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第1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律师制度的起源:古罗马时代
(二)特点
1、实行“二元制 ”律师制度 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非常严格 3、律师业务范围非常广泛 4、社会地位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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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度的起源:古罗马时代
(三)原因
第一,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 第二,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 第三,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 第四,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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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执业
一、执业资格
美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分离制度,取得律师资格 的人并不都从事律师职业,如要开业当“挂牌律师”,则要 到 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律师分类
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 企业雇佣的律师 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挂牌律师”开业形 式
个人经营律师事务所 合伙经营律师事务所 联合经营律师事务所
邓 析
邓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 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 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 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 反对“礼治”思想。
职业律师的史祖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 者,人得其死,富人请赎之, 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 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 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 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 无所更买矣。” ——《吕氏春秋》
美国至今已有过44位总统中,有23位曾经做过律师,美国内战以来的 州长半数有过律师的经历。美国参议员中也总会有近60%的人当过律师。 律师可谓美国社会的风云人物,在一连串的社会、政治、经济案件后面, 往往是律师相互间的激烈较量。律师成为政治精英,俨然成为美国政治文 化中的一个现象。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外国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12至13世纪,随着国王势力的上升和教会势力的下降,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我国古代有律师萌芽,但没有现代化意义的律师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开始建立了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律师制度,但十年动乱期间,律师制度荡然无存。
1980年,我国律师制度得以重新确立和恢复。
1996年,我国颁布了《律师法》。
目前全球律师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律师数量迅速增长;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律师分工日益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律师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律师管理向专业化、法律化、规范化发展的趋势。
我国目前关于律师的性质和职业宗旨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着忽略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缺乏维护法律实施的最终手段;回避律师的社会独立性等问题。
应将律师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下的自由职业者性质;明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改善法制为律师的执业宗旨。
西方国家律师资格的严格性是其普遍的要求。
我国应将律师资格的准入条件进一步的提高,并完善律师资格与任职条件相分离的制度。
西方国家都是单一的行业管理,对律师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存在有很多的问题。
应改革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行业的独立性、自律性,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
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存在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强调义务而权利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英国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没有一致的法律标准和一致的裁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律师的需求开始增加,并且这一阶层逐渐成为了社会上一个重要的群体。
在12世纪,律师在英国的法律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直到16世纪初,英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律师组织。
最早的律师组织形式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律师组成的协会主要存在于伦敦的建筑师行业。
不过,这些组织早在18世纪末就已经消失。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的律师组织以目前的姿态最终形成。
在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181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它规定了律师的认证标准和相关规定。
这个法案使得成为律师的标准变得更加明确,为英国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英国的律师群体更加专业化和组织化。
专业性包括要求使用标准化文书和外观,以及严格的规范,例如要在固定场所工作,不得借用外部协助,必须与客户保持严密的沟通。
律师组织化始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律师们形成了专业和公民团体,如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协会。
英国的律师制度也受到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影响。
19世纪中叶,很多律师开始学习罗马法和欧陆法律体系,并将其运用到英国的司法实践中。
此外,慢慢出现了一些律师在其专业领域内的专业化,例如专业诉讼律师和其他种类的律师。
到了20世纪末期,英国律师的数量已经不断增长,从而使得组织和管理律师变得更加困难。
总之,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充满了变革、完善和专业化。
从中世纪的起源到19世纪的重大变革,再到20世纪的专业化和组织化,英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为英国司法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2015年律师培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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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律师制度形成的早期,律师的地位并不高。 德国早期律师地位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2)经济落后,各地封建主割 据,对律师需求较低;(3)对罗马法和律师阶层怀有 排斥心理。 • 随着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德国颁布 《国家律师法》,德国的律师业进入快速发展时 期。但是德国纳粹时期律师制度遭受沉重打击。 1935年德国纳粹制定《严禁滥用法律咨询法》, 只有忠诚于国家的人才可以被接受成为辩护人。 二战结束之后,德国的律师制度开始恢复。二战 之后德国分裂成为东德和西德,1990年合并,律 师制度沿袭西德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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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国家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英国 11世纪,英国的若曼王朝建立。逐步统一英国的司法 制度。英国允许建立教会法院。教会中的“僧侣律师”逐 步渗透到世俗法院。世俗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完全由 “僧侣律师”担任。12世纪,亨利二世进行改革,王室的 法院权力逐渐增大。王室法院审判案件程序复杂,当事人 起诉需要先申请“令状”,当事人不得不委托精通法律的 人士,于是世俗的律师行业开始兴起。13世纪末,英国产 生辩护律师的专业团体。他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法 律知识和辩论技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享有垄断辩护 业务的特权。此外,“初级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步形成。 初级律师最初也可以在法庭上辩论,后来这一业务被高级 律师垄断。15世纪,英国在伦敦设立培养律师的法学院: 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 学院。16世纪开始,英国的律师分为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 制度。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的律师制度也随着殖民 者的脚步扩散到其殖民地,在许多殖民地生根发芽。
