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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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必需,尤其是对于跨国企业和国际商务人士来说。

英国和中国是全球两个重要经济体,其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将介绍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

一、民法制度与英美法系英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是以公法为主导的为主的英美法系,而中国则是以民法为主导的综合法系。

英美法系更加注重于判例法的使用,强调案例约束力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对案例的个人解释。

相反地,综合法系强调的是法典和法律文本,注重法律的正式编撰和具体化,强调国家对于法律的规范性控制。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强调判例的共通性。

具体来说,判例对后面的案件的解决与判决具有指引作用。

英美法系中,案例直接指导法官如何裁决,对后来的解释和调查也有重要的影响。

2.综合法系综合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法典和法规来制定法律。

在综合法系内,事件的处理是以国家的法律和正式程序来实现的,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显著性。

因此,对于国际商务人士来说,预测综合法系下法律的结果更加确定,而英美法系下法律更加不确定。

二、司法体系和程序不同1.司法程序英国的司法程序更强调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它采用口头审判和书面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问题。

法院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案件。

当然,案件的决定也受到其他法院拥有的权利和法律传统的指导。

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复杂,法律程序也更为庞大。

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心在于公开听证和调查,以及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公正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方式在英国提起诉讼有较低的门槛,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人们可以获得法院的解决方案。

尽管中国的法院制度也十分完善,但它的立案方式十分繁琐,经常要求提交大量的案件材料,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三、犯罪责任、刑罚机制的区别英国和中国在犯罪责任和刑罚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五讲英美法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五讲英美法系

STATE.V.ROJAK
• 20岁的被告人罗杰克利用暑期在一家冰激凌店打工。几个星期以来她 一直倾心于隔壁内的一件标价 £69的毛衣,但这个价格已经是其半 个多星期的薪水了。终于一天她在查看了商店并认为其能将毛衣拿走 后将该毛衣塞进了书包,结果她被商店的保安当场抓获。在后来的司 法程序中,检察官向其宣布其犯有零售偷窃罪。面对检察官罗杰克表 示认罪,愿意赔偿商店的损失并将毛衣退回,希望得到一个改过自新 的机会。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罗杰克的有罪供述与其达成诉辩交易,对 本应关押9个月或罚款£ 500的最高刑向法官提出了仅罚款£ 100的 建议。在此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系初犯且能 够认罪悔罪的被告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结案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模式。 • 诉辩交易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 其次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 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最后,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 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实际是一种认罪谈判。是检察官与辩 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 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 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 “这种处理方式就像在市场上买东西,双方都可以 讨价还价,买方出一个价格,最后双方再协商一 个价钱。这就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最坏情况下 的运行方式”。(Harry · subin)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件 (1852年)
被告由于过失把颠茄剂这一毒药贴以 蒲公英制剂的标签,出售给药剂师。药剂 师又将此药卖给原告,致原告中毒。法院 判原告胜诉,认为把毒药错贴标签会给任 何得到它的人带来急迫的危险,不论药物 的合法使用者是否与被告有合同关系,都 应负过失责任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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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制度班级:法学081902班柳雨彤:200819010215马立国:200819010217宁旭杰:200819010219肖扬:200819010232AbstractThe tendency of very personal works constitute a strong narrative tone, justice and injustice as early in the proceedings before sentencing were pronounced, which also coincide with the runaway jury trial. If you look at the legal position in the literary story, and to avoid the default of the standard, the so-called "heroes - the role of justice," it is hard to make people agree, Nicholas and Marlee in order to get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money, the two schemed , followed by tobacco companies for compensation cases (Before this, tobacco companies have won eight lawsuits seeking compensation) traveled all over the country, Nicholas disguise, a number of changes of the name, as was the case into the jury is , when he successfully entered after the jury, and should be foreign joint within Marlee, using intimidation, false accusation, and other means to successfully poison the jury excluded the alien force to control the jury. It can be said, as a justice on behalf of Nicholas and Marlee are also engaged in criminal acts. However, literature and the law of sight deviation occurs, the emotional logic of the rational alternative to the logic of law, the standard in the literature is another interpretation, the legal basis of the narrative system lost the possibility of self-justified. 1The point is that the legal system to the existing capacity (conservative) for the continued maintenance of general order and coherence, and to act as a restraint system requirements, the law of changing human nature is yet to utter a matter of fact, in the In this sense, as the ethical, moral and emotional factors seem to be so cold and rational to exclude the law out law to a system of iron face appears, without a trace of tenderness. But the solemn faces of the law is needed in a society full of ways of the world carried out by other means the conversion of discourse, this discourse through the conversion (probably not too accurate, legal education will "debate" into "you can fight, but not curse "), more ordinary people to be a relatively conveni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ding order "(to borrow Mr. Su Li's a title), the modern rule of1柳雨彤:200819010215宁旭杰:200819010219law, the process should include such a conversion mechanism, because" a rational and legal rules and concepts of science in society, operating moment without emotional (and sexy) image and music interpretation. "The literature (novels, plays, essays, etc.) to a large extent during with an external perspectiv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this explanation of laws into the law will have to be "Joking" in danger of direct access to audiences in the ethical awareness, emotional tendencies and compass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provides a vivid scenes and has a typical specific human script. Known and therefore the law has a variety of perspective. 22宁旭杰:200819010219柳雨彤:200819010215诉讼竞技主义与司法公正美国影片《疯狂陪审团》,是一部全景体现美国司法审判程序和陪审团制度的影片,影片内容在此时无需赘述的。

