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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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1]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1]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规范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指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如果保险标的在投保期间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性法律关系。

第二章海上运输合同第三条在订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条款,并签署合同。

第四条海上运输合同承包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际和国内相关规定办理海上运输保险。

承包人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条款告知被保险人。

第五条海上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风险特点、运输方式、货物性质和投保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日止。

保险人可以根据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单进行延期。

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提供保险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和责任第八条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包括海上货物的保险、损害、责任和意外伤害等。

第九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范围。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包括运输途中因船只碰撞、火灾、洪水、暴风雨、海盗袭击等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坏、丢失或人身伤害等。

第十一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不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受托人过失、运输人过失、操作人员过失、使用不当和特殊货物损失等。

第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据,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程度。

第四章代位求偿权第十三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承包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具有代位求偿权。

第十四条承包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对于因运输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通过向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申请来获得赔偿。

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一) 检查货物的外包装 (二) 检查货物内包装 (三) 判断损失原因
(四) 确定损失程度
(五) 审查有关单证 (六) 出具检验报告
(四) 确定损失程度
1. 确定损失数量 2. 确定贬值率。贬值率的计算公式:
贬值货 率物的 货完 物 货 好 的物 价 完受 值 好损 价 后 1值 0% 的 0 价
(三)对于申请检验的期限有何要求
1.偷窃损失。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提 出。
2.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申请检验的 期限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3.海水损失。申请检验的期限应在合理时 间之内。
(四)如何支付检验费用
由被保险人垫付
如果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赔 如果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
(五)审核检验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 定事由包括以下几项:
根据《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
2.请求人提交仲裁。但是,因为请求人的原因而撤 回仲裁的,时效不中断。
3.请求人申请扣船。与上述两个事项相似,如果请 求人撤回扣船申请或申请被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4.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2.进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 代理人。
(二)什么情况下不必申请检验
对于损失金额很小的货物损失案件。 按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国外检验代理人还可以出 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以资证明。
对整件短少的货物。 如果短少是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发现的,被保 险人应向承运人索取溢短证明; 如果是在货物卸离海轮以后提货之前发现的,被保险 人应向有关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索取溢短证明。
5.审核转船情况。
6.审核货物转运内陆情况。
7.审核提货日期。
8.审核货物包装情况。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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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知识。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本章的重点是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和损失的概念,中国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条款及其险别、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方法。

【课时安排课时安排】】课堂讲授:3课时;【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运输途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导致损坏或灭失。

为了在货物遇险受损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买方或卖方通常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一. 货运保险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 保险的四大种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风险与损失 风险(risks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1)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风险1、风险(Risks)(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陆上、海陆和海河相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

• 海上风险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hazard ),如船舶搁浅、触礁、焚毁、互撞等。

• 按照国际保险行业的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not merely on the sea ),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海河相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如地震、洪水、火车出轨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2、损失与费用(1)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索赔》课件

《海上货物运输索赔》课件

通知期限
通常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的特定时间内,如7天或 14天。
通知内容
应包括货物损坏或丢失的 情况、数量、价值等详细 信息。
索赔调查
承运人调查
承运人应对收货人的索赔 进行调查,核实货物的损 坏或丢失情况。
调查内容
包括货物的包装、标记、 装载情况,以及运输过程 中的天气、海况等因素。
调查结果
承运人应将调查结果通知 收货人,并说明是否接受 索赔。
仲裁机构
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等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
诉讼
如果选择诉讼,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04 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与索赔的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特点
平安险
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 物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
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
水渍险
除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外,还承保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总结词:涉及除货物损失、延迟 交付和货物损坏之外的其他索赔 情况。
其他索赔案例可能包括因承运人 未履行义务、合同违约或承运人 不当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解决这些索赔需要仔细审查合同 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材 料,以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 性。
THANKS
感谢观看
02
货主可能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要求赔偿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如影响后续生产计划、错过销售 季节等。
货物损坏
货物损坏是指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或变形。这可能是由于船舶颠簸、包 装不善、装卸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货主通常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关的间接损失, 如影响销售和声誉等。
一切险
除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外,还承保 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 失,以及偷窃、提货不着、淡水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第一章船舶保险概述 (3)1.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3)1.2 船舶保险的发展历程 (3)1.3 船舶保险的重要性 (4)第二章船舶保险产品及条款 (4)2.1 船舶保险产品种类 (4)2.2 船舶保险条款解析 (4)2.3 船舶保险投保流程 (5)第三章船舶保险风险识别与评估 (5)3.1 船舶保险风险类型 (5)3.1.1 自然灾害风险 (6)3.1.2 人为风险 (6)3.1.3 法律法规风险 (6)3.1.4 货物风险 (6)3.1.5 船舶经营风险 (6)3.2 船舶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6)3.2.1 定性评估法 (6)3.2.2 定量评估法 (6)3.2.3 综合评估法 (6)3.3 船舶保险风险防范措施 (6)3.3.1 完善法律法规 (7)3.3.2 提高船舶安全功能 (7)3.3.3 加强风险监控 (7)3.3.4 优化保险条款 (7)3.3.5 加强保险理赔管理 (7)第四章船舶保险理赔实务 (7)4.1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 (7)4.2 船舶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7)4.3 船舶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8)第五章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8)5.1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8)5.2 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历程 (8)5.3 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性 (9)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产品及条款 (9)6.1 货物运输保险产品种类 (9)6.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9)6.1.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9)6.1.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9)6.1.4 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 (10)6.1.5 特种货物运输保险 (10)6.2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析 (10)6.2.2 保险期限 (10)6.2.3 保险金额 (10)6.2.4 保险费用 (10)6.2.5 保险赔偿 (10)6.2.6 保险合同解除与变更 (10)6.3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流程 (10)6.3.1 了解保险需求 (10)6.3.2 选择保险公司 (10)6.3.3 填写投保单 (11)6.3.4 保险公司审核 (11)6.3.5 签订保险合同 (11)6.3.6 缴纳保险费 (11)6.3.7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11)6.3.8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 (11)6.3.9 保险公司赔偿 (11)第七章货物运输保险风险识别与评估 (11)7.1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类型 (11)7.2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11)7.3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防范措施 (12)第八章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12)8.1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 (12)8.1.1 理赔申请 (12)8.1.2 理赔审核 (13)8.1.3 理赔支付 (13)8.1.4 理赔结案 (13)8.2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3)8.2.1 保险条款解读 (13)8.2.2 保险及时报案 (13)8.2.3 保留证据 (13)8.2.4 遵守合同约定 (13)8.3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4)第九章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比较与选择 (14)9.1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 (14)9.1.1 定义及性质 (14)9.1.2 保险范围 (14)9.1.3 保险责任 (14)9.1.4 保险费用 (15)9.2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选择标准 (15)9.2.1 保险需求 (15)9.2.2 保险费用 (15)9.2.3 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实力 (15)9.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组合方案 (15)9.3.1 单独购买船舶保险 (15)9.3.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组合购买 (15)9.3.4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 (15)第十章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分析 (16)10.1 船舶保险市场现状与趋势 (16)10.2 货物运输保险市场现状与趋势 (16)10.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发展策略 (16)第一章船舶保险概述1.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范围船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四章 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 运输与保险

