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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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精排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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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评价内容及方法55评价等级235.1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2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26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29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325.5附加项指标评价35附录A36附录B各等级需满足的指标选项与标准38本规范用词说明41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完善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全面促进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引导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安全、健康、舒适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各类绿地建设管理评价、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建设评价。

1.0.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plan以物种资源普查为基础,以保护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研究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2.0.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性评价指数 comprehensive evalution index on urban greening指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水平的评价总分。

2.0.3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评价指数 distinctive evalution index on urban greening指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地方特色性、城市识别性和城市风貌的评价总分。

2.0.4城市园林绿化实用性评价指数 practical evalution index on urban greening 指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开放性、实用性、可达性、适用性和服务性的评价总分。

2.0.5生物防治 bio-control利用有益生物或其他生物来抑制或消灭有害生物的一种防治方法。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urban landscaping and greeningGB/T50563 ─ 2010第1章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全面提升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构建和谐、安全、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理评价、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评价、各类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管控评价、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建设评价。

1.0.3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基本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林荫停车场 shaded parking lot停车位间种植有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荫,满足绿化遮荫面积大于等于停车场面积30%的停车场。

2.0.2 受损弃置地 damaged and abandoned land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或不能使用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2.0.3 节约型绿地resource-saving green land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2.0.4 生物防治 biotic-control利用有益生物或其他生物,以及其他生物的分泌物和提取物来抑制或消灭有害生物的一种防治方法。

2.0.5 城市热岛效应 urban heat island effect因城市环境造成城市市区中的气温明显高于外围郊区的现象。

2.0.6 本地木本植物 local woody plants原有天然分布或长期生长于本地、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的木本植物。

新常态下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方法初探——以武汉市为例

新常态下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方法初探——以武汉市为例

新常态下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方法初探——以武汉市为例刘进军,哈思杰,韩敏摘要:为进一步科学的服务我市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有效指导城市建设,笔者所在的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于2014年开展了“武汉市绿地系统规划年度实施评估”工作,通过对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常态化、实时的年度评估(以下简称“绿地评估”),为今后绿地系统的规划与实施提供规划基础及技术支撑,同时促进更加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构建,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的提升更加科学地指导我市绿地系统建设。

绿地评估项目组通过对比规划评估的编制底图与规划管理“一张图”,对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定量指标均进行了基础性的评估。

本次创新之处在于为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基于规划目标,绿地评估项目组在评价之初开展了“绿地可达性控制要素权重公共问卷调查”工作,采取网上在线填写的方式进行大数据问卷调查,选取并确定了评价重点要素及各项指标权重,然后依据调查结果开展评估体系研究,选取了最能科学体现绿地布局合理性因素的可达性、公平性评价为评价主体,同时加入各个阶层比较关心的空气质量指数进行研究分析,并借助GIS 技术,通过评价分析了解现状绿地实际服务覆盖水平、科学检测规划布局合理性。

本次绿地评估探索出了一条标准更高、评价方式更趋合理化、多部门联合的绿地评估理论与方法。

关键词:绿地系统评估可达性公平性1评估研究范围本次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评估工作分为两个层次:2014年以武汉市主城区范围为主,即以三环线以内地区为主,包括局部外延的沌口、庙山和武钢地区。

2015年后拓展到都市发展区范围内各个新城组群的绿地系统实施建设情况,研究范围总面积约为2583平方公里。

2评估指导思想一是以更高标准为原则。

城市生态环境越来越成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汉市于2006年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武汉市政府于2010年提出了在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进一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但从人均绿地水平、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以及植物指数等绿化和生态指标方面均与新颁布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有较大差距,本次评估指标以更高标准作为参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晋建城字[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1]21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2010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搞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升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贯彻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标准》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采纳了成熟的科研成果,反映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水平,涉及城市园林绿化以及城市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方面面,涵盖了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为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标准》既是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衡量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依据,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各市、县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客观公正、按时高质地完成贯彻实施工作,对照《标准》找出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升园林绿化水平,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分步组织实施从2011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所有城市和县城完成贯彻实施工作。

