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英美法

英美法概论♦一、英美法系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它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为什么学习英美法♦世界文化构成的重要地位♦(一)从世界文化的组成来看,英美文化占据了世界文化的半壁江山。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二)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
♦1、法律生成的路径不同:大陆法系的演进是集中式的,而英美法系的演进是分散式的♦大陆法系的演进模式♦2、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律的分类、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法院系统的双轨制♦英美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法律的分类♦总结♦大陆法的应变能力差,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需要。
♦英美法的灵活性强,能够及时有效地应付现实社会的变迁。
♦三)对中国人的吸引力更大♦中国是世界上在国外读大学的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大学留学生占全球总数的14%。
对于中国人而言,在留学浪潮中英美国家也是首选对象。
第一章英美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形成的条件♦(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能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政治的保证♦1.首先,宣布土地属王所有,实行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2.其次,进行土地调查,编撰《末日审判书》(二)王室司法权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实践的机制♦1.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2.统一的中央王室法院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3.王室法院扩展了法律的正义.♦4.王室法院与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胜利并不完全是凭借国王的强制和权威,是靠竞争赢得的.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第二节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一、衡平与正义的意义二、衡平法的产生三、衡平法的内容四、衡平法准则(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存在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向衡平法院请求的人必须自己清白(4)请求衡平的人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对人为一定行为(7)衡平法将履行义务归结为当事人的原意(8)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9)在有两个相等的衡平时,法律应占优先地位(10)在有前后两个衡平时,前一个衡平应占优先地位(11)平等即公平五、衡平法的特点(一)衡平法起源于王权并由法官加以发展(二)衡平法属于私法,它所调整的对象完全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三)衡平法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四)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主要由其著名的格言表达。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是对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英美财产法是英国和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财产的取得、丧失、分配、转让、遗嘱等环节。
它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信托、破产等内容。
其中,地产法是财产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历史上地产法的规定十分复杂。
在英国,财产法是在封建时代的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租赁制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
1922年至1925年间,国会颁布了《终身租地法》、《遗产执行法》、《土地登记法》、《土地信托法》等一系列财产法令,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改革。
在英美财产法中,“Estat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Estate是指某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而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例如,终身财产、限嗣继承地产和一般可继承地产等都被统一成后者一类,并实行地产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此外,取消了地产权无限制地扩及地上和上空的规定,还作出一些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规定。
另外,信托关系原属衡平法调整,现归入财产法。
它区别于一般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一经受托,即享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权力。
关于信托的成立、其内容的限制以及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等,均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公正、公平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西方传统法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在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判例法性质,即以过去判例为依据制定新的判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的实际运作中,法官通常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执行效率高、判例丰富、法官专业水平高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官裁量权过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民法体系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法系,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法典性质,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同时注重在法典外部确定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另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小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但也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
伊斯兰法系强调法律的宗教性质,即以伊斯兰教的教义和规则为基础,注重弘扬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
伊斯兰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文化和民族特色,也因为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导致了法律制度执行的复杂性和政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应用。
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服务于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注重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民法官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系既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注重灵活性和人性化。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产生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导致了法律应该应对多个传统法系的需求,因此混合法系逐渐兴起。
英法美法律基本制度

看电影谈法律——英美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启示作者:王智斌文章来源:法律博客阅读次数:2413 更新时间:2010-9-18 10:44:36 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跟大家分享我所热爱的两项事物:电影和法律。
在座的各位或许不是一个法律爱好者,但很可能是个电影迷。
我们都知道用不同的视角看电影,会发现不同的问题,引发不同的思考。
让我们先来看一部影片的片段,开场是法庭对一起强奸案的审理。
(注:播放《夜魔侠》片段,涉嫌强奸罪的被告当庭撒谎,说是原告自愿。
当晚,担任原告律师的主人公在酒吧将被告“灭”了。
)大家看到了,坏人在法庭上逃脱了惩罚,结果在庭外被主人公就地正法。
是不是很过瘾。
这部影片叫做《夜魔侠》。
类似的热门影片还有《蝙蝠侠》、《蜘蛛侠》、《钢铁侠》。
在这些片子中有什么相同点。
对了,他们的主人公都像超人一样,会飞;都充满了正义感,嫉恶如仇,专门干惩恶扬善、除奸铲恶的事。
在我看来,它们暗藏着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用私人执法的方式来伸张正义究竟是对还是错?我们说,法治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含义之一,就是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这个买卖是国家垄断了的。
但私人执法的正当性在人类社会中,是一个与爱情一样永恒的主题,但与爱情不同的是,它一直充满了争议。
对这一问题,相信大家对此问题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此就不深入了。
今天我想跟大家聊的一个主题是:为什么英美国电影中的法庭戏更精彩?为什么选这个题目,有两个理由:一是因为我们平时所看的法律题材的电影大多是英美国家的,特别是好莱坞的,相比国内的影视剧,我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观感,他们的法庭戏就是精彩绝伦,扣人心弦;二是英美法是与我国法律制度差异最大的制度。
我们往往只有在更好地了解、理解别人之后,才能更好地认识自己。
同样,了解英美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法律制度。
围绕这一主题,我准备与大家一起聊以下4个问题:1 、判例法是如何运作的?2、陪审团是怎么一回事?3、对抗制审判是如何进行的?4、辩诉交易是什么意思?在简单介绍英美法的这几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会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传统、制度运作成本等因素,提出一些借鉴和移植相关法律制度的的看法。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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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提出弹劾。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最后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公布成为法律。
总统如不同意那个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国会两院必须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通过原案,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但总统还有绝对性质的搁置否决权(衣袋否决权pocket vote)。
