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洛阳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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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5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简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怎么样?2015年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取现条件有哪些?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据消息称,自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在一定程度上下调了公积金利率2015,直接降低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公积金利率新政策对于购房者积极入市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今天下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发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一步放宽,今后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记者就此采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获悉,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的政策在我市早已实行。

两大类情况可提取据介绍,早在2003年,我市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012年7月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现行政策,两大类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付房租:一类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职工;另一类则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职工。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一步放宽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在提取频次和额度方面,我市规定,上述两类情况提取公积金付房租,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其中,第一类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第二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有钱不用”有原因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尽管我市早已允许提取公积金付房租,但实际操作中这样做的并不多。

究其原因,“违规租房”是关键。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洛政办[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6〕46号2006年6月1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9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此次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工作以国务院《通知》为依据,遵循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

人员接收贯彻精简、效能、公开、公正的原则,按市编委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岗位的在岗人员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择优留用,由各县(市)、吉利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考评推荐,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市成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资产人员接收工作小组。

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财政、审计、房管、人事、监察、金融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移交工作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在2006年11月底前顺利完成。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符合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月缴存额、购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不超过10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3. 购房合同或协议;4.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第六章贷款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档案,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补充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2015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2015

1、员工将提取所 需资料交所在单 位公积金管理员, 单位进行初审
提交中原和中友劳务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改制单位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住房公积 金管理员; 退养职工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社区离退休管理部 门。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2、单位公积 金管理员带汇 总的资料到公 积金中心进行 审核;
3、中心提取 审批岗对提 取资料和额 度进行审核;
4、与所在 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后, 未重新就业 满5年的;
5、职工死 亡或被宣 告死亡的。
2、职工出 1、离退休 的; 国或出境 定居的;
3、职工调 出本中心管 辖区域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二)、销户性提取所需要资料:
1、离退休的 :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一份,未办理退休证的
需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
2、职工出国或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
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复印件。
3、调出本中心管辖区域的:提供调出本中心管辖区域的证
明及复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二)、销户性提取所需要资料: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①劳务派遣工提供劳务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在解除劳 动合同一年后通过劳务公司办理。 ②其他员工需提供由人事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交原单位办 理。
• 1.所有提交资料统一报送。
• 2.相关资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 A4纸复印。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规范
• 3.复印件完善有效规范整齐。 ①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复印合同主要要素条款。如:买 卖双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购房金额,买卖双方签字盖 章部分等基本信息。 ②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复印借款合同主要要素条款 。如:借贷双方,借贷事由,贷款金额,合同双方签字盖 章部分。 ③房产证复印件,只需复印房产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 ④住院病历复印件,只需复印住院人、所得病种、医生签 字等主要部分。

公积金最低标准2015

公积金最低标准2015

公积金最低标准2015公积金是指由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存的,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一种储蓄制度。

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促进住房建设和改善住房条件,同时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而公积金最低标准则是规定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存的最低金额,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

2015年,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规定对职工和单位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于职工来说,公积金最低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他们需要缴存更多的公积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单位来说,也需要承担更多的公积金缴存责任,这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设定需要平衡职工和单位的利益,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又不能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的。

首先,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通货膨胀率的上升意味着职工的购买力下降,因此公积金最低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其次,需要考虑住房价格的变化。

住房价格的上涨会导致职工购房的压力增大,因此公积金最低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以满足职工购房的需求。

另外,还需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合理性。

在制定公积金最低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职工和单位的实际情况。

首先,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不同地区的公积金最低标准。

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统一的公积金最低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

其次,需要根据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确定不同职工的公积金最低标准。

因为不同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统一的公积金最低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不同职工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要平衡职工和单位的利益。

只有合理制定公积金最低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促进住房建设和改善住房条件,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

公积金新政策2015

公积金新政策2015

公积金新政策2015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以下是各省市公积金新政大全:北京:公积金贷款的认定实行认房不认贷6月1日起,北京公积金执行新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改为一律最低2成,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则降至3成,公积金贷款的认定实行认房不认贷,购房者名下是否有尚未还完的商贷,不会影响其首套房贷款公积金。

东莞:二套房贷款首付最低三成从6月10日起,首套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两成,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三成;个人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由48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西安:首次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最低降至两成4月27日起,西安公积金个贷首付比例最低降至两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另外,对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强制类单位与个人将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扩大制度受益面。

太原:公积金个人房贷最高额度提至80万元5月1日起,最高贷款额度从原先的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推行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省内异地互认;放宽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优先采取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取消新房评估。

贵阳:住房公积金额度提到50万5月1日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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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洛阳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文)2015-05-21 11:28:46新浪房产微博(参与讨论)新浪乐居讯 5月21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三项文件。

通知规定与落实了关于公积金购房降低首套、二套房首付比例及提取公积金租房等诸多消费者关心的话题。

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08‟2号)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存人员问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含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基数问题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工资。

工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执行。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财政供给单位每年一季度进行调整,出租汽车行业缴存基数(标准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其他单位按中心下发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的时间进行调整。

中心每年审核一次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问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职工人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按12%执行。

四、缴存时间问题单位应当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经办人应于汇缴后5日内到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汇缴手续。

特殊情况经中心批准后,单位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汇缴一次本季度的住房公积金。

实行代扣制的,代扣时间为每月20日至24日(遇节假日顺延)。

五、个人账户转移问题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时,需转出、转入单位共同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单位要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否则将停止办理转入单位汇缴业务。

单位一次性新增或转入10人以上(含10人)的,需提供与新增或转入职工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报表、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城市区的,由归集科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市区营业部办理;铁路系统、县(市、吉利区)的,由分中心(管理部)主任批准后办理。

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后,正常缴存人数为零的需及时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否则视同单位欠缴。

六、缓缴、降低比例问题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可按本条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仍需要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单位效益好转后,必须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七、欠缴少缴问题欠缴6个月以上的,中心要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原则上要对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处理,暂停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

必要时中心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一律视为欠缴,按此款规定进行处理。

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一律视为少缴。

一经发现,中心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中心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本人发现上述情况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单位账户注销、变更问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或变更登记。

如不及时办理手续,由此引发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九、出具单位缴存证明问题凡需要出具单位缴存证明的,单位经办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回执(有社保缴纳人数)到中心归集科办理。

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少于社保缴纳人数的,不予出具单位缴存证明。

十、缴存单位信息变更问题单位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住房公积金管理类型、所属行业、法人姓名、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等信息出现变动时,单位经办人要及时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

一、提取条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于2014年6月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正常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一)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5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300元。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额上限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我市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调整而调整。

三、提取要件(一)租住公租房的1.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下同);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原件;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房租提取承诺书;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30个工作日内的单身证明原件。

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以上提取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四、办理场所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五、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

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六、骗提套取处罚中心将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三)取消职工二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四)在相关媒体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5年6月1日开始实行。

八、其他(一)中心根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适时对此项业务政策进行调整。

(二)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心制定并执行。

(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河南省七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次数累加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五、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职工,缴存时间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且转移时未提取过帐户余额。

其中在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1个月(含)以上;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合并计算实际缴存需达6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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