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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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法

英国的刑法

英国的刑法英国的刑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对英国的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1. 刑法的定义和目的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以及惩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刑法主要目的有三个:•维护社会秩序:刑法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保护公民权益:刑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自由。

•实现公正与公平:刑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保护无辜者的利益。

2. 刑法的来源和体系英国的刑法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判例法:英国刑法主要依靠判例法,即法官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释和制定法律规则。

•立法: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制定和修改刑法规定。

•共识法和习惯法:共识法和习惯法是指根植于社会习俗和共同认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英国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刑法。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英国的上诉法院,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法庭:刑事法庭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负责审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刑事法律程序:英国的刑事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上诉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3. 刑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公民应当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要求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和其他参与者必须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

在英国,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负责执行。

以下是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对犯罪行为的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2. 聆讯阶段:一旦被告被起诉,案件进入聆讯阶段。

聆讯涉及证据的呈现、辩护律师的辩词和陪审团的决定。

3. 法院和陪审团:英国的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进行。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

4. 公开审理:英国刑事审判原则上是公开进行的。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然而,有些案件可能被要求封闭审理,以保护涉及案件的敏感信息。

5. 无罪推定:英国刑事审判制度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6. 辩护律师: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权益。

如果被告没有财力支付辩护律师,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7. 刑罚: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决定刑罚的类型和长度。

总的来说,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强调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开审理。

这一制度应用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试析英国刑事上诉制度

试析英国刑事上诉制度

论文摘要英国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两级上诉制,本文主要就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仅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英国刑事制度上诉起诉审理英国的刑事制度,特别是刑事上诉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世界法律史学家和刑事法学者共同热衷研究的对象。

而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刑事上诉制度除了实现传统的纠错功能以外,还具备了很多以往所不具备的其他一些功能,比如保障法律的司法监督、统一实施、创制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等。

而随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广泛的”融合,加强对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借鉴和参考研究,对世界法律史的探索和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由来已久,有着悠久的历史。

1907年,英国相关法院根据1878年的“刑事法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并据此创立了英国首个刑事上诉法院,创设的刑事上诉法院取代了之前的刑事案件由保留法院审理的做法,这标志英国正式建立起了刑事上诉制度。

英国的刑事上诉法院主要审理因对事实以及法律这两个方面做出的判决不服或者是认为判决过重而提出的上诉,这是英国刑事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两种理由。

刑事上诉法院于1968年被英国通过的《刑事上诉法》而予以撤销,撤消后将之前的英国刑事上诉法院的管辖权移交给1873年创设的上诉法院之下的英国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与形式上诉法院相比,权力基本相同,其主要是受理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审判而提出的上诉案件。

但是到了70年代后,刑事审判庭的管辖权不断地扩大,并逐渐的与大陆法系的刑事上诉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一)创设了非常上诉程序1972年的《刑事审判法》其中的第36条增设了非常上诉程序,该项程序与大陆法系的上诉程序相类似,比如,给予总检察长对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中的所有的法律问题寻求上诉法院意见的权利,并且上诉法院要听取控方与辩方的意见,然后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定,这主要是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问题,但是这样却不会影响被告人的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介 绍1.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政府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00多年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权力逐渐从国王与王后手中转移到了民选的议会之中。

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根据自身的政策考虑将新的法律置于议会(立法机关)讨论,经过议会讨论后通过。

然后,这些法律就成为议会法案或是条例,由法官和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2.这样,这些新的法律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先前判例(指由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例)的基础之上,这部分就是所谓的普通法。

我们从未感到我们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法国等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是不同的。

我们坚信我们所推崇的价值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法治,以及在普通法下给予最大的宽容,使那些违法或是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受到适当的公允的惩罚。

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作“盎格鲁——美利坚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发展了其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实现,即允许其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使一些政府通过的法律由于违宪而归于无效。

3.刑法主要是在警方、皇家检方、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间运作的。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警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了大约40个分区,到目前为止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伦敦警察局是最大的。