具体安排是:2011年完成11个设区城市的贯彻实施工作,2012年完成11个县级市的贯彻实施工作,2013年完成85个县城的贯彻实施工作。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定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定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定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由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发起的,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定标准一、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一般性要求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性质、功能、发展目标定位准确,编制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咯、措施和行动计划。

城市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2.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

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热岛效应较低。

3.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文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具有独特的城市人文、自然景观。

4.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

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完备、高效、稳定,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

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设)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5.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达到了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

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

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

住宅小区、社区的建设功能俱全、环境优良。

居民对本市的生态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6.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对城市生态建设、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7.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与验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与验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与验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与验收标准一、引言园林绿化工程是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并符合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与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评估与验收标准,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二、评估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评估应综合考虑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植物选材、工程实施等各方面因素。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园林绿化工程评估标准:1. 设计方案符合度:评估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包括整体布局合理性、植物配置适宜性、景观设计创新性等。

2. 施工质量:评估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壤处理、水源配置、排水布局等方面的工程技术要求是否达标。

3. 植物选材:评估植物选材是否符合园林绿化标准,包括植物的适应性、美观性、生长周期等。

4. 工程实施:评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工期把握、施工人员素质等。

评估结果要求实施过程中无违规操作,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成本与预算控制:评估工程是否按照成本预算进行,并分析成本支出是否合理、经济。

三、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应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以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并能达到设计效果。

以下是几个常用的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规范:1. 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等相关方的验收,以确保工程的实际效果与设计方案相一致。

2. 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情况等的检查,评估园林绿化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植物养护验收:对园林绿化工程中植物的种植、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植物的成活率、生长情况等。

4. 环境保护验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

5. 成本与预算验收:对工程的成本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工程的成本是否符合预算,是否存在资金使用不合理或浪费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标准

附表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各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供热计量收费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3、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 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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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E7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

戈壁滩等弃置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1 215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

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

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2.0.7本术语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应包含三个层次: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2.O.8湿地是城市环境中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

本术语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tbitat,简称《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这是目前国内较为认可,并在相关文件中较多引用的关于湿地的定义。

因湿地的术语采用了广义的湿地含义,本术语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城市湿地资源是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湿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

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中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基本规定3.O.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体系体现了本标准1.0.2的要求。

3.O.3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在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工程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考虑到各城市园林绿化特色,评价项目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

基本项属于城市园林绿化中的核心内容,一般项为城市园林绿化中较为重要的内容。

对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内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国推广有一定局限的评价内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评价内容,本标准设置为附加巩.搬份时可一定程度地替代同类评价的一般项,进一步突出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的鼓励。

3.O.4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选项达标的方式,其特点是:1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就能得到结论。

2有利于明确重点和严格管理。

如各等级的基本项为本等级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3保留特色。

对一些适应特定城市的条款保留一定的选择性,这也符合园林绿地建设应因地制宜的原则。

4园林理论和技术发展很快,采用选项达标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有利于随着发展对标准的条款进行删减和增加。

3.O.5、3.O.6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时,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评价满足任意两项同类型的附加项可相当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

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本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本标准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4.1评价内容4.1.1综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基础,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项评价内容评价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否有管理机构,二、是否有效行使职能。

在国外一些关于城市绿色环境的评价中,如欧盟城市绿色环境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对于行政机关中的决策效率也作为评价内容。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一个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园林绿化的重要保障。

本项评价内容有城市科研机构和实际应用的科研成果两项。

因为城市的规模不同,发展条件和需求也不尽相同。

一些城市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资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评价中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认为是满足评价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股项。

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

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

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园林绿化都存在“重建轻养”或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设置本项评价旨在促进各地对绿化维护、养护费用资金投入的保障。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虽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

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碉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

目前,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属性的行为在城市建设中还较为常见,是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

加强绿线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绿地具有合理的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本项评价丙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绿线;二是城市绿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蓝线;二是评价城市蓝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本项评价旨在考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度,评价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纳入评价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自撇术产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

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管理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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