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服务简介
rothwell和zegveld简介

ROTHWELL和ZEGVELD简介一、ROTHWELL的背景介绍ROTHWELL是一家知名的国际研究和交流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公司成立于1990年,拥有超过30年的研究和交流经验,致力于为全球各行业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战略规划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ROTHWELL的客户遍及全球各地,涵盖了金融、制造业、零售业、科技和医疗保健等领域,深受客户好评。
二、ROTHWELL的业务范围1. 职业培训服务ROTHWELL致力于帮助企业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供定制化的培训课程和工作坊,涵盖了领导力培训、团队协作、交流技巧、项目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提升组织绩效和竞争力。
2. 战略规划交流ROTHWELL拥有一支高效专业的交流团队,专门为客户提供战略规划、市场定位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等服务,帮助客户制定长期发展策略和实现可持续增长。
3. 市场分析与调研ROTHWELL聘请了一批经验丰富的市场分析师和调研专家,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市场分析和行业趋势研究,帮助客户把握市场动向,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竞争力。
三、ZEGVELD的背景介绍ZEGVELD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法律交流公司,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
公司成立于1995年,拥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国际企业的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交流和诉讼服务。
四、ZEGVELD的法律服务范围1. 企业合规交流ZEGVELD有一支资深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能够为客户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当地和国际法律法规,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2. 合同起草与审查ZEGVELD的律师团队在合同起草和审查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服务,确保客户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3. 诉讼代理ZEGVELD的律师团队擅长处理涉及国际法律的诉讼案件,能够代表客户进行法律诉讼,并力求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利益。
五、ROTHWELL和ZEGVELD的合作ROTHWELL和ZEGVELD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双方于2005年开始合作,在培训、市场分析和法律合规等方面展开了深入合作。
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贺丹青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对于 法律援助 的内涵颇有争议,如有的认为 法律援助 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
显然,这样界定 法律援助 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
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 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经济上、人力上的援助。
简言之,即指由政府出钱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官司。
它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而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保障机制。
本文所述的即是特定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伸张正义或者其他目的施行的法律援助。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但那时的 法律援助属于政治上的特权。
而在中世纪时期,它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慈善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援助权利才被引入司法领域,认为这是所有公民必须公平审判的原则体现。
由于那时所有的公民必须首先自己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权利对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已。
理论上,法律援助属于一种善意的行为,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崇高职责。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20世纪,而且法律援助主要的仍限于庭审阶段,当今的意大利和比利时依然如此。
法律援助权利近来才发展起来。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政府对诉讼中的贫困当事人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 世界人权公约 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后来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纷纷仿效。
英国银行法

英国银行法
《英国银行法》详解
简介:
《英国银行法》是英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监管和保护银行业,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银行的注册、经营、监管、合规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1. 银行的注册和经营
《英国银行法》对银行的注册和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法律,银行必须根据相关法规注册,并获得适当的执照。
只有获得执照的银行才能进行合法经营,并在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2. 银行的监管
《英国银行法》对银行的监管安排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律,英国金融管理局(FCA)负责监管和监督银行业。
FCA对银行的经营行为、合规事宜以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管,并确保银行不会存在违规行为。
3. 合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英国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律要求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服务质量和金融产品的安全性。
此外,银行还需要确保适当的披露和信息透明,以便消费者了解风险和收益。
4. 违规处理和罚款
《英国银行法》对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和罚款规定。
当银行存在违规行为时,FCA 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违规银行进行罚款。
这些罚款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并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竞争。
结论:
