,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再保险部再保险结算职责

再保险部再保险结算职责
再保险部再保险结算职责包括:
1. 再保险结算数据处理:负责处理再保险结算数据,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结算条款、再保险责任的核算、再保险费用的计算等,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 再保险结算核对:核对再保险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与实际业务操作是否一致,确保再保险费用的结算符合合同约定。
3. 再保险费用计提和支付: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提再保险费用,并及时进行支付,确保再保险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再保险方。
4. 理赔处理和结算:负责再保险理赔业务的处理和结算,包括收集理赔资料、审核理赔金额、与再保险方进行协商等,确保理赔事务的顺利进行。
5. 与再保险方的沟通和协商:与再保险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结算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6. 结算报告编制:负责编制再保险结算相关的报告和统计数据,向管理层提供有关再保险结算的情况和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再保险相关计算

Company name
成数再保险与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混合应用 假设在安排和同事,分出人与分保人协商之后,安排 了一个超过自负责任100,000元以后500,000元限 额的超赔分保合同,保险费率为5%。
总额 保费 1,000,000 超赔保费 —50,000 费用 —300,000 赔款 —600,000 结果 50,000 纯益手续费 结果
溢额再保险结论
溢额再保险的危险程度
高层VS低层
在表中统计的保险收入赔款关系我们可以得知,原保险人 的赔付率200%,241.67%,281.61%。 在实务中,各层次的溢额再保险,除次序有先后差别外, 其再保险条件有可能有所不同。
Company name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该方式是分出公司先规定 成数再保险的最高限额;其次,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 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订一份溢额合同,其合同限额为成数 合同最高限额的一定线数。
再保险的相关计算
LOGO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称“比例分保”,是按保险金额的
一定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
保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费的分配及赔 款的分摊也按分配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进行。 比例再保险主要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Company name
非比例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再保险人支付任何一危险单位超过规定数字的损 失。 事故超赔再保险 以一次事故中所发生的总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 公司自负责任限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 险方式。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以某一业务在特定时间内的赔付率为基础来确定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 方式。
再保险

160 1.6 320 3.2 640 6.4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 来分散风险
缺点
保险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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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 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 主要适用于
Hale Waihona Puke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 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 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学—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时间条款
分层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 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 赔付率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 重要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_

保 险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保 监会 的规
定办 理再 保 险 , 并 审慎选 择再 保险 接受人 , 选 择
再保 险接 受人 应 当符合 中 国保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第十 五条 告知 再保 险分 出人应 当将影 响再 保 险
(二 ) 外资 保 险公 司 应 当对 其 与 每一 个 关 联 企业 的再保 险交 易进 行单 独统计 , 并按 中 国保监 会 的要 求报 送 相关 资料 第二 十五 条 保 险人办理 再保 险业 务 . 应 当
本规 定所 称分 出业务 , 是 指再 保 险分 出人转 移 出的保 险业务 ; 本 规定所 称 分入业 务 , 是 指再 保 险 接受人 接受 分人 的保 险业 务
保 险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资 保 险公
司管理 条例
第 二条
以及 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制定 本
本 规定 所 称再保 险 , 是指 保 险人将
中 , 财产损 失 赔偿 在 50 00 万 元 以上 , 或 者 人 身
第二 十八条
直接 保险 公 司应 当在每 年 4 月
30 日以前 , 向 中国保 监会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 以 比例 再保 险 方式 分 出财 产 险 直接 保 险业 务时 , 除 航 空 航 天 保 险 ! 核 保 险 ! 石 油 保 险 ! 信用 保 险外 , 上 一会 计 年度 办理合 约分 保 和 临时 分 保 的 , 每 一危 险单 位 分给 同一 家再保 险接 受 人 的业 务 , 超 过再 保 险分 出人 承保直 接保 险合 同部 分 的保 险 金 额 或 者 责 任 限 额 5 0 % 的交 易 情
(一 ) 外资 保 险公 司与 关联 企 业 签订 合 约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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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账务处理 (1)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 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 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 保费用””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 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3)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 “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余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二)科目设置 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属于资产类科目。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 险合同设置明细账。 2.“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按准备金类别 与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三) 账务处理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 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 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 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脸接受人摊回的 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对原保险合同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准备金时,按 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增
一、分出保费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一)分出保费的确认 1.合同分保业务 2.临时分保业务 3.预约分保业务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分出保费的账务处理 (1)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 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 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 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 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2)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 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 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 记或贷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3)期末,应将“分出保费”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
•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
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 抵销。 •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 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 入相互抵销。
三、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 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 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 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 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 保准备金资产。 •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 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 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 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脸接受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 (一)分保费 • (二)分保手续费
固定佣金 浮动佣金 盈余佣金
• (三)分保赔款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 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三、摊回赔付成本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款金额的 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
(1)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 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 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 付成本””科目。 (2)公司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 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3)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的应向再 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的金额,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赔付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 产。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 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 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 金资产。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一)摊回分保费用的确认 1.合同分保业务 (1)固定手续费 (2)浮动手续费 (3)纯益手续费 2. 临时分保业务 3. 预约分保业务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六、预付资产和负债 (一)预收分保赔款
• 设置科目:预收赔付款
(二)预付分出保费
• 设置科目:预付分出保费
七、分出业务的核算举例
例5-1 2007年6月30.日,E保险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 同,对F公司仓库的一批存货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 即至2008年6月30日,保险金额为5 000万元,保费为500万元, 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定,E保险公 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200万元。同时,E保 险公司与H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约定H保 险公司承担源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40%,发生分保费 用5万元。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 (六)扣存的分保保证金 • 包括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根据分保合同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分保分出公
司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一 般扣存比例为分保费的40%。扣存期限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 还,归还的同时要支付利息。 赔款准备金:按分保合同的规定,在业务年度终了时,为了正确 结算当期损益,对于尚未支付赔款的已报告赔案,分保分出人从 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金额为 估计未决赔款金额的90%或100%。
• (七)分保保证金利息
归还分保保证金时,分保分出人应按规定支付利息,作为弥补分
保接受人的现金周转损失。
四、分保账单
• (一)分保账单的概念和格式 • 1、分保账单的概念 • 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公司对于分保业务活 动的各项财务指标按一定格式填制的凭证。分 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的原始凭证,既是再保险 双方当事人进行往来账务处理的依据,也是编 制记账凭证的内容。 • 2、分保账单的格式 • 分保账单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经常项目 基本一致,只是临时性项目有所差异。
第五章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再保险业务概述 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概述 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要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分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概述
•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 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 行为。 • 二、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关系 • 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
• (五)分保业务准备金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
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存入保证金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 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 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六、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 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 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 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 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 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保账单的种类
• 1、按编制期分类
季度账单、半年账单与全年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