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律体系,鉴于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吸纳内容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两大-法系呈现出了风格各异的法律特色。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主张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分离,推崇法典化,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判决建立在抽象演绎推理基础之上;而英美法系发轫于英国的普通法,普通法实际上是法院即法官创制的法,这就决定了该法系崇尚司法判例,始终遵循先例原则,将判例、法官的实践理性作为首要的裁决依据。
两大-法系为何会表现出如何大的差异,各自的发展过程又都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关乎到两大-法系的演变历史,需要我们从法制史的角度进行研究。
就制度层面而言,如果说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因为创立了法学基本范畴和逻辑严密的法理体系,建构了一套规范化的法典编纂模式,因而以立法见长的话,那么,英美法系则以其合理而精致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技术而著称于世。
可以说,司法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精华所在。
而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英国的司法制度无疑是杰出代表。
《英国司法制度史》正是从法制史的角度探究了人类司法文明史上的这朵奇葩,该书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全面介绍了英国的法院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刑罚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这八种制度,介绍了各种司法制度的由来、演化、发展及改革面临的难题,全面展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全貌。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足见法院和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
英国的法院产生于13世纪,历史悠久,由于英国是一个推崇经验、讲求实效的国家,故而英国的法院组织形式多样,结构庞杂,但实行的是单一制,即只有一个普通法院系统。
用一句话来概括英国法院制度的特点,那就是:总体单一,具体复杂,中央单一,地方复杂。
作为帝国王侯的法官,是英国法律的象征,承载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科克、曼斯菲尔德、丹宁等名字都为现代人所熟知。
相比其他国家而言,英国的法官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尤其突出,有学者称,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90%是法官创制的。
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

者都是 弱 者 。然 而 , 并 不是所 有 的 自杀 行为都是懦 弱 , 有的 时候 , 自杀行为不但
不是懦 弱行 为 , 反 而是 一种 勇敢之举 , 是 为 了以 自己的生命 践行 天 下担 当, 是 为
济途径又是 什么呢?在 “ 禁令案 ” 判决 书
昭王说 : “ 臣抓 住 的 那 个 杀人 犯 , 是 我 的
爱戴 。他 是 一个特 别认 真 的人 , 在 审理
案件 时, 一 向客 观 公 正 , 真 正 做 到 了依 法
英 国的 司法 独立 问题 还可 以追 问到 其 宪政制度 的顶层设计上 。由于议会 主 权 的观念甚重 , 在英 国 , 那个 最高和最终
院也产 生冤 假错 案 , 案 件就有 可能 到达
上议院, 问题 是 如果上 议 院的判决 也是
判罪, 办理你 的政 事 去吧 ! ” 但 石奢却 坚
得 知 了事 情 的来龙 去脉后 , 便 亲 自给李 离松 了绑 , 安慰他说 : “ 官位 有贵有贱 , 处 罚有轻 有 重 。这 件 事 , 主要 是 下面 的官 吏没有调查 清楚 , 有罪的应该是 他们 , 不
的司法裁决机关 设在议会 里面 。如果一
父亲 , 如果 臣依照 法律将他 带回 来处 置, 就是 不孝的做 法 ; 可是 , 我如今 私放 了杀
人犯 , 则是 不 忠 的 行 为 。 因 此 , 我 的 罪 过
审判 、 不偏 不倚 。然 而 , 再谨 慎 的人 , 也
难免会 有 出错 的时候 。 有一 回 , 他 审理
读 到 了这 样 两 次 令 人 仰 望 的 自 杀 行 为 , 让 我 们 看 到 了 两 个伟 大 人 物 人 格 光 芒 的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
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
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
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
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
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
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
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
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
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ZWM根据互联网相关资料编制2011.2点击鼠标或自动翻页⏹欧洲大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基于人类智慧和思想的结晶,创造了许多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
⏹其中,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制度设计无疑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一个亮点。
司法独立成为西方国家经常引以为自豪的一项政治成就、一个法治学说、一种制度文明,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
司法独立的思想和按照这一思想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体制最初发生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
5世纪中叶,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创建国家的同时,把随身带来的古代日尔曼习惯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
⏹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
⏹因此,它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王都具有约束力。
⏹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律”的限制。
英国人认为,聪明的办法不是把专制统治者推翻,而是首先使司法逐步独立于国王,并一点一点运用法律约束国王,最终将国王完全纳入法律之下,即实行法治。
作为英格兰普通法的第一部系统著作,1187年格兰维尔(Glenville)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总结了亨利二世在法律技术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变革,增强了王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被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次革命。
尤其是格兰维尔在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