《英国银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保护银行业、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法律的规定和监管,可以确保银行业在合规的框架内运营,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罚款规定,促使银行行业保持公正竞争和良好的道德标准。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服 务 委员 会 为 主体 的 法 律援 助 机 构 管理 体 制 、
法 律援 助 费 等资 源 配 置机 制 、 民事 法 律 援助 计 划、 刑事 法律援 助计 划 、 律援 助 质量 控制 管理 法 机 制及 以市场机 制 为基础 的 法律 援助 的改 革与
发 展等 , 英 国法 律 援 助 制度 的发 展 脉 络和 制 对 度框 架进 行总结 梳理 。
过政 府 提 供 财 政 支持 , 助 私人 执 业 律 师为 广 资
大经 济 困难 群 体 提供 法 律援 助 , 在 所 有法 院 要 均开 展 法 律 援 助 服务 , 建 议 由法 律 专业 界 而 并 非 由政府 部 门或 地方 当局开 展对 法律援 助 工作 的管 理 和实施 工作 。拉 什克 利夫 提 出的法 律援 助制 度 建 议 只 有 部 分 被 政 府 采 纳 , 写 入 了 并
与 发展 等 , 英 国 法律 援 助 制 度 的发 展 脉 络 和 制度 框 架 进 行 总 结 梳 理 。 对
【 键 词 ] 国 ; 律援 助 制 度 ; 理体 制 ; 关 英 法 管 民事 、 事 法 律 援 助 ; 量 监 督 刑 质 【 图分类号] F5 中 D 8 【 献标 识 码 】 文 A
1 9世纪 6 0年 代 初 , 律 援 助 事 域 的 民事 案件 , 括 在 郡 包
法 院 和 裁 判 法 院 开 展 的 相 关 诉 讼 事 宜 。 1 6 97
年 5月 , 司法部 长要 求 , 国拉 什克 利夫委 员 应 英
围绕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问题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 为应 扩 大广 大 公 民向法 庭 寻求 平 等 的 司 认 法救 济 , 实现 社会 司法 公正 、 障公 民享 有充 对 保
知乎英国行政法

知乎英国行政法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拥有卓越的政治制度。
从古至今,英国的君主政体更新改革的结果,一直保持一种融合的行政法制。
在不同时期,英国的这一行政法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英国,行政法是由行政部门执行的法律规定。
它们包括英国的立法立法机构制定使得有利于社会保持和谐的法律。
行政法的另一部分是行政会议政府部门的最高权威,负责制定有助于实施政府政策的行政法规。
行政部门只能执行批准的法律,但它们可以在立法的道德范围内制定更多的举措。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来改善公共卫生,同时也可以拥有其他规定,比如公共假期、行政费用等等。
福利社会也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例如残疾人福利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
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也被包括在英国的行政法中。
服务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把国家的法律当成最高标准,只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由于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法庭可以审查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以便确保它们不会与立法有任何冲突。
英国的行政法中还有一个关于审查制度的条款,即行政部门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受到立法机构和公民社会的监督。
它们不能自由地违反法律,必须遵守依据法律制定的一切规定,而且还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行为,以便进行审查。
行政部门也受到公民社会的控制,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公民社会机构。
这些机构有权通过司法和其他审查机制,要求行政部门依法行事,以确保依法行政作为的实施。
综上所述,英国的行政法规定了有关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权力分配,行政机构必须执行法律,行政机构和公民社会必须受到审查,行政部门执行的政策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政府服务的客观性。
这些规定定义了英国与众不同的行政法制,并为它提供了司法保护,确保政府和公民社会都遵守法律,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1、执法体制一元化设置,实行统一执法。
英国竞争法主管机构一直是二元化设置,由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和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共同负责竞争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交叉,分工不甚明确。
1998年以后,英国政府以欧共体模式为榜样,通过提升公平交易局的地位,使其不再附属于国务大臣,以及赋予公平交易局新的调查权、制裁权,增强其执法权威等方式,逐步理顺竞争管理体制,使公平交易局逐步成为执行竞争法的核心机构。
2014年4月1日,英国政府合并公平交易局和竞争委员会,组建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统一负责英国竞争事务。
据介绍,新组建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拥有7项职能,主要包括,规制可能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查处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违反卡特尔刑事制裁制度的自然人进行调查和诉讼,对可能排除、限制、扭曲英国竞争秩序的市场状况展开市场调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
基本职能是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
2014年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组建,标志着英国实现了竞争管理体制的一元化。
2、法律适用以成文法为主,执法依据比较完善。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但在竞争法的适用上,仍以成文立法为主。
据介绍,1948年以来,英国出台了10余部竞争法律文件,对市场竞争关系予以规范。
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主要是,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2002《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2013年《企业和监管改革法》(The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of 2013 )。
竞争主管机构依据这些法律规范,对企业的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尊重的法律制度之一。
英国律师制度建立在一个由律师行会、法庭和教育机构组成的体系之上。
这个制度确保了公平的司法程序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律师行会。
律师行会是英国律师的代表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行为。
律师行会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行会还负责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最新。
英国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系统。
英国的法庭系统分为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分部和下级法院。
