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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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提出弹劾。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最后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公布成为法律。总统如不同意那个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国会两院必须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通过原案,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但总统还有绝对性质的搁置否决权(衣袋否决权pocket vote)。总统对联邦法官有任命权,总统可以行使赦免权。

联邦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制约: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违反宪法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命令宣布无效。

美国国会的权力:①立法权归国会。②法律生效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③国会有权向国民征税。④国会有宣战权。⑤政府官员不是国会议员。⑥弹劾总统。国会分为参众两院:参议院:根据州权平等的原则,每州派驻两名代表;众议院:根据人民主权说原则;按照各州人口比例选出代表数。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任期6年;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2年。

你如何看1787 年宪法?

积极性:(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2)将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3)”分权与制衡”原则防止了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4) 地方与中央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既维护国家统一又调动地方积极性.

局限性:(1)没有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法案》(2)承认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

(3)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原则起源于下列哪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C)

A 伏尔泰

B 卢梭

C 孟德斯鸠D狄德罗

2、美国联邦政府由哪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A)

①立法②行政③司法④考试⑤监察

A ①②③

B ①②⑤

C ②③⑤

D ③④⑤

3、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A)

A总统共和制B君主立宪制

C议会共和制D责任内阁制

4、关于美国总统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

A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但不是军队总司令;

B 总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C

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任命联邦法院大法官;D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任期四年

5、关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叙述,不正确的是D

A 大法官除非犯罪,终身任职;

B 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和立法行为;

C 联邦法院拥有行使最高审判权

D 联邦法院有权对违法的总统或副总统提出弹劾和审判

1787宪法的历史渊源:《独立宣言》;《邦联条例》

宪法的原则

1) 分权与制衡原则2) 联邦主义原则3) 司法审查原则

【案例12-1】布朗教育案

4.宪法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第二,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第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民商法:立法主要有:《统一流通票据法》、《统一买卖法》、《统一合伙法》、《统一信托收据法》、《统一商业公司法》。美国各州或采纳标准法或以标准法为蓝本制定相应的州法调整整个州的民商事活动。《美国统一商法典》:1.法典的制定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并于1952年颁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现行商法典是1998年修订本,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余的50个州都采纳之。

2.法典的基本原则:(1) 灵活性原则。(2) 现代化原则。(3) 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3.法典的主要内容:

该法于1952年公布后,又作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98年公布的文本。这部法典共10章37节。

4.法典的主要特点:

(1) 这部法典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组织编纂的,它只是一个“标准法典”或“标本法典”,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它对各州的商法典并没有支配和统领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典。

(2) 从法典内容上看,这不是一个纯粹的商法典,既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但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和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民商法合一的法典。美国刑法有关犯罪的分类

美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很具体,主要有: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与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与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罪与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作伪证)。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划分,有重罪与轻罪。

按法律渊源划分,有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

美国司法的组织结构:1.联邦法院系统:1) 联邦最高法院2) 联邦上诉法院3) 联邦地区法院4) 联邦专门法院

2.州法院系统:1) 最高法院2) 上诉法院3) 基层法院

3.美国司法组织的特点:1) 美国的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2)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3) 司法独立

诉讼制度:1.诉讼制度:1) 陪审制2) 对抗制3) 辩诉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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