⏹70年后大法官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写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则是为了确保普通法为13世纪的英国法官统一适用而写作的。
⏹布莱克顿在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根本保障。
作为一个学法者,我一直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史观感兴趣。
最近,我特别关注了英国的司法历史及其对当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通过学习和了解英国司法史观,我对其深深地着迷,并获得了许多启迪。
在我看来,英国司法史观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当今社会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英国司法史观强调权力的制衡和法治的原则。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司法独立的基础,保护了司法权力免于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滥用。
英国创立了一套包括君主权力、议会和司法体系的权力制衡机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种权力分立的理念在英国长期发展中逐渐深入人心,并对全球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其次,英国司法史观注重先例法的重要性。
首次将普通法引入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为后来的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普通法根植于实际案例的解决,通过对先例的综合和推敲建立了一个革命性的判决体系。
这一制度赋予法官很大的灵活性,使其有能力根据具体事实和案例来判断,从而制定更具体和灵活的规则。
先例法的运行不仅能够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还有利于为不同案件赋予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第三,英国司法史观强调公正和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英国司法体系一直致力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通过对早期英国司法实践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权益保护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维护司法公正需要依法行事,并且依法裁决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种公正原则不仅贯穿了英国历史上的司法实践,也影响了当今英国司法体系的运行。
此外,英国司法史观还强调司法实践的创新和改革。
英国的司法制度历史上屡屡进行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在17世纪的英国,被称为“公断法”(Trial by Jury)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一次震撼性的改变,其核心理念是将案件的判断权交给陪审团,实现了公正和广泛参与。
这种改革精神一直延续至今,为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 -地方的立法职权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
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
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
在地方的每一个郡、自治区、教区和区,都有由当地人选出的地方议会,郡议会的议员从40-100名,区议会议员30-50名,教区的理事5-20名。
各级地方议会每届任期1年。
各级地方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中央议会通过专门法案而获得立法授权。
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和区议会得通过决议、动议一项地方法案,此项决议必须在地方报纸上刊登为期10天的通知,并经过地方议会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是动议,需要在法案向中央提出14天后再经过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方可成立。
[xiv] 按照1972年贝恩斯报告的建议,大多数地方议会都设有一个政策和资源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其他主要分委员会的主席。
政策和资源委员会的权力相当大,包括:制定地方议会的纲领、目标和确定工作的优先顺序;控制地方政府的主要资源;协调和监督议会项目的执行。
[xv]1974年以后,英国地方议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下,通常设有若干个(依据议会规模大小从4至16个不等)分委员会,主要是:教育分委员会、规划分委员会、社会服务分委员会、环境分委员会、住房分委员会、公共设施分委员会、绩效评估分委员会、土地管理分委员会、人力资源分委员会、财政分委员会。
英国中央对地方政府有较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自治区比较有限。
在立法权限的事项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如下权力:1、有权颁布各种规定地方政府活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程序;2、有权审核批准地方政府所拟定的行政管理方针,以确定其法律效力;3、有权批准或者驳回地方政府就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请求报告;4、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失当或违法,有权予以纠正;对于渎职有权依法惩处;5、有权审核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报告,监督其行政管理活动;6、通过拨款资助,对地方政府实施监控。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英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代表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体系。
英国刑事司法体系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为例,探讨英国优秀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历程1. 早期改革(19世纪)19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审判拖延、证据收集困难、法官权力过大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证据法改革:1836年,《证据法修正案》颁布,限制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2)法官任命制度改革:1852年,《法官任命法》实施,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刑事程序改革:1873年,《刑事证据法》颁布,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呈递的程序。
2. 中期改革(20世纪)20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深入,重点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
(1)1965年,《刑事审判法》实施,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2)1984年,《刑事审判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1995年,《犯罪与秩序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提高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加强警察权力等。
