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离岗休息及待遇的管理办法
员工病事假管理规定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产假、旷工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第一章病假管理第一条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第二条病假的请假程序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第三条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第四条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第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六条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第七条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超过14天的按病假工资标准执行;2员工当月病休2天以内含2天不扣工资;当月病休3至7天,扣发职级工资10%、岗位工资10%;当月病休8至15天,扣发职级工资20%、岗位工资20%;当月病休16天以上,扣发职级工资30%、岗位工资30%;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病休30天以上进入医疗期,医疗期第一个月扣发当月职级工资40%、岗位工资40%;第二个月扣发当月职级工资50%、岗位工资50%;第三个月扣发当月职级工资60%、岗位工资60%;从第四个月开始,扣发当月职级工资100%、岗位工资100%;员工进入医疗期,不享受误餐费、通勤费、通讯费、岗位补贴和安全奖;2、病假奖金扣发标准:全年累计病假10至20天,扣发年终奖10%;全年累计病假21至30天,扣发年终奖20%;全年累计病假31至40天,扣发年终奖30%;全年累计病假41至50天,扣发年终奖40%;全年累计病假51至60天,扣发年终奖50%;全年累计病假60天,扣发年终奖100%;第八条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第九条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在医疗期满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第十条员工医疗期内病愈或医疗期满应立即回单位报到,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诊断诊断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治愈字样,并出具可以从事原工作的承诺;之后,由单位安排工作;员工上岗后再次以原疾病为由申请病假的,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有权按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一条员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十二条不符合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员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病愈证明的,或主张未病逾或请求继续进入医疗期的,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十三条未经准假离岗、病假期满未复岗、医疗期满未回单位报到、拒不配合进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未在岗时间均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新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不适应岗位工作的疾病,不予录用;第二章工伤管理第一条员工工伤认定由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工伤申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第二条员工因工受到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员工得到及时治疗,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协同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逾期不予办理;第三条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人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4、员工本人身份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劳动和保障部门经过确定后通知员工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报销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第三章事假管理第一条请假程序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具体做法:本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请假流程需提前申请,突发事件发生来不及申请流程的,必须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补办请假审批流程;第二条事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1、事假期间工资扣发标准员工当月发生事假一天以内不扣工资;累计每超过一天,扣发职级工资10%、岗位工资10%,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扣完为止;16天及以上不享受误餐费、通勤费、通讯费、岗位补贴和安全奖;2、事假期间奖金扣发标准员工累计事假7天扣发年终奖的10%;全年累计事假8至15天扣发年终奖的20%;全年累计事假16至30天扣发年终奖的50%;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扣发年终奖的100%;3、全年累计事假15天至30天含30天,视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岗位等级调整为一等;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的,职级降一级;全年累计事假60天以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条员工所在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考核小组进行劳动纪律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检查,对庇护、搪塞、阻碍检查或瞒报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旷工管理第一条员工当月发生1天旷工,扣发本人职级工资20%、岗位工资20%;发生2至3天含3天旷工,扣发职级工资50%、岗位工资50%;发生3天以上旷工,扣发职级工资100%、岗位工资100%、月安全奖100%、当月年终奖金100%;第二条员工全年累计旷工3天,扣发年终奖的20%;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7天以下,扣发年终奖的50%;全年累计旷工7天,扣发年终奖的100%;职级降一级;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条中层及以上干部执行上述规定以外,旷工1天,职级降一级;旷工2天,职级降二级;旷工3天,免去本岗位职务;第五章产假、哺乳期管理第一条产假管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准生条件的员工,产假期间不享受安全奖、误餐费、通勤费和通讯费;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由公司按产假工资支付,且生育津贴由公司冲抵已缴生育保险费;如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员工领取生育津贴,公司不予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准生条件的员工,不准许产假并报相关部门处理超生事宜;第二条哺乳期管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准生条件的员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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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病休时间、病休待遇的计算及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病休时间、病休待遇的计算及管理规定为使病伤职工得以及时医治、休养,保障其在医治休养期间的基本生活,以利于早日恢复健康,制定本规定。
一、病休时间计算1、因病需要休息的,其休息时间从离岗之日起计算。
2、连续休病假的时间,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3、休病假时间在 6个月以内的为短期休养,从第七个月起为长期病休。
二、病休期间的待遇1、病假在 2个月以内的,基本(岗位+薪级,下同)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 2个月的,从第 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 10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 6个月的,从第 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发给;工作年限满 10年,按基本工资的 80%发给。
三、恢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1、凡在终结医疗及休养期并经医师出具诊断证明,确认可以上班者,方可进行 3个月的试工期。
试工期满仍能坚持全日制上班者,从试工的当月起照发原工资。
2、在 3个月试工期未满而又因病休假者,应停止试工,仍按上述第 2、3条规定执行,发给病假工资。
3、如再次患病,仍按休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办法计算。
注:所谓“累计”计算,即从首次休病假之日起计,至恢复工作连续上班满 3个月止。
四、医疗及休养期的时限及重新安排工作根据所患疾病及伤势情况,应有一定的治疗期限和休养期限。
当有医师诊断证明其治疗及休养期满能恢复工作时,应视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1、医疗期依病愈程度而定。
2、休养期一般不超过 24个月,超过 24个月仍不能上班正常工作者,从第 25个月起应办理因病辞聘手续(患绝症或脏器切除、截肢或颅脑术者酌定)。
3、根据病情由医院安排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查。
4、终结医疗及休养期的确认:(1)预防保健科;(2)院内专家会诊;(3)请外院专家会诊。
5、当治疗及休养期终结能恢复工作时,即回原岗位工作。