• (二)汉代至明清时期 • 汉代至明清时期,没有资料显示我国出现现代 意义的律师制度。但是由于许多诉讼材料,如诉 状、答辩等需要书面的形式,而当时的普通百姓 都是文盲,因此书写诉讼材料需要请人代书,于 是逐渐形成代书制度。 • 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诉讼案卷是东汉时期的。 在这些案卷中发现当事人的诉状、答辩是当事人 找人代书的。代书最初只是代书者偶尔为之,属 于帮忙性质。后来逐渐被一些闲居的官员垄断, 逐渐成为一种职业。人们称之为“讼师” ”(讼 师是南宋之后出现的称呼,指帮助别人诉讼的人 士)。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标题: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引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公正、法治和个体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从古代到现代,逐步揭示律师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发展与变革。
通过这一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了解律师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 古代律师:在古代社会中,律师起源于法律顾问的角色。
他们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法律建议,并主持解决冲突和纠纷。
2. 古代律师的角色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重要存在。
这一角色转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第二章:中世纪与近代的律师制度演变1. 宗教法与教会律师:在中世纪,宗教法律得到广泛应用,教会律师成为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的重要角色。
2. 英美法系的兴起:在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
律师学校和律师协会的成立,为律师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三章: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1. 法律专业化与职业道德:现代律师制度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律师考试、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保障了律师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2. 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充实和扩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结与思考:律师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过程。
从古代的法律顾问到现代的专业律师,律师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保障了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观点和理解: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是为了维护法治和公正的基石。
巴律师和沙律师的起源及法治的英格兰特性

巴律师和沙律师的起源及法治的英格兰特性作者:王永祥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1期摘要:律师职业的二元化是英格兰普通法体系所独有的构成性要素,律师职业及分层与12世纪末发端的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直接相关。
从律师职业及分层的起源和衍变可以部分地窥测到英格兰法治的某些特性:比如,诉讼中心的政体模式、法律的历史因袭性、法律人的法治主导作用等。
关键词:巴律师;沙律师;法律至上;历史因袭性;英格兰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1-0128-04一、各执其道的巴律师与沙律师繁华的鬃毛假发、挺阔的雪白硬领、考究的领花缎带、雍容的威重袍服,这些专属于巴律师的形象符号,一直以来几乎成为了英格兰律师职业的不二象征。
但是从20世纪起,传统的二元律师制度开始面临种种变革的压力,人数相对众多但缺乏高等法院出庭权的沙律师阶层直接向律师业金子塔尖上的“一小撮”精英小团体发起了挑战,两类律师融合的争论逐渐成为法律界热议的焦点。
1969年至1979年,英国事务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不断施压,要求扩大沙律师出庭辩护权,尤其要求要获得与巴律师一样的在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庭出庭辩护的权利。
最终,英国议会于1990年、1999年分别颁布《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s and services act)以及《运用司法法》(Access to justice act),旨在打破二元律师行业垄断,减少沙律师各方面限制,逐步推行律师制度改革[1]。
然而,英伦岛弥漫着的保守的云雾,致使时至今日合流趋势并不明显,其一表现为高等法院法官阶层和巴律师阶层在司法体系中地位较高,出庭律师公会对改革一直持有抵触情绪。
二来,因袭传统的英格兰以一种保守态度谨慎地对待二元律师制度,即使面对来自于议会立法与行政国家的因势利导,在放宽出庭权与业务范围限制减少的情况下,两类律师依然基本执业于各自领域,没有出现较大的异动。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摘要】英国二元律师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当时法官和律师分工明确,律师只能在法庭上代理诉讼。
随着时间的推移,二元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和演变,律师在司法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当今社会,二元律师制度仍然被广泛应用,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它保障了法治的尊严和公正,为公民提供了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未来展望中,英国二元律师制度将继续适应社会需求,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司法体系的公平和效率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英国,二元律师制度,起源,演变,发展,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概念英国二元律师制度是指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律师被分为两类:律师和大律师。
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大律师通常具有更高的地位和影响力,他们承担着更重要和复杂的案件,通常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
相比之下,普通律师的地位较低,主要从事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代理工作。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概念源自于英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和律师组织结构,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对律师不同等级的认可和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让每个律师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才能,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早期的英格兰,律师职业并不像今天这样明确分离成两个独立的领域,即律师和大律师。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复杂化,律师们开始逐渐分化为纯粹的法庭律师和专门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即大律师)。
这种分工的出现,为英国的律师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如今,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走向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英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当前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变化。
第1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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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的尊贵地位
第一,美国是遵守判例法的国家,法律非常复杂,人们要 处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 就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否则寸步难行。除个人之外, 一些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作出重大决策,即 使不是由律师亲自作出,也往往要在慎重地考虑他 们的意见后才作出决策的。 第二,律师的经济收入较高。 第三,律师资格时向晋升的阶梯。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 总统出身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从事过 律师,法官、检察官一3位曾经做过律师,美国内战以来的 州长半数有过律师的经历。美国参议员中也总会有近60%的人当过律师。 律师可谓美国社会的风云人物,在一连串的社会、政治、经济案件后面, 往往是律师相互间的激烈较量。律师成为政治精英,俨然成为美国政治文 化中的一个现象。
沈阳工业大学
历届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
停滞 原因
商品 经济 衰落
政治 独裁 专制
实行 纠问式 诉讼 模式
14世纪英国成立格雷、林肯、内殿、 中殿四大学院及小的法学院培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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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方近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