尽管各个分区彼此独立,都有自己的高级警官及自己的财政预算,但他们都努力协调运作以期达到近乎相同的标准。

维护法律与秩序,抓捕罪犯以及在许可的地方收集证据是他们的工作。

4.皇家检察机关同样是在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的检察官员都是律师,他们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尽管其中的高级检察官们以及伦敦公诉检察长要向政府的一位部长,即司法大臣负责。

案件发生后,警方会首先想到检方。

检方负责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以供审判,负责阐述检方的指控以及准备证据。

他们会在进行公诉准备的时候接管案件并在必要之处提供建议。

(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二)4.对上诉的裁判(1)对不服定罪上诉的裁判在《1995年刑事上诉法》实施之前,上诉法院必须考虑定罪是否安全或者令人不满意;初审法官是否在法律问题上做出了错误的裁定;或者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规的情形。

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上诉法院然后才进一步决定是否确实出现了“正义流产”。

《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对《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进行了修改,简化了上诉法院对不服定罪的上诉的裁判标准。

新的规定是:上诉法院“如果认为定罪是不安全的,应当支持上诉;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应当驳回上诉。

”对仅仅针对定罪的上诉案件中,上诉法院没有权力干预刑事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刑。

判断一项定罪是否安全的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它取决于每一个上诉审合议庭成员对于刑事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有合理的疑问或者潜在的疑问。

如果有疑问,他就应当支持上诉,否则就应当驳回上诉。

另外,一项定罪必须是合法的才能是安全的,如果审判本来就不应当发生,那么,定罪就不能被认为是安全的。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首先会提到审判时出现的特定的法律或程序性错误,然后再总结性地声称定罪是不安全的。

但是,《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并没有限定以定罪不安全为由提出的上诉只能是上诉人能够指出在对他的审判中存在某些特定错误的案件。

如果严格按照该条规定的字面解释,上诉人完全可以控诉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然而实际上,由于对于证据证明力(包括证人的可信性)的判断属于陪审团的权限,上诉人要想通过攻击控诉方在审判中提供的证据的质量的方式使上诉审法官对于定罪的安全性产生疑问是极其困难的。

因此,假如审判中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错误,上诉人只有在能够以某种非常例外的情况使上诉法院断定可能发生了“不正义”时,他的上诉才能成功。

实务上,大多数不服定罪的上诉理由在于审判中发生了法律上的错误,其中最常见的是主审法官在向陪审团总结和提示时犯了错误,例如错误地界定了犯罪构成;未能把已经证据证明的辩护论点提交给陪审团;未能就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给予陪审团适当的指示等。

英国刑事诉讼法

英国刑事诉讼法
英国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 英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程序
1984年以来英国刑事诉讼的发展
英国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
线索之一:诉讼程序中权力因素的加强 线索之二:刑事诉讼权力机构的建立 线索之三:规则性程序的逐步构建
• 诉讼程序中权力因素的加强
1、司法权日益集中并统一
1、国王与贵 族的斗争
国王安宁范围的扩大
2、自由主义
颁布法令与规则扩大司法权
的传统 2、大、小陪审团的形成
国家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化
限制与抑制
一种新型的裁判制度
•刑事诉讼权力机构的逐步建立
1、治安法官(治安法院) 职能的变化
2、警察 (警察局)
3、检察制度 (检察官)
规则性程序的逐步构建
1、调查程序 2、预审程序 3、陪审团制度 4、辩护程序 5、上诉程序
3、预审的内容复杂化:从审控方证据到解决 程序问题
法律问题 有罪答辩问题 争议确定问题 证据问题 庭审准备
功能的变化
4、预审的时间缩短:96%案件半天
总结:趋向于效率与犯罪控制的改革;在 传统性功能弱化的同时,实际上变得更为重要
1、实质性公诉权的取得
——2019年《刑事司法法》:决定是否指控某 人有罪由警察局转移到了检察院(警察保留 对部分轻微犯罪决定是否指控的权力)
嫌疑人被传唤或者被起诉 对被捕人警察将附条件或不附条件地保释,或继续羁押
起诉
警察正式警告 皇家检控署收到案件
撤销案件 起诉或不起诉
审判程序(成年人的普通案件)
治安法院
首次出庭的决定、保释或羁押、法律建议或协助
答辩和审理方式的决定/犯罪分类:简易罪、两可罪、正式起诉罪
简易罪
两可罪
正式起诉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 审判方式: 11世纪将罪犯提交审判的程序,提交审判 的主体是被害人,被指控者的“征什一税” 负责找。 12世纪起,大陪审团制度。专门负责案件 审判,它是指控犯罪的机构。 指控—逮 捕—保护公民免受诉讼的机构。(初审? 审查证据、是否提起诉讼,无权决定实体 问题) 13世纪,审判陪审制度(也称小陪审团)。
(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 • 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从1660年到18 世纪末增加了大约200件。) 18世纪早期,普通法法院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嫌疑人,并 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 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 1836年 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 保证律师参与审判) 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 师帮助 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 手续的现象。 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 法界广泛接受。