3. 近期改革(21世纪)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推进,重点在于应对新型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
(1)2003年,《警察改革法》实施,对警察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警察执法效率。
(2)2009年,《犯罪与法庭法》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2015年,《刑事司法与法庭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加强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提高警察执法效率等。
三、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案例1. 证据法改革案例案例:2016年,英国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但由于证据收集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证据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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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史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
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
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损的证明。
英国《民事证据法》第11条规定:“法院、公证等部门证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应视为该文件或该文件部分的真实副本。
”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
在英国,未取得公证人授权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营利、收取的费用、领取酬金等而进行公证活动是违法的。
公证人如行为不轨,教区主事可将公证人除名。
四、监狱制度
英国的监狱架构、体制较为健全。
英国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其在管理监狱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国家监狱及设在郡市的监狱;执行监狱政策;按照议会的授权设置监狱和调整监狱布局;处理罪犯,负责缓刑和罪犯释放后的监督和其他不由法务大臣处理的部分监狱管理方面的职能。
在英国,罪犯入监后,根据所犯罪行、犯罪经历、有无危险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按a、B、c、d四级进行管理。
相对应的,英国的监狱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质的不同分为a、B、c、d四
种类型。
在英国为管理监狱与囚犯所需费用以及根据《监狱条例》所需的其他费用均由议会和财政部拨付,主要用于支付监狱工作人员经费、犯人生活、狱政设施、基建、犯人监狱和生产投资等费用。
囚犯的费用包括囚犯从入监开始直到死亡或释放这段期间的膳食、服装、监管以及转监等所有的必要开支。
囚犯没有支付被送进监狱所需费用的义务。
为实现最终将犯罪分子改造为新人的目的。
英国监狱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会见制度。
2、教育制度。
每所监狱都必须制定囚犯晚上学习的课程计划,鼓励每个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参加学习。
3、劳动制度。
4、奖惩制度。
五、调解制度
英国纠纷调解制度出现在80年代,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比较规范的调解制度。
英国把其纠纷调解制度称之为adR,即纠纷替代解决措施。
由于该制度处理纠纷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当事人的纠纷处置权,因而颇得英国公众的欢迎。
英国的调解活动属民间调解,这就决定了其调解组织的非政府性,调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调解活动的非政府性。
英国政府积极倡导通过adR解决民间纠纷,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发展adR制度。
1996年颁布的《新家庭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经过咨询。
该规定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要通过调解制度解决。
在英国的调解制度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
家庭纠纷调解组织、英国调解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
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在《获得司法公正法》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
《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
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七、法学教育制度
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
应用类主要包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
无论是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英国大学
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徐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侯建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15~17世纪中英两国农村经济比较研究》,王晋新,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城市转型与英国的勃兴》,刘景华,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 《现代化第一基石》,侯建新,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英国农业地理》,曾尊固,商务印书馆,1990.
《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克拉潘,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5、文化:
《伏尔泰的椰子:欧洲的英国文化热》,(英)伊恩·布鲁玛著;三联书店,20XX。
《中产阶级文化的起源》,约翰·斯梅尔著,陈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
《英国文学史》(五卷本),李赋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XX。
《剑桥插图英国戏剧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XX。
《英国新闻史》,Jamescurran,JeanSeaton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英国采风录》,储安平,东方出版社,20XX..
《哥伦比亚英国诗歌史(英美文学文库)》,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XX。
《哥伦比亚英国小说史(英美文学文库)》,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XX。
《英国文学史》,梁实秋,《梁实秋文集》(10.11.12卷),鹭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