若不适宜回原岗位,可协调到其他岗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相应的待遇。
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病假管理第四条员工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病假手续:1. 员工患病,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非传染性疾病,需要休息的,可申请病假;2. 员工患病,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或休息的,可申请病假;3. 员工患病,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传染性疾病,需隔离观察的,可申请病假。
第五条员工申请病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 医疗机构开具的休息建议书;3. 申请人填写《病假申请表》。
第六条病假期间,员工享受公司规定的病假工资待遇。
第七条员工病假期间,如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员工病假期满,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三章事假管理第九条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可申请事假,包括以下情况:1. 家庭成员患病需要照顾;2. 家庭困难需要处理;3. 丧事、婚假等。
第十条员工申请事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人填写《事假申请表》;2. 事假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事假期间,员工享受公司规定的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员工事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关注公司通知。
第四章病事假审批第十三条员工申请病事假,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十六条员工遵守病事假管理规定,表现良好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病事假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员工请病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请病假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请病假的条件、程序、审批及待遇,确保员工请病假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请病假条件第四条员工请病假应满足以下条件:1. 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2. 病情符合国家规定的病假标准;3. 病假期间,员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如实报告病情变化。
第五条员工以下情况不得以病假名义请假:1. 事假、年假、产假、陪产假等法定假期以外的其他假期;2. 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病;3. 因家庭、个人事务等原因需休息的。
第三章请病假程序第六条员工请病假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员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应在病假证明出具后的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2. 部门负责人审核病假证明及请假申请,认为符合请病假条件的,应签署同意意见;3. 部门负责人将病假证明及请假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4. 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报请总经理批准;5. 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将病假批准通知及病假证明复印件送达员工。
第七条员工请病假期间,应按时参加医院治疗,并按期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病情及治疗情况。
第四章病假待遇第八条员工请病假期间,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第九条病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1. 病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2. 病假期间,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病假审批第十条员工请病假,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请病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事假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病假、事假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病假管理第四条员工因病需要休息,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病假证明:由医院出具,注明病情、休养时间等。
(二)请假单:填写请假时间、原因等。
第六条员工病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病假工资。
第七条员工病假超过一定期限,需提供复查证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病假待遇。
第八条员工病假期间,如需延长休养时间,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员工病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病假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事假管理第十条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事假证明:填写请假时间、原因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第十二条员工事假期间,公司不给予事假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事假累计超过一定期限,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四条员工事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事假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设立人事部门负责员工病假、事假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对员工请假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请假手续齐全、请假时间合理。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对员工病假、事假情况进行统计,定期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对员工病假、事假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编造虚假理由请假,一经查实,按骗取工资处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病假、事假期间,从事与请假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按违反公司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病假规章制度

企业病假规章制度关键信息项:1、病假申请流程2、病假证明要求3、病假期限规定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5、病假与绩效考核的关系6、违规申请病假的处理11 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病假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病假规章制度。
11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112 定义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12 病假申请流程121 员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病假申请,并填写病假申请表。
122 病假申请表应包括请假起止日期、请假原因、预计返岗日期等信息。
123 如因病情紧急无法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应在病假开始后的X个工作日内补交申请。
13 病假证明要求131 员工申请病假需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病假条等。
132 病假证明应注明员工的病情、治疗建议、休息时间等内容。
133 病假证明应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4 病假期限规定141 员工病假期限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但一般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142 医疗期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43 员工在病假期间病情好转,应提前返岗,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15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51 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病假期限确定。
152 工作年限不满X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X%发放;工作年限满X年不满X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X%发放;工作年限满X年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X%发放。
153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X%。
16 病假与绩效考核的关系161 员工病假期间不参与绩效考核,但不影响其累计工作年限和绩效评定的基础数据。
162 员工病假超过一定期限,可能会对其年终奖金、晋升等产生影响,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17 违规申请病假的处理171 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或故意虚报病假,企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已发放的病假工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病假与工伤假管理规定

