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英国法律制度是世界闻名的法律制度之一,它的发展历史悠久,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1. 历史背景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1066年,当时威廉征服诺曼底并称自己为英格兰国王,他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和法院来加强自己的控制力,并通过各种法律来规范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英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 省级法庭在英国,最初的法庭是在省级设立的,用于解决地方争端和纠纷。
这些庭院通常由当地的权贵和精英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法律和规定更贴近人民,更具切实性。
3. 王庭在王庭的发展中,国王通过设立王庭来处理具有国家性质的问题。
在早期,王庭也是省级法庭的一种,并由国王和其官员领导。
在王庭中,法官们不再是地方权贵或权威人物,而是专业法律人士。
4. 店铺法庭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和市场的发展,商家和商人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因此,英国政府在1295年设立了“店铺法庭”,专门处理商业纠纷。
这种法庭强调各种形式的贸易合同,如货物交换、租赁和贷款合同等。
5. 上诉制度在17世纪之前,英国只有一级法庭。
然而,由于司法体系的扩张,上诉制度得以建立。
当然,在13世纪,各级法庭之间已经存在互相上诉的制度。
但在1621年,上诉机构正式建立了,使得被指控者有权抗辩控诉,并让法律更加公正。
6.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是通过先前案例来确定法律规则的,而不是通过法律文书或宪法。
这种系统的优点是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法律和社会变化。
7. 立法英国也是一种称之为“立法民主”的国家。
在这个系统中,议会成员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和政策。
虽然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已经成为决定英国法律的主要方式之一。
总之,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从最初的省级法庭到现代的立法民主模式,英国法律制度已经不断发展和完善,影响了整个世界。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律发展历史中两种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始于公元11世纪,源自于当时的法庭裁判和地方风俗;而衡平法则是在普通法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用于满足当时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特殊需求和诉讼问题。
英国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法庭,一开始只是在解决特定案件时裁定的判决,并没有正式的书面记录,更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款。
传统的普通法以案例为基础,法官根据以往的类似案例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做出裁定并形成判例,这些判例又成为了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通用的法律规则和标准,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具体地讲,普通法涉及的问题主要是通过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决。
普通法没有明确的立法过程,而是通过法庭的裁定来解决案件。
这种体系的优点在于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具有很强的柔性和实用性。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它并不适用于解决一些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情况,并且过多依赖过去的裁判结果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僵化。
衡平法的发展和特点衡平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普通法上建立起来的。
衡平法所处的领域相对狭窄,主要是一些无法通过普通法来解决的差异情况,比如财产分配的公平分配问题。
衡平法通常在普通法适用的空白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之处,同时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了英国法律的体系。
在一些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有显著的不同之处。
普通法是一种基于案例发展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大和灵活性在于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但对于必须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来说,普通法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方法。
与之相比,衡平法强调的是专有法,目的是确保法律公正和平等。
衡平法在处理那些既有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两种法律体系也在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共同点。
首先,普通法和衡平法共同构成了英国的法律系统,代表了英国法律的最高水平。
其次,两种法律体系在性质上都是特殊的法律制度,被认为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
在英国,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负责执行。
以下是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对犯罪行为的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2. 聆讯阶段:一旦被告被起诉,案件进入聆讯阶段。
聆讯涉及证据的呈现、辩护律师的辩词和陪审团的决定。
3. 法院和陪审团:英国的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进行。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
4. 公开审理:英国刑事审判原则上是公开进行的。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然而,有些案件可能被要求封闭审理,以保护涉及案件的敏感信息。
5. 无罪推定:英国刑事审判制度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6. 辩护律师: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权益。
如果被告没有财力支付辩护律师,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7. 刑罚: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决定刑罚的类型和长度。
总的来说,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强调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开审理。
这一制度应用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尊重的法律制度之一。
英国律师制度建立在一个由律师行会、法庭和教育机构组成的体系之上。
这个制度确保了公平的司法程序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律师行会。
律师行会是英国律师的代表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行为。
律师行会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行会还负责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最新。
英国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系统。
英国的法庭系统分为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分部和下级法院。
高级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下级法院处理较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系统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公正和独立的环境,以解决争议和追求正义。
英国律师制度的第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律师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培训新律师,并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这项考试非常具有挑战性,要求律师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英国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正。
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代表。
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机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
律师在英国的职责是代表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英国律师制度的其他特点包括律师的独立性和追求正义的承诺。
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代表客户并为客户辩护,而不是根据个人观点来判断案情。
律师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和客户权限的严格规定,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英国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专业化和高度合规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正,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模板。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
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
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
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
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
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1

Court procedure is accusatorial/adversarial in which judges do not investigate the case.
same throughout the country. All the courts in the system are of equal authority. English judges collect evidence in the cases before them.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1
English law is based on common law tradition— judge-made law, i.e., the common law was developed by judges through case decisions.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1
Characteristics of English Law (3)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UK Legal
System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1
What is law?
Law is a system of rules, usually enforced through a set of institutions.
Law shape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ociety in numerous ways and serves as the foremost social mediator in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
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
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
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
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
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7.兼职法官(Recorders)
8.治安法官(Magistrate)
三、法律渊源
1.制定法。
指议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但总体上说,制定法只是有选择的规范乐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即使把所有制定法汇集起来,也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判例法至今仍然是一个完整额体系,只不过在某些方面要服从制定法的规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