近代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革命的产物。—— 主张在审判中广泛运用辩论式诉讼,主张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 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应运 而生。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肯定了律师制度。 1、英国 1679年《人身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 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辩护权。 2、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 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3、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 则以及律师制度,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选择辩护人,否则, 法官应当代为选择辩护人。如果没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各 种诉讼文书应视作无效。 4、德国 16世纪末17世纪初引进了罗马律师制度,1878年 颁布《国家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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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
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
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
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
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
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
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
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
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
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
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
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
此外,代理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
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
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
由于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
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inns of chancery),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
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
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
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
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
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
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
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
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群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
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the bar council),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
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
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的总检察长( attorney-general)、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和国王法律顾问(king ‘s counsel)所取代。
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attornati regis)。
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职责。
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
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律代理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
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
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
但是,在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和领导核心。
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
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
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视清高而不屑一顾。
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
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崇。
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孤傲不群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
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
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
既然自身不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
1873年,御用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代理人一样,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
到16-17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
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
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honorarium),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fee),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
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委托人与其说是当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
”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
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规则固定下来。
由于两类律师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员,也禁止授予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
这种排挤政策得到法官和政府的支持。
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发布这类命令。
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突起。
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畴。
solicitor一词在英语中的最初含义指的是鼓动别人去干某件事的怂恿者、教唆者,原本与法律无关。
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低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仆人。
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嘱曾责成遗嘱执行人在给予代理人必要报酬之外,还应支付给事务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的法律职业者。
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集团,尽管其法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取得法律代理人资格。
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和枢密院发布同样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业代理人”排除于律师会馆之外。
促使事务律师集团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打赢官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
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备好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资料外,还需要了解诉讼对手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及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漏洞和失误,以求做到“知己知彼”,确保胜诉。
按照法律规定,了解诉讼对手的有关信息不属于代理人的合法业务范围,如果代理人亲自从事这类调查,有可能受到“非法助讼罪”的指控,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往往雇用某个粗通法律者来完成这一工作,于是,一个专门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分支就产生了。
有资料证明,自12世纪起,英国就有少数人专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和诉讼复杂性的增长,对这种专门服务的需求有增无减,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内在原因。
第二,法律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受到太多的限制,以至于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无法适应诉讼迅速增长的现实需要,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技术性原因。
前已述及,代理人类似于一种法庭官职,他们只能在授予其资格的普通法法庭上代理诉讼,这种封闭性规则无疑是束缚代理人扩展业务、增加收入的障碍。
于是,不同法庭的代理人便通过互聘为助手的形式以摆脱上述规则的束缚,例如,普通诉讼法庭的代理人往往聘用王座法庭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事务律师助手,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