高级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下级法院处理较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系统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公正和独立的环境,以解决争议和追求正义。
英国律师制度的第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律师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培训新律师,并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这项考试非常具有挑战性,要求律师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英国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正。
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代表。
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机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
律师在英国的职责是代表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英国律师制度的其他特点包括律师的独立性和追求正义的承诺。
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代表客户并为客户辩护,而不是根据个人观点来判断案情。
律师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和客户权限的严格规定,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英国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专业化和高度合规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正,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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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服务简介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摘要●英国法律界●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教育及培训(包括大学预科法律学习)●法律服务法规改革●当前法律界架构●2007法律服务法案英国法律界●三地管辖权: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两大职业类型(大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两类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法(适用于苏格兰)●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占了整个英国律师的90%世界法律体系事务律师●为英国经济创造160亿的收入●占GDP的1.5%,高出会计师50%●286000人在法律行业工作●140000人在职事务律师●108000人支付执业费●25%的事务律师受雇于非事务律师雇主●事务律师——从公众及业务领域获得信息并提供建议——独立执业、合伙或以其它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执业——一般执业除出庭辩护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从1994年开始,受训事务律师可以在各级法院出庭●出庭律师——由事务律师介绍案源——在英国几乎不直接与普通公民联系业务(2004年后,通过正常程序允许他们直接联系业务的除外)——在高级法院代理委托人诉讼——提供关于复杂法律事务的建议——独立工作,但在协会内部有交流法律意见●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意见,除了一些专门领域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法律意见:——诉讼,——为客户提供移民方面的法律意见或服务,——起草信托契约,——制作遗嘱,——产权转让以及证书制作。
●“事务律师”这个称谓,在1974年的律师法案中含义有所保留。
事务律师资格Ⅰ●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51%)——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1年的职业课程(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合同——专业技能课程(12天的训练和合同训练期间的考试)●非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0%)——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然后参加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和专业技能课程事务律师资格Ⅱ●ILEX 途径(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通过夜间和周末课程以及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面向非大学毕业生开放。
——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至少5年的专业经验。
——基于专业工作经验,可以不经过实习合同阶段。
事务律师资格Ⅲ●出庭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3%)——职业行为的过渡考试——至少两年的法律实践(包括一年的见习期)事务律师资格Ⅳ●外国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14%)——资格考试包括四方面:-所有权-诉讼-职业行为-普通法原则——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律师,在获得资格前需要一年的英国普通法实践——关于是否对非欧盟民事律师开放的问题正在讨论●其余10%新从业事务律师,其取得资格的方式未被研究机构统计出庭律师资格●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1年的职业课程(出庭律师职业课程:BVC)——1年见习期●非法学毕业生——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然后参加职业课程BVC和一年的见习法律服务制度改革●2001年设立公平交易报告办公室●2004年Clementi报告●法律职业制度的高度复杂性及不稳定性系统。
●需要增加法律服务的竞争性、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对多个不同律师接到同一案件的投诉2007年法律服务法案●关键措施:——法律服务委员会(LSB):独立对经认可的不同法律职业的管理者的审核、监督——法律投诉办公室(OLC):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消费者投诉机构。
——法律实践机构的灵活性增强——对法律职业主体管理职能和代表职能的分离。
合伙律所法律要求●事务所中有不同执业领域的律师●有25%的非律师成员,被以律师的身份管理●可能是其他的专业人员●可能是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非律师关键成员●必须通过“SRA”设置的适应性考试其它业务结构●将允许律师开展集提供法律服务与非法律服务于一体的多学科业务●将允许非律师人员(包括商业组织)成里全资律所,提供法律服务●将会被“LSB”授权的一个作为许可机构的管理机构管理。
(“SRA”将成为被指定的管理者)●遵守法律从业人员和金融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对外来投资者的全面审查●维护主要职业标准管理及代表机构——当前的状况●事务律师:——律师协会:代表事务律师——事务律师管理机构:管理事务律师——法律投诉服务:负责处理投诉●出庭律师:——大律师公会:代表大律师——大律师标准委员会:管理大律师律师协会●代表本地及国际事务律师;●法律改革角色:代表法律职业者进行宣传、竞选(例如:为《法律服务法案》的最终出台所做的努力)●法律服务方面的公共教育●对这一行业的培训和建议●对这一行业的研究●作为被授权的管理者有管理责任,但将制定规则的责任指定给SRA事务律师管理机构●处理所有有关管理和纪律的事项●律师协会将规则制定权指定给它●为跨英国和威尔士的律师设置标准并管理和实施标准●以公共利益为行动准则法律投诉服务——消费者投诉服务用以处理律师服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律师协会将投诉的处理职能指定给它——目标是迅速、有效地处理投诉事由——对客户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5000英镑。