员工病假与工伤假管理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员工的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制定了员工病假与工伤假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请假及工伤事宜。
本文将介绍公司的具体管理规定,以及员工在请假和遇到工伤时的应对措施。
一、病假管理规定1. 病假的申请员工在患病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直接上级经理提交书面病假申请。
申请书应明确说明请假的原因、估计的请假时间,并附带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公司要求员工申请病假时务必提供真实可信的医疗证明,以确保假期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病假的审核与批准公司将由相关部门人员对员工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核对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及确认员工是否有足够的带薪病假余额。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对员工的病假申请进行批准,并将批准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3. 病假期间的管理在员工的病假期间,公司要求员工积极配合医疗治疗,尽快康复。
同时,员工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病情变化,并与上级保持沟通。
如果员工需要延长病假期间,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的进一步证明。
4. 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请假期间仍可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
具体的薪资计算方法由财务部门核算,并在员工请假期间按照公司的发放时间进行核发。
二、工伤假管理规定1. 工伤的认定员工遭受工伤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将进行工伤的认定,在确认属于公司认可范围内的工伤情况后,将记录员工的工伤事件,并通知员工申请工伤假。
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医院的诊断报告、工作现场的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工伤假的申请员工经公司批准享受工伤假后,应填写相关的工伤假申请表,并在表中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
同时,员工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并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 工伤假期间的管理在员工享受工伤假期间,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康复治疗,以促进员工尽快康复。
员工需按时出席康复治疗的安排,并接受公司安排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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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为完善员工病假(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管理,保障公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病假期间的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公司员工
二、病假类型
(一)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二)请一个月以内(当月有出勤天数)的病假为短期病假,短期病假不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三)请一个月以上的病假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短期病假请销假办法及待遇
(一)请假流程
1、请假人填写请假条,超过2天的病假需要提供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
2、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3、请假人将经批准后的假条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后休病假。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休假前办理请假手续,须通过
其它方式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经同意可先行治疗,并及时补办病假手续。
(二)短期病假请假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超1天,不超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3、超过5天的,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备案,所在部门和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三)销假流程
1天以内病假结束后,到本部门考勤员处销假,超过1天的,休假人应及时按以下流程办理销假手续
1、休假人到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报到,负责人在假条上备注到岗日期;
2、休假人持假条到办公室做销假备案;
3、休假人将已作销假备案的假条交所在部门考勤员。
(四)短期病假期间待遇
1、月累计病假不超2天的,不影响工资;
2、月累计超过2天的,超出天数按日工资计算扣除(日工资按员工基本薪酬除以21.75天计算),且该员工不再享受当月奖励薪酬;
3、保障员工按病假天数扣除后的当月工资不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的80%;
4、短期病假期间福利不受影响。
四、长期病假期限、请销假办法及待遇
(一)长期病假期限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长期病假):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本人应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延长医疗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个医疗期。
(二)长期病假请销假办法
1、请假流程
(1)员工填写请假条,提供近期能确诊病情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具有诊断意义的化验单、洛阳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治疗的证明等;
(2)办公室组织调查;
(3)工会审核后公示;
(4)所在部门及主管领导、办公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同意后休假。
延长医疗期还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5)请假人持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后,将假条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后休假。
2、长期病假销假流程
长期病假休满后,到办公室报到并销假。
(三)长期病假待遇
1、医疗期待遇
(1)生活费(又称疾病救济费):1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如低于本人基本薪酬80%的,按本人基本薪酬80%计发工资;第2至3个月,按本人基本薪酬70%计发工资;第4至6个月按本人基本薪酬60%计发工资;如以上计发工资低于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7个月以后,执行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社会保险:按照洛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职工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扣除办法同在岗员工),缴纳大病医疗保险;
(3)住房公积金:按病假前基数缴纳;
(4)福利:全年统算的福利按在岗时间计算,休假期间不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2、延长医疗期待遇
(1)生活费(又称疾病救济费):按洛阳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2)社会保险:同医疗期待遇;
(3)住房公积金:同医疗期待遇;
(4)福利:休假期间不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3、其它
医疗期或延长医疗期间,需要每12个月到办公室复审一次,复审时提供近期能确诊病情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具有诊断意义的化验单、洛阳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治疗的证明等。
五、长期病假期满后的处理办法
在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期和延长医疗期满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不到退职和退休要求,本人又需要继续治疗,确实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可实行离岗休息。
1、离岗休息待遇
(1)生活费:按洛阳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2)社会保险:同医疗期待遇;
(3)住房公积金:不再缴纳,个人帐户暂时封存;
(4)福利:离岗休息期间不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2、离岗休息审批程序
(1)员工提出离岗休息的书面申请,提供近期能确诊病情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具有诊断意义的化验单、洛阳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治疗的证明等;
(2)办公室组织调查;
(3)工会审核后公示;
(4)办公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5)签定离岗休息协议。
六、办公室每月公布员工上个月的病事假及年休假情
况。
本暂行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