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针雉列第2 号 险舍同》 6 _ 镅衍
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一
、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28个会计准则

以下是一些与“28个会计准则”相关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此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还包括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准则。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摘要:1.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背景2.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3.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时间4.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预期影响正文: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2020 年12 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
新准则主要内容包括:1.收入确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期间确认收入。
2.费用确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期间确认费用。
3.准备金计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精算原理,对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负债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的通知,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如下: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执行;2.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预期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再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业务合作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术语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及含义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扩大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为。
三、保险业务内容1. 甲方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按照约定比例向乙方进行分保。
2. 分保的险种、保额、保费、赔偿限额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分保的保险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再保险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保保费。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乙方进行再保险业务核算。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分保保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履行再保险义务。
(3)乙方应对甲方的分保业务数据进行核算,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业务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 分保保费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险种、保额、保费等计算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分保保费,支付时间、账户信息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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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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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解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 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 —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条款1.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再保险公司签订。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遵守法律: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的要素1. 保险标的:具体说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寿险、财产险等。
2.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明确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3. 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约定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及调整规则。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阐述甲、乙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5. 除外责任:列明再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事项。
6. 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7. 合同解除与终止: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8.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9.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保障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各自在再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与资料。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ASBE26规定了会计报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报告再保险合同时应该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和金融再保险合同。
每种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损益表方法或者资产负债表方法。
根据损失风险的转移程度和整体经济实质,企业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应当基于该合同的经济实质,并且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在确认再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考虑风险转移程度、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再保险合同的期限等因素。
4.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来计量再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和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验损失率和合同规定的经验损失率进行计量。
再保险合同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也是ASBE26关注的重点。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类型、金额、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假设等。
需要指出的是,ASBE26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是建立在与交易对股票市场有着正常的关系基础上的。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方法。
总之,ASBE26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指导,并要求企业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在应用ASBE26时需要仔细理解其中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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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5、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5条:“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
能予以确认:
用,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第17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20
• 分保收入、分保费用的调整
• 新准则第18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
6
• 3、新准则第3条说明准则的适用范围: • 新准则第3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 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
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 新准则第4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 ”
7
• 4、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24
• 6、再保险合同有关项目的列报 •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2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5
• 2、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
• 新准则第2条: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 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 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 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利息收入
48
39
•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
• 借:存入保证金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 借:利息支出
•
贷:应付分保账款
40
• (8)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分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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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 • • • • • 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调整分出保费 借(或贷):分出保费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冲减: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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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摊回分保费用 • 例2 接例1,按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30%分保费用 •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出业务 3000 • 贷:摊回分保费用——分出业务 3000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
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
• 补提: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
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
备金余额。”
23
• 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21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 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 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六)应付分保账款。 ”
25
• 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3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
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 (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
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
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
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
当期损益
• 例1 某保险公司2007年*月将10000元火险业务险分给
**公司。
29
• 借:分出保费——火险
• 贷:应付分保账款
10 000
10 000
30
• 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1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2
• 新准则由以下六章25条组成: •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规范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适用范围。 •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0条):主要是规范分 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7条):主要是规范分入 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四章 列报(3条):主要是规范再保险合同在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中的列示及其在附注中披露。
3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本节与金融会计制度相比较)
4
• 1、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 以往保险企业会计遵循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
42
•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43
•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收入
• 确认分保费收入
•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分保费收入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 进行调整: • 借(或贷):应收分保账款 • 贷(借):分保费收入
10
• 计提相关准备金 • 新准则第8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
分保准备金资产。”
11
• 发生理赔时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9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 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8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1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16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
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
15
• 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3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16
•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4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
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7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4
• (2)支付纯益手续费 • 借:分保费用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对相关分分保费用进行调整
• 借(或贷):分保费用
•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45
• (3)支付分保赔付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
• 借:赔付支出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金。”
26
• 在附注中披露
• 新准则第24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
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
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27
三、新准则运用举例
28
•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
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1
• 计提准备
• 新准则第19条:“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
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
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2
• 支付赔付款
• 新准则第20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46
• (4)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分保保证金利息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 本期分保保证金: • 借:存出保证金 • 贷:应收分保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