——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独立履行其职责——律师的不当行为将被SRA处罚立法解决方式:一种新的立法框架法律服务委员会●法律服务委员会于2010年初开始运作。
●作为那些被批准的管理者的监督者。
●其成员由上议院大法官(政府部门)任命●征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独立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大部分成员不是律师法律投诉办公室●法律投诉办公室(OLC)2010年后期开始运行●消费者可以对所有法律服务投诉●制度是以仍由被批准的管理者负责●补偿的限额增加至30000英镑。
●投诉事由不成立的,职业人员无需付费UK legal services—A Brief introduction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WalesSummary●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UK●Solicitors and barristers●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cluding pre-university law studies)●Reform of legal services regulation●Current structur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The legal service act 2007The UK legal profession●3 jurisdictions: England & Wales,Scotland and Northern Ireland●2 different profession (barristers/advocates and solicitors)●Two types of law: common law (E&W,ireland)and scots law (scotland)●E&W represents 90% of all UK lawyersLegal systems of the worldThe solicitors’ profession● 16 billion in earnings for the UK economy●1.5% Of GDP,50% more than accountancy●,000 employed in the sector●140,000 solictors on the roll●108,000 paying PC fees●25% of the profession is employed by a non-solictors employerSolicitors-take instructions from and advise the general public and business-practice alone ,in partnership or other vehicles such as LLPs-traditionally practice all activities except advocacy-since 1994 trained solicitor advocates can appear in all levels of courtBarristers-Act on instructions from solicitors-Have little contact with the general public in the UK(unless they take a course to allow themdirect access available since 2004)-Represent clients in higher courts-Give opinions on complex areas of law-Practice alone but may share chambersProvision of Legal Advice●Anyone can provide legal advice except for advice on reserved areas which have to be provided by regulated professionals:-litigation,-advising on or acting for clients in immigration matters,-drafting trust deeds,-making probate applications;and-conveyancing.●The title ‘solicitor’ is a reserved brand under the Solicitors Act 1974 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Ⅰ●The mainstream route - law graduates(51% of new solicitors)-3 year law degree (7 core subjects must be studied to be a qualifying law degree)-1year vocational course(Legal Practice Course-LPC)-2 year Training Contract-Professional Skills Course (12 days of training and examinations during the Training Contract) ●Non-law graduates (20% of new solicitors)-3 year degree in a non-law subject-1 year conversion course covering the 7 core subjects (Graduate Diploma in Law)-Then join the mainstream route:LPC,2 year Training Contract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Coures 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Ⅱ●The ILEX route(2% of new solicitors)-Legal executives are regulated legal professionals who are specialists in a particular area of law -Route to qualification as a legal executive by taking a mix of evening and week-end courses and examinations. Open to non-graduates.-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by passing the LPC-At least 5-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Can get exemption from Training Contract based on professional experience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Ⅲ●Re-qualification of Barristers(3% of new solicitors)-Transfer examination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accounts.