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甲方(再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原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再保险业务资格的公司,乙方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再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再保险合同类型和范围1.1 本合同为______年定值再保险合同。
1.2 乙方将其在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部分风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进行再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限额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乙方转嫁的部分风险。
2.2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再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3.1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再保险费。
3.2 再保险费率为______%。
3.3 再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保险条款5.1 本合同的保险条款详见附件一。
5.2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和保密6.1 双方应如实向对方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
6.2 双方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书面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管辖9.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争议解决地均为______。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模板7篇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模板7篇第1篇示例: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模板第一部分:总则本合同由甲方(再保险经纪公司)和乙方(委托方)双方共同订立,遵照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兹将合同内容列明如下:第二部分:服务内容1.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向再保险承保人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并协助乙方购买适当的再保险。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再保险市场信息、产品选择、再保险条款解释等咨询服务。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再保险合同的备案信息、索赔处理等服务支持。
4.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按照乙方的要求,为乙方寻找并购买高质量的再保险产品,以保障乙方的风险管理需求。
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用给甲方。
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3.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追索拖欠的服务费用。
第四部分: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及其他保密信息等保密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并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2.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和乙方应合理保护对方的商业利益,不得故意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
第五部分: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决,双方应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
第六部分: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期限至乙方及甲方完成所有服务的终止。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上为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模板,乙方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并确认,如有疑问可咨询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
愿双方合作愉快!第2篇示例: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再保险经纪公司,具备丰富的再保险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乙方为需要再保险服务的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双方愿意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作为再保险经纪人,向乙方提供再保险咨询、策划及服务,以保障乙方的再保险需求,并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再保险经纪服务。
再保险标准化合同3篇

再保险标准化合同3篇篇1甲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再保险业务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再保险业务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进行的所有再保险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与解释双方在本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进行明确定义与解释,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具体术语定义与解释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再保险服务;2. 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和资料;3. 履行保密义务,对乙方的业务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2. 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再保险业务安排与操作规则本合同约定的再保险业务安排与操作规则详见附件二。
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操作,确保再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一、合同金额:双方根据具体业务约定合同金额。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其部分保险业务风险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给乙方的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再保险合同。
一、合同双方1.1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1.2 乙方为合法注册的再保险公司,具备接受甲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承担能力。
二、再保险标的与险种2.1 甲方将其特定险种(具体险种见附件)的部分保险业务风险通过本合同转移给乙方。
三、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3.1 双方约定具体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详见合同附件。
四、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五、费用与支付5.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6.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双方均有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保密条款7.1 双方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业务信息均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附件:保险险种及相应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明细表等。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3篇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3篇篇一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分出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入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分出公司希望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愿意接受该风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再保险范围1. 分出公司将其在[具体业务范围]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入公司。
2. 具体的再保险范围和条件将在本合同的附件中详细规定。
二、再保险责任1. 分入公司将承担分出公司在再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损失。
2. 分入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再保险费1. 分出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分入公司支付再保险费。
2. 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将在本合同的附件中详细规定。
四、理赔处理1. 当发生再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分入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
2. 分入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五、合同期限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具体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2.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上述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法律适用地]的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甲方(再保险接受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再保险提供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希望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风险通过再保险方式进行分散,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再保险业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再保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再保险业务的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再保险业务为甲方所承保的保险业务中,根据本合同约定转给乙方的部分风险。
1.2 再保险业务的具体种类、金额、期限等详细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并书面确认。
第二条再保险方式2.1 本合同采用的再保险方式为比例再保险,即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甲方的保险责任。
2.2 再保险的具体比例及计算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条再保险费用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再保险费用。
3.2 再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四条再保险责任的承担4.1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再保险业务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再保险责任。
4.2 乙方承担的再保险责任范围、限额等,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五条再保险业务的报告与结算5.1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再保险业务的执行情况。
5.2 双方应根据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结算。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同内容及商业秘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2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再保险服务合同

再保险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在此,甲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与乙方(以下简称“接收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再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目的双方同意,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再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接收方的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保障。
二、合同条款1.服务描述:提供方将根据接收方的需求提供再保险计划及相应服务,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商定。
2.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合同金额为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应在发票开具后_______日内支付清楚。
3.交付期限及验收标准:再保险服务将在双方确认后开始提供,具体交付期限为_______,验收标准为_______。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终止。
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6.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终止协议;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经通知后仍未改正。
三、合同签署提供方: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 接收方: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提供方盖章:__________接收方盖章:__________。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甲方(再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原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具有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所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再保险合同:指甲方同意承担乙方所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再保险费的合同。
1.2 原保险合同:指甲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乙方承担其中的部分风险。
1.3 再保险费: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的保险费用。
1.4 保险金额:指甲方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5 赔偿限额: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二条再保险责任的承担2.1 乙方同意将其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向甲方进行再保险。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乙方所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
2.3 甲方承担的再保险责任应当与乙方承担的原保险责任相一致。
第三条再保险费的支付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
3.2 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具体计算方式)。
3.3 再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3.4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再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赔偿责任的承担4.1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2 乙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甲方提出再保险索赔。
4.3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再保险赔偿责任。
4.4 甲方在承担再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变更或解除事由,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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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
再保险合同定义。
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
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
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
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
期损益。
(8)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在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9)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分出保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能够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3.在“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费用的处理。
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分保相关准备金的处理,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3)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分保准备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按《原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4.“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
项目、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1.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
负债及相关收支。
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
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2.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
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
分保分出入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娜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
这一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与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手续费。
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
3.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
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泵。
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差异较大。
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新准则稿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涉及的内容,包含例朋日发布的《国际会计脚惮4号——保险合同),新准贝“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有:
1.适用范围不同。
新准则适用于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2.目标不同。
新准则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在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之前,规范所有签发保险合同的主体对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
3.内容有所差别。
新准则包括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而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引言、目标、范围、确认和计量、披露。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共六部分。
4.规范的具体会计方面有所不同。
新准则涉及普通再保险合同的确认。
计量和披露的所有方面,而国际会计准则仅仅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作了有限改进。
四、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规定,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
而原来的《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则没有硬性规定。
这一规定使得再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2.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
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忖费用,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实现了和国际惯例的趋同。
这种做法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既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3.新准则规定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
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
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
方法作为基准方法。
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这种做法也贯彻了权责发生制,既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