雏形期的法律特点: • 实体方面: 习惯法为主,遵循不同地方的习惯。(日耳曼神判法) 罪名:杀人、伤害、通奸等。 刑罚:死刑、断肢、鞭刑、罚金等。 • 审判程序上(极端原始) 公诉方式:领主、地方官、司法委员会。 自诉方式:受害人本人 取证证明方式:被告人自己提供证人证明自己无罪、 受火水刑考验、对天起誓、决斗。 • 法律渊源: 基督教文献、遗嘱、土地转让证书以及历代盎格鲁—撒克 逊历代国王的命令或判决。(教会势力强大、教会法院)
(二)形成发展期 时间:1066年至17世纪 历史事件:诺曼底公爵威廉(Duke William of Normandy)于1066年征服英国的同时,将封建 制度带入英国。 解决纠纷的方式(封建色彩浓厚) 首先,中世纪英国法院 就是领主庄园(庄园法院)同时 是重大会议、重要仪式举行地。 缺点:没有警察执行逮捕行为, 每年只开庭两次或四次。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作者:陈瑞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学者习惯上将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对这两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加细致的区分。

但实际上,英国与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不少地方存在着很大差别。

如在被告人口供的可采性、非法所得证据的排除等问题上,英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就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注: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拟对英国证据可采性问题展开分析,而将论述的重点放在90年代以来英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个问题上。

)尤其是从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英国上诉法院对70年代判决的一系列刑事误判案件的重新审理和纠正,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人们议论、批评的焦点。

(注:有关这些案件以及围绕这些案件讨论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参见john wadham:miscarriage of justice:pre-trial and trial stages,in criminal justice in crisis,edited by mike mcconvile and lee bridges,1994 b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从1988年以来,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试图对一些诉讼程序进行较大的改革。

