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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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

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

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变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变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变革中国是一个悠久的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的演变和变革而不断发生变化。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法制思想的国家之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以法制国”的思想。

而到了秦汉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其特点是法家思想的盛行和法律的形式化。

在唐宋时代,法律的制定和推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唐代开始形成施行地、时间和适用范围的地方法典,至宋代则逐渐出现了地方性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与此同时,唐代还出现了死刑限制和缓刑政策,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第一次正式探索。

宋代则建立了严密的律师制度和诉讼程序,这些举措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大规模变革和改革。

清朝末年,中国出现了许多革命活动,其中包括了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散文运动。

这些改革运动推崇君主立宪、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辛亥革命后,中国最早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中国开始了摆脱封建主义束缚,建立民主法制的历程。

此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多的变革和演变,不断为适应现代化、全球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政后,开始实施一些大规模的变革、改革和革命,其中包括了社会主义改革、文化大革命,法律制度在这些历史时期也有了相应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和发展,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顺应时代发展和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社会变革与法律制度迎来了全新的时代篇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迎来了一次大的变革,法律体系完整化、立法加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有效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多个方面都发生了改革和完善,强调了人权意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性,多方面提升了中国的法治水平,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总之,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贯穿了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己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己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

联合国对世界范围的调查统计显示,许多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都呈上升态势,平均每年递增5%左右,超过人口增长率和国民生产增长率。

1、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国外研究成果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普遍突出的社会问题。

据有关的统计表明,近30年来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都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

如日本2010年发表的未成年(犯罪)问题白皮书指出,09年日本14一20岁的未成年犯罪率上升了11.4%,其中暴力性杀人、强奸案件分别上升了16.3%和5.2%,抢劫所占比例最高。

同时对于欧洲大多数的国家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在二战后都有迅猛增长。

“犯罪学三圣”之一的意大利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社会学家恩理科.菲利(EnricoFerri,1956-1929)的“犯罪原因论”对现代各国犯罪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纲领性作用,他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犯罪三因素论,这一理论是在否定犯罪学的自由意志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三因素"是指犯罪的人类学因素、犯罪的自然因素、犯罪的社会因素;以及这三种因素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影响。

菲利认为世界上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皆是由人类学、自然、社会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反对将这三种因素割裂开来研究犯罪的原因。

例如瑞士刑法规定对少年犯定罪量刑时须对少年的行为、教育、生活等进行调查,并对少年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或观察;正常情况下审判机关可以判处从事劳动、科处罚金或1天以上1年以下的监禁。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不仅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调查,还要减轻力度。

例如日本少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成年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少年犯可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奥地利未成年法院第十一条规定,刑法中所有最高刑和最低刑在适用于少年犯时均可减轻一半;泰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对十四到十七岁的未成年人处刑罚时应减轻法定刑二分之一,对十七到二十岁的未成年人得减轻其刑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

第十章 对抗式诉讼及其模拟庭审

第十章  对抗式诉讼及其模拟庭审

第十章好莱坞大片中的庭审再现——对抗式诉讼及其模拟庭审第一节对抗式诉讼制度概述在好莱坞的电影中,庭审剧已经成为一种电影类型,其中不乏优秀的作品,观众在欣赏作品的同时,也在接受美国司法制度的教育。

电影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有两个,一个是美国警察经常挂在嘴边的那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法庭辩论中对你不利的证据”;另一个就是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前者就是以“米兰达法案”著称的被告权利告知,而后者则是英美司法制度中体现公正的司法实践形式。

第一节对抗式诉讼制度概述一、对抗式诉讼的概念对抗式(adversarial system)诉讼(也称抗辩式诉讼)是对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各基本构成要素相互关系特点的一种概括。

对抗式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或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检察官为中心,法官作为一个消极的裁判者,不参与双方的争论。

与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①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庭审中,各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在法庭当中进行对抗,所以称之为“对抗式诉讼”。

对抗式诉讼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式(inquisitorial system)诉讼相对应。

对抗制诉讼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的中立听证为基本模式。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检察官)通过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推进诉讼进程;法官在庭审中处于公断和仲裁者的地位,不主动询问证人、收集证据,而是从诉讼对抗中发现案件的真相并妥善解决争讼。

与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相比,对抗式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法官地位中立。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与控方或者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律师在庭前接触较少,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前,并不形成对案件的任何看法。

中央电大行管专科《监督学》期末考试填空题题库

中央电大行管专科《监督学》期末考试填空题题库

中央电大行管专科《监督学》期末考试填空题题库马全力2014年12月整理8.中国古代____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____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____的报告。

11.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12.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____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13。

政协委员应邀担任____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加强政协监督的方式。

14.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____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15____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16____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17.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___。

8.谏诤9.地方性10.预算执行情况11.滥用职权12.政协13.司法14.多党合作1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6.透明国际17.议会监察专员8.____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9.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____。

10.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____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____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12. ____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1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____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

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第30卷增刊V01.30S印pl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 nal of GI删U niversity(Philosophy a nd Soci al S dence)2008年9月s ept.,2008不起诉制度的完善黄焕才(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100)【摘要】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不起诉权不完整、适用范围小、不起诉适用比例低等现实缺陷,应当进一步扩大及规范不起诉裁量权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起诉裁量权;不起诉制度;完善【中圈分类号】G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82(2008)增-0265-01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1956年4月25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首次在法律上对免予起诉作出明确规定。