-At least 2 years legal practice (including 1 year pupillage)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Ⅳ●Re-qualification of foreign lawyers(14% of new solicitors)-Transfer examination on up to four topics- Property- Litigation-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accounts- Principles of common law-For non EU/EEA/Swiss lawyers, need for one-year experience of English Common law before re-qualifying-Consultation on whether to open it to non-Eu civil law lawyers●Remaining 10% of new solicitors, route to qualification is not docume nted by research unitQualification as a Barrister●The mainstream route – law graduates-3 year law degree(7 core subjects must be studied to be a qualifying law degree)-1year vocational course(Bar V ocational Course - BVC)-1year pupillage●Non-law graduates-3 year degree in a non-law subject-1year conversion course covering the 7core subjects(Graduate Diploma in Law)-Then join the mainstream route:BVC and 1 year pupillageReform of legal services regulation●2001 Office of Fair Trading report●2004 clementi Report●Over-complex and inconsistent system of regul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s●Need to increase competition, flexibility and choice in legal services●Complaints relating to a single case received by several different bodiesThe Legal Services Act 2007●Key measures:-Legal Services Board(LSB) –a single supervisory body to oversee approved regulators of the different legal professions-Office for legal Complaints (OLC) – a single point of entry for consumer complaints about legal services-More flexibility in legal practice structures-Separation of regulatory and representation powers within legal professional bodiesLegal Disciplinary partnerships●Firms involving different kinds of lawyers●Up to 25% non lawyer members but regulated as if lawyers.●Could be other professionals●Could be practice managers or other key non-legal staff●Must pass“suitability”test set by SRA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Will allow lawyers to form 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s offering legal services inconjunction with non-legal services●Will allow non-lawyers (including commercial organisations) to own up to 100% offirms that provide legat services●Will be regulated by a regulator designated as a licensing authority by the LSB(SRAintends to become a designated regulator)●Compliance duties imposed on the Head of Legal Practice and Head of Finance andAdministration●Extensive checks for external investors●Core professional standards protectedRegulation & representation – the current situation●Solicitors:-Law Society: represents solicitors-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regulates solicitors-Legal Complaints Service: for complaints●Barristers:-Bar Council:represents barristers-Bar Standards Board: regulates barristersThe law society●Represents solicitors at home and internationally●Law reform role: lobbies and campaigns on behalf of the profession (i.e. role in shaping final outcome of Legal Services Act).●Public education on legal services●Training and advice to the profession●Research into the profession●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as approved regulator but delegated rule making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SRA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Deals with all regulatory and disciplinary matters.●Rule making powers delegated to it by the Law Society.●Sets, monitors and enforces standards for solicitors across England and Wales.●Acts solely in the public interestLegal Complaints Service-Consumer complaints service to address issues of poor service by solicitors-Complaints handling function delegated to it by the Law Society-Aim to resolve any issue quickly and efficiently-Can give financial compensation to clients up to £15,000-Must exercise its functions independently in the public interest-Misconduct by solicitors is dealt with by the SRAThe legislative settlement: a new regulatory regimeThe Legal Services Board●The legal services board(LSB) operation by early 2010●Supervisor of approved regulators●Members appointed by Lord Chancellor (in Government)●Consultation with Lord Chief Justice (independent head of the judiciary) ●Majority of members are non-lawyersThe Office of Legal Complaints●The office for legal complaints (OLC) -operating by late 2010●Consumer complaints against all legal services●Disciplinary matters rema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pproved regulators●Compensation limit increased to £30,000●No charge to profession where complaint not uph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