1991年,英国成立了旨在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注:参见john hatchard,barbara huber and richard vobler: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p.179,1996 by 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该委员会经过近三年的研究和调查,于1993年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就改革英国刑事司法制度问题提出了353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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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专题
2010级
引言
•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国 家,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
原因: 英国的殖民地扩张 不同的理念 个人利益至上 判例是英国司法中的特色之处
英国刑事诉讼法
• 英国法的体系 • 英国法律的发展时期和历史沿革 • 英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 • 刑事诉讼发展的最新动态
多元的审判权
• 自治体法院(communal courts) 英格兰基本 政治区域单位。
• 封建的或领主法院(feudal or seignorial court) 土地分封为媒介建立的。(特权法院)
• 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处理宗教事务, 涉及民族信仰、婚姻、道德、遗嘱效力和继 承。
雏形期的法律特点:
• 实体方面: ➢ 习惯法为主,遵循不同地方的习惯。(日耳曼神判法) ➢ 罪名:杀人、伤害、通奸等。 ➢ 刑罚:死刑、断肢、鞭刑、罚金等。 • 审判程序上(极端原始) ➢ 公诉方式:领主、地方官、司法委员会。 ➢ 自诉方式:受害人本人 ➢ 取证证明方式:被告人自己提供证人证明自己无罪、
➢16世纪 英国刑事法律在制度中,将罪行分 为公诉罪(公罪)与简易罪(私罪)
公诉罪-----正式起诉的审判程序
私罪------适应的简易审判程序
• 普通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 成为世界上独立的法系之一,即英吉利法 系,以后成为英美法系。
(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 • 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从1660年到18
• 私人起诉制度使起诉人不堪重负
➢ 诉讼成本过高导致警察起诉制度应运而生, 刑事法律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单行法律。但 是,直到现在,英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受火水刑考验、对天起誓、决斗。
• 法律渊源: 基督教文献、遗嘱、土地转让证书以及历代盎格鲁—撒克 逊历代国王的命令或判决。(教会势力强大、教年至17世纪 历史事件:诺曼底公爵威廉(Duke William of Normandy)于1066年征服英国的同时,将封建 制度带入英国。 解决纠纷的方式(封建色彩浓厚) ➢ 首先,中世纪英国法院 就是领主庄园(庄园法院)同时 是重大会议、重要仪式举行地。 缺点:没有警察执行逮捕行为, 每年只开庭两次或四次。
为巩固其统治,国王一方面对原有的法律、 制度和习惯准予保留和沿用,以维持起码的秩 序和稳定;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君王的中央集权, 不失时机的采取一切措施统一全国的司法制度。
国王法庭(Curia Regis)(中央的司法机关)
• 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毫无条件地具有 管辖权,认为一切罪行都是“危害国王的安宁、 王位及其尊严”的。
• 13世纪 重罪 + 轻罪 (轻罪是指除叛逆和重罪以外的其他 应予起诉的罪行)
• 一切刑事案件的最高监督权属于王座法院 • 巡回法官办案法律依据: ✓ 国王的诏书和敕令 ✓ 当地的习惯
办案结束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 统一形成判例。 “法官造法”
➢14世纪中叶 地方各郡相继设立了治安法院 和治安法官,负责处理破坏治安的案件。
英国法体系
• 狭义的英国法: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法 (English Law )系指适用于英格兰地区的法律。 (the Law of England)。
• 威尔士法律:1936年《威尔士法》规定,英格 兰与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实现完全的统一。
• 苏格兰法律苏格兰法律:源于法国,以罗马法 为基本依据,不属于英美法系,更确切地说, 是带有两大法系混合性质。
英国殖民地图
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雏形期 1. 1066年以前处于初创阶段。古罗马大约从
公元1年到450年侵占了英格兰,但罗马法却并 未坚固地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立足。
2. 公元450年居住在北欧西海岸的日耳曼部落 开始穿越英吉利海峡移民至英格兰。这些盎格 鲁—撒克逊人在英格兰建立数个王国,古罗马 文化被扫荡,当时这些王国各自为政,没有统 一的法律。
• 意义:国王法庭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的一个重 要的发展阶段,以后的王座法庭、刑事法庭以 及巡回法庭都是由它发展起来的。
巡回审判制度 • 检查行政、财政、司法--专门针对司法活动 • 亨利八世 划分若干巡回区,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 • 1166年 赋予法官审判所有重大犯罪案件的权力 ,并在全
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刑法。
世纪末增加了大约200件。) ➢ 18世纪早期,普通法法院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嫌疑人,并
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 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 ➢ 1836年 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 保证律师参与审判) ➢ 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 师帮助 ➢ 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 手续的现象。 ➢ 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 法界广泛接受。
• 其他的地方法院 有时也承认在定期集市开 设的商人法院独立的审判权。
➢ 其次,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启 动都是被动的,由当事人提出,众人协助 诉讼。
• 重罪的案件:不仅要求自己寻找,而且 “大声喊叫”邻村的居民协助寻找,自己 告发。(罪犯或被指控的人被关押在贵族 城堡的地牢)
• 轻罪的案件:bohr制度,征什一税。 (与现代警察和保释金的只能相似)(秦 朝连坐)
• 审判方式:
➢11世纪将罪犯提交审判的程序,提交审判 的主体是被害人,被指控者的“征什一税” 负责找。
➢12世纪起,大陪审团制度。专门负责案件 审判,它是指控犯罪的机构。 指控—逮 捕—保护公民免受诉讼的机构。(初审? 审查证据、是否提起诉讼,无权决定实体 问题)
➢13世纪,审判陪审制度(也称小陪审团)。
• 北爱尔兰法律 也有属于自己相对独立的司法 体系。
英国地图
• 英美法体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 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 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 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 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 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 主要法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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