现仅就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和感触发表一些言论。

众所周知,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司法及法律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一个案例的胜败不仅关系到一个当事人或律师的切身利益,而且同时还能影响司法和日后相似案例的判决。

也正基于此,作为一个相对来说世界上最包容和开明的国家,美国能够包容律师有足够的空间来施展自己的本领,这在我们的国家是不敢想象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美国律师是可以不择手段去赢取诉讼。

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不允许的。

之所以要强调美国的诉讼竞技主义,还因为美国一直恪守着陪审团制度,如果美国不存在陪审团制度而只凭法官的审判,那么恐怕诉讼竞技主义这个概念都很难产生。

因为从我们所知的情况来看,美国法官可没有中国法官这么容易对付,当然这要排除行政权力的因素。

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官起码是从事了好多年的法律工作,主要还是律师工作的,最主要的是他们要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且被认为是足够公正而且适合于做法官的,这样一来可以想象律师在法官这里是讨不到便宜的,所以他们要争取陪审团。

从陪审团的挑选到找到每一个成员的详细的情况并区别对待,这是一个工作量浩大的事情,同时还有搜集证据及法庭辩论的常规工作。

在这样的诉讼中要想赢得胜诉是需要做出很多工作的,律师所做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更多胜算,及时足够多的陪审员能够站在自己的一边,甚至是为此不择手段。

当然这不完全是美国的诉讼竞技主义,因为真正的竞技首先是合法的。

3《疯狂陪审团》之中所展现的案例是一个极具代表性和意义重大的案例,因为他关系到枪支问题,这是一根敏感的神经,当一个案例最具有悬念和挑战性的时候,当陪审团的判决或许能成就一个新的案例的时候,这时的诉讼竞技主义才具有更加深远的含义,这也是为什么这部影片能受到好评的原因。

当然这里不仅仅是评判这部电影,而是引发了我们另一个角度的思考:即诉讼竞技主义与司法3肖扬:200819010232马立国:200819010217公正的关系,在这部影片的案例中我们认为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并不代表所有这样的判决都是公正的,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是有利也有弊的,他的初衷或许是为了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进而实现所谓司法的民主,他是权力制衡观念的产物,但我们在颂扬他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缺憾,尤其是作为法科的学生,我们更不能想不懂法律的人或是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的人那样简单的去推崇这样的一种制度,我们要做一个法律的考评。

我们知道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公正,只有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判决才是法律得以长盛不衰的原因。

作为独立于道德和宗教的另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有其自身的评价体系和价值观,在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规范的现今,司法应当担负起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正的职责。

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好的,可是我们却不得不看到陪审团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诉讼竞技主义的左右,如果这种左右是能够产生公正判决的,那么我们尚且还能忍受,可是我们也开始担心于此相反的情形了,那就是当这些没有法律知识并且也不可能有法律思想而只凭借所谓的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去评判案件的人是很容易被人利用的。

藉于此我要说,看来我们并不能去完全的相信那样的结果是公正的,美国的法官是足够可以独任审判的,当然在一些案件中正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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