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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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经验与启示

江苏省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经验与启示

江苏省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经验与启示摘要:本文以江苏省中小企业营商环境调查为基础,通过分析苏州市在机制创新、服务队伍建设、大数据技术支撑、产业升级等方面经验和做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从建立服商队伍、强化惠企政策触达、完善人才服务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机制创新苏州市有“亲商、安商、富商”的浓烈氛围,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创新服务,政府服务深度融合企业需求是苏州企业服务和营商环境的重要特征。

一、苏州市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典型做法(一)高规格组建领导机制和服商队伍1.组建高质量发展专班苏州市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建投资促进专班(驻市商务局)和企业服务专班(驻市工信局),面向县级市(区)选派具有招商引资经验、统筹协调能力较强的年轻干部到专班挂职锻炼。

例如,昆山市实施招商护商政府专员“215”行动,在全市区镇层面共选派200名招商护商专员,精选1000家企业,建立“昆山市招商护商专员挂钩企业联系名单”,招商护商专员秉承“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以一比五的比例挂钩联系和走访企业,常态化开展“宣传落实政策、搜集企业诉求、解决问题困难、链接相关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等5项零距离服务。

2.全生命周期统筹配置企业服务工作苏州市工信局内设企业服务处,2019年将苏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更名为企业服务中心,在原中小企业相关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统筹各阶段、各类型企业服务总入口建设,构建服务大中小企业的工作体系,持续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定期监测各类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态势,指导各类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规范服务等职责,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

(二)建立企业家直通制度,切实释放基层决策活力1.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企业直通工作机制苏州市建立“企业家沙龙、企业家微信群、企业信息直报”三项机制,大幅提升企业家获得感。

一是常年开放民营企业家月度沙龙报名入口,收集企业家提出的问题直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由市工信局(企业服务专班)针对问题制定工作任务,分派至相关部门限时办结。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监督管理措施研究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监督管理措施研究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监督管理措施研究简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江苏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技创新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在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发挥独特的优势。

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之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

监督管理措施1. 资金申请审核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江苏省设立了专门的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资金的拨付。

2. 资金使用监督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江苏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资金管理机构将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查,并派员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3. 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为了评估资金的使用效果,江苏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将考核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以及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获得继续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4. 监督机制建设为确保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江苏省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由政府部门、资金管理机构和专家组成,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监督机制还会定期组织审计和评估,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的考核。

总结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助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苏财购〔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六)其他。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1号)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扶持对象。

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建议

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建议

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建议关于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的建议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三创”精神,交流总结今年全市实施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计划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研究部署新的一年全市促进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议市委、市*在明年春节前召开近千人的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 XX年1月下旬二、会议地点市会议中心大会堂三、会议内容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举办苏州民营经济发展高层论坛;第二阶段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第三阶段举办苏州民营经济领军人物颁奖仪式暨苏州市民营企业家新春团拜会四、关于苏州民营经济发展高层论坛的安排出席对象 1.市*分管领导;2.各市、区分管领导,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或管委会分管领导;3.市经贸委、苏州工商局、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4.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商分局、工商联主要负责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经发局主要负责人;5,大会受表彰民营企业6,部分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论坛核心话题1.江苏企业如何整合全球资源拟邀请主讲嘉宾: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张维迎2.当前货币政策走向对来年企业的影响拟邀请主讲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樊纲3.活力管理与企业文化拟邀请交流嘉宾:省外苏商代表澳大利亚澳中集团董事局主席金凯平、汉王科技集团董事长刘迎建;省内民营企业家代表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江苏雨润集团董事长祝义才;本市民营企业家代表波司登董事长高德康 (三)论坛主持拟邀请国际苏商联合总会秘书长、《苏商》杂志主编俞文勤五、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出席对象1、市委、市人大、市*、市政协主要领导,市委、市*分管领导;2、各市、区委书记和市、区*市长,各市、区委和*分管领导,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管委会分管领导;3、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4、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商分局、工商联主要负责人;苏州工业园区地发局、苏州高新区经发局主要负责人;5、各受表彰单位和表彰个人代表6、部分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会议议程1、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同志作大会主题报告2、大会表彰3、大会交流发言4、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同志作重要讲话大会表彰在x月x日召开的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今年的民营企业表彰应增加节能减排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内容为此,建议将“苏州市百强民营企业”更名为“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其构成调整为:30个以营业收入10亿元按税收总额贡献大小排序的规模型企业;30个以创新性指标评分高低排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20个节能减排先进企业;20个现代服务业先进企业规模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评选办法不变,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分别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发改委制定评选标准,报市*同意后组织评选,提出建议名单六、关于苏州民营经济领军人物颁奖仪式暨苏州市民营企业家新春团拜会安排活动主题通过评选苏州民营经济领军人物,树立先进典型,弘扬“三创”精神,引导全市民营经济家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组织机构新华日报报业集团、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活动的支持单位,新华日报报业集团《苏商》杂志社和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苏商网和苏州企业在线作为评选活动的官方网站评选工作苏州民营经济领军人物评选10名,评选活动拟于XX年12月至XX年1月中旬进行候选人通过各级经贸管理部门推荐、各级商会推荐、企业自主申报、官方网站报名等方式产生根据候选人及其企业在发展业绩、社会贡献、公司治理、创新精神、社会影响力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在官方网站公众投票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评选产生获奖者原则上,苏州民营经济领军人物获奖者的所在企业应是近两年苏州市百强民营企业获奖者名单经社会公示并报市*同意后,在颁奖仪式暨新春团拜会上予以宣布并颁奖参加对象邀请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发展论坛的经济学家及省内知名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下午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的“XX年度苏州市百强民营企业”负责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内容领导致辞、开奖颁奖、获奖者感言、新春团拜会等内容,同时辅以文艺节目、抽奖等活动助兴,以营造浓厚节庆气氛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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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
苏经贸中规〔2005〕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市设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各市(县)、区也应相应建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一)中小企业成长性项目。

成长型中小企业凡本年度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扩大生产能力方面有重大投资的项目,或为开拓重大国内外市场、建设重要原材料基地而发生的费用,经审计后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二)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项目。

凡为上市已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公司化规范活动、或已与有资质的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以及进入辅导期或完成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培育资助。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

凡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列入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活动)计划的实施单位,其为该项目(活动)建设或组织发生的费用,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四)市及以上政府批准的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重大活动,可以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或补贴。

第三章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共同管理。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并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汇审,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要求、政策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当年度凡获得过市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分为计划申请、跟踪管理、专项审计,资金申请、专家评审等五个基本程序。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单位应根据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报材料,首先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辖区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审核过的项目进行先期审查,再组织专家对审查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核准确定扶持项目,经公示后下达经费。

第五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下拨地方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单位要每半年向所在地经贸委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
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时,需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并将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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