1979年我国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该法通过免予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该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对于免予起诉的监督,该法第102至104条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免予起诉应当公开宣布,公安机关对于免予起诉可以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对于免予起诉的申诉权,被告人的申诉权。

实践中,出于诸多原因,免予起诉权被普遍滥用。

免予起诉制度偏离了其应有的轨道。

鉴于免予起诉的诸多弊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原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取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权,同时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容。

把免予起诉的合理内容纳入不起诉制度。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扩大了不起诉权。

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三种情况中除了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排除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外,在另外一种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情形中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021春国开形考【大作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21春国开形考【大作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开卷)1-3(三选一作答提交)试题A(开卷)一、材料分析题(20分)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向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获得者等颁奖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光荣,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荣,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光荣。

习近平表示,时代造就英雄,伟大来自平凡。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数百万扶贫干部倾力奉献、苦干实干,同贫困群众想在一起、过在一起、干在一起,将最美的年华无私奉献给了脱贫事业,涌现出许多感人肺腑的先进事迹。

在脱贫攻坚斗争中,1800多名同志将生命定格在了脱贫攻坚征程上,生动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

习近平强调,脱贫攻坚伟大斗争,锻造形成了“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

脱贫攻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中国人民意志品质、中华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充分彰显,赓续传承了伟大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请结合材料分析:新时代青年应如何学习脱贫攻坚精神,成就出彩人生?【参考答案】答:脱贫攻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中国人民意志品质、中华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用想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充分彰显,廉续传承了伟大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新时代青年应努力学习和发扬脱货攻坚精神,担当新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应当与历史同向、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在,在服务人民、拳献社会的实践中创造有意义的人生。

与历史同向。

当代青年要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尊重、顺应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准确把握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升民族自信心,增强时代贵任感,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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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

在国际标准的作用下,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表现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开始相互吸收与接近,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扩大和加强,被害人程序保护的提出与强化,日益追求诉讼效率等。

顺应世界性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3月作了重大修改,在许多方面已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趋同。

但是,由于受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结构、被告人地位、证据规则等方面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差距尚存。

***
刑事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事司法经历了从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程序粗糙简单到精细复杂等变迁的历程。

可以说,刑事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也是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普遍化、全球化的历史。

1996年3月17日,我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探讨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无疑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我们在国际刑事司法标准下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客观定位,以及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
明确主攻方向。

一、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世界性趋势
在刑事诉讼机制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

联合国及其下属的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犯罪的防止及控制委员会、刑事司法公正研究会等机构非常关心刑事诉讼标准的国际化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致力于总结、归纳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准则,并把这些准则推广到各个国家之中。

通过这些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活动的各国及各国专家的共同努力,达成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共识,或者以书面文件(如宣言、计划、建议等等)形式规定下来,或者以联合国及联合国下属国际性组织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当遵循的约束性准则。

近几十年间,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与刑事程序有关的规范性国际法律文件。

这些文件总结了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进一步将刑事程序的国际化标准加以强化。

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逐步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纳并推行于国内法领域。

从整体上看,许多国家对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确立与采纳有一个发展过程。

基本趋势是认同与采纳的国家越来越多,最早以欧洲国家(特别是西欧)最积极,后为拉美、亚洲国家逐渐承认并采纳。

在国际标准影响下,各国刑事诉讼出现了趋同性,其突出表现在:
(一)推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各国对既定刑事诉讼模式不断修
改与发展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两种主要模式。

两种模式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三角结构,但也不乏线形结构,职权主义则在形式上具有三角结构的某些基本特征,但实质上仍以线形结构为主。

然而,近几十年来,世界不少国家却修改原有刑诉法典,致使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和转变。

1.推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吸收职权主义的成份。

表现在侦查中赋予警察一定灵活的自由裁量权,起诉时则奉行检察官起诉原则,如英国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变传统的社会起诉为检察官起诉;宣判时则不反对法官的有限主动权。

仍以英国为例,在实践中,英国法官通常不反对向证人作补充提问或评论证人的回答。

如果说立法与制度的变化是有限的,那么理论上的探讨则更多。

不少英美国家法学家都认识到当事人之间过分对抗带来的种种问题,因而不少人主张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甚至改革其内容,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1993年提出的一项报告建议,法官应更多地要求律师传唤有证明作用的证人,必要时可主动传唤证人。

而近几十年来流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身也反映了限制当事人主义尤其是主要部分——对抗式庭审的思想。

2.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大量引进与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

其一,
加强侦查中的被告人权利保护和侦查控制。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包括嫌疑人)的沉默权得到确认。

律师也被准许介入侦查。

同时,警察羁押人的条件明显提高且通常要通过法官批准。

其二,审判程序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所有的平等、对抗内容。

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平等性增强,对抗的权利更加充分,法官比以前更持沉静旁观的态度。

例如,德国弱化控方案卷的事前移送制度,使法官在庭前对案件的熟悉程度降低,增大认真听取控、辩庭审主张与活动的机会。

此外,意大利、德国、法国,立法上或实践中控辩双方在法官调查证据后都较前更多地行使着亲自调查权,有的国家甚至许可控辩双方对他方证据进行攻击性的质询。

其三,一些国家的审判方式甚至基本上转向当事人主义。

日本是实行这一转变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国家。

二战结束后不久,日本即改变了原有的职权式审判制度,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创制了新审判制度。

瑞典与葡萄牙于1988年,意大利于***年都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奉当事人主义或以当事人主义为主重塑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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