总统对联邦法官有任命权,总统可以行使赦免权。
联邦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制约: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违反宪法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命令宣布无效。
美国国会的权力:①立法权归国会。
②法律生效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
③国会有权向国民征税。
④国会有宣战权。
⑤政府官员不是国会议员。
⑥弹劾总统。
国会分为参众两院:参议院:根据州权平等的原则,每州派驻两名代表;众议院:根据人民主权说原则;按照各州人口比例选出代表数。
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任期6年;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2年。
你如何看1787 年宪法?积极性:(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2)将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分权与制衡”原则防止了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4) 地方与中央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既维护国家统一又调动地方积极性.局限性:(1)没有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法案》(2)承认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3)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原则起源于下列哪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C)A 伏尔泰B 卢梭C 孟德斯鸠D狄德罗2、美国联邦政府由哪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A)①立法②行政③司法④考试⑤监察A ①②③B ①②⑤C ②③⑤D ③④⑤3、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A)A总统共和制B君主立宪制C议会共和制D责任内阁制4、关于美国总统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A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但不是军队总司令;B 总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C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任命联邦法院大法官;D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任期四年5、关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叙述,不正确的是DA 大法官除非犯罪,终身任职;B 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和立法行为;C 联邦法院拥有行使最高审判权D 联邦法院有权对违法的总统或副总统提出弹劾和审判1787宪法的历史渊源:《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宪法的原则1) 分权与制衡原则2) 联邦主义原则3) 司法审查原则【案例12-1】布朗教育案4.宪法的特点第一,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
第二,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第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民商法:立法主要有:《统一流通票据法》、《统一买卖法》、《统一合伙法》、《统一信托收据法》、《统一商业公司法》。
美国各州或采纳标准法或以标准法为蓝本制定相应的州法调整整个州的民商事活动。
《美国统一商法典》:1.法典的制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并于1952年颁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现行商法典是1998年修订本,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余的50个州都采纳之。
2.法典的基本原则:(1) 灵活性原则。
(2) 现代化原则。
(3) 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3.法典的主要内容:该法于1952年公布后,又作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98年公布的文本。
这部法典共10章37节。
4.法典的主要特点:(1) 这部法典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组织编纂的,它只是一个“标准法典”或“标本法典”,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它对各州的商法典并没有支配和统领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典。
(2) 从法典内容上看,这不是一个纯粹的商法典,既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但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和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民商法合一的法典。
美国刑法有关犯罪的分类美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很具体,主要有: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与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与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罪与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作伪证)。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划分,有重罪与轻罪。
按法律渊源划分,有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
美国司法的组织结构:1.联邦法院系统:1) 联邦最高法院2) 联邦上诉法院3) 联邦地区法院4) 联邦专门法院2.州法院系统:1) 最高法院2) 上诉法院3) 基层法院3.美国司法组织的特点:1) 美国的法院系统的“双轨制”2)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3) 司法独立诉讼制度:1.诉讼制度:1) 陪审制2) 对抗制3) 辩诉交易制2.诉讼程序:1) 民事诉讼2) 刑事诉讼3) 行政诉讼一是司法审查的主体是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级法院分别依照相应的法律行使审查权。
二是司法审查的客体是一定的行政行为,其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还由判例确定三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范围较广。
四是美国行政诉讼采用民事诉讼程序。
4)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一是初审管辖原则。
二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三是审查动机成熟原则。
3.诉讼制度的特点:(1) 权力不集中,联邦和州行使不同的管辖权;(2) 在整个诉讼采用的是对抗制,法院与法官的中立性与职权主义性不明显;(3) 采用陪审制度,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负责。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2) 接受了英国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2.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区别:1) 联邦与各州自成法律体系2) 制定法的比重较英国要大3) 种族歧视色彩。
美国法的历史影响:首先是其宪政思想与制度。
美国首创的违宪审查制度,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之下,一切法律权力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力,从而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
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结合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法律体系结构。
美国最早颁布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尝试。
美国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曾以它的一些反民主立法对世界法的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如它的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
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法的历史渊源: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的最重要渊源。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制定法:制定法在法律渊源的重要性不比前两种判例法,但是其效力和地位很高。
英国宪法的特点: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享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定权,只有议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
2.责任内阁制原则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3.法治原则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意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4.分权原则第一,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须向议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国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议会与内阁形成一定的制约。
第四,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独立行使审判权。
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内阁和政府部门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
首相的职权: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控制议会的运作;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
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失去信任应集体辞职;内阁得不到议会支持时,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众议院。
1、13世纪初的《大宪章》的主要思想是什么?限制王权2、1688年英国发生了一场不流血的政变是什么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英国建立了什么政体?君主立宪制3、英国的政党政治是?英国君主立宪制以什么为基础?以什么为核心?两党制;代议制;责任内阁制4、1832年的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取得更多的席位?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过程:《大宪章》——光荣革命——《权利法案》英国流传一句话:“议会除了不能使一个女人变成男人和使一个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能够做一切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