合同中的装运条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的解释 •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 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外,允许分•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 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 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 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 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 分批装运。
四、 装运通知
• 按FOB、FAS条件成交时,卖方应该在约定的装运 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 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 方的备货通知后,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船名、 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 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合同中的装运条件
• 按FOB、CFR和CIF术语签订合同,卖方应该在货物 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进 口报关手续。 • 按FCA、CPT和CIP条件签订合同,卖方应该在把货 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 理保险和进口报关手续。
案例分析
•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 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定是梧州。可德国发 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 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 线是合理的。
3.转船地点的规定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提单“收货人”通 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 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 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PPT

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PPT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这是共同海
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该危险必须是船、货 双方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救威胁船 货双方共同安全的危险; (2)共同海损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对风险的错误估计不能 构成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是为解救船 货安全而采取的自愿的行动;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 或其他类似事故。
❖ (二) 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 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船或货 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 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 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程度 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 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 损和单独海损。
5.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 方和运费方。
进行共同海损分摊时, 一般遵循《约克——安
特卫普理算规则》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
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 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 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 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 失有:①1 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 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 烧毁;④拖船费用。
风险与损失risk & loss
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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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特别提款权 英语为:Special Drawing Right。缩写为:SD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一种国际货 币储备单位,最早发行于1970年。为成员国在货币 基金体系内的资产储备,又称纸黄金。最初发行时 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 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 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1、直达提单
信用证中规定不得转船时,结汇时必须使用直 达提单。
2、转船提单 一般由负责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转船提单
1、2之间责任、费用独立 1程负责全部费用,不负全责 1负全责(连带责任)
3、联运提单 两种运输工具 覆盖全程的提单 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但不负全责。 4、多式联运提单 两种以上 存在海运 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或“无船公共承运
人”
多式联运特征: (1)全程责任(签发人) (2)全程联合运输提单 (3)单一运费率 (五)提单格式 1、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
(六)商业习惯 1、倒签提单(区别倒签保单) 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结汇的需要 托运人出具相应的保函 违法违约
2、顺签提单 3、预借提单 装船前或者装船完毕前 及时结汇 提供保函 承运人面临的风险 4、过期提单 提单晚于货物到达 超过议付规定时间
(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承运人受雇人员的过失行为 海图过时
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承运人责任受《水 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调整,承运人不享受本 条免责权利。
船舶互撞条款 2、火灾 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承
运人本人的过失除外。
3、天灾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
2、船东是承运人
3、租船人、无船承运人需注明“作为承运人” 字样。
(二)实际承运人 条件: 1、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包括转委托 2、从事实际运输,具体分类 (三)承运人的代理人 船舶经营人 简式提单的弊端
二、承运人的责任 (一)责任期间 1、集装箱货物 装货港接收货物
拼箱
满箱
卸货港交付货物
2、非集装箱运输货物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第一节 审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 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涉及到的关系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提单持有人。
二、提单的性质 1、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租船运输
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提单为合 同存在的证明)
提单签发时间 提单内容 冲突处理
3、物权凭证
“认单不认人”
可以背书转让,但必须是在船舶到达目的地港 之前?
三、提单的流通程序
1、订立承运合同
2、装船
大副收据
已装船提单
3、信用证环节
议付行 开证行 进口商
4、到货环节 四、提单的分类 (一)货物是否装船
3、指示提单 凭指示
凭xx指示
托运人
背书
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
背书人名字 被背书人名字
(三)提单对货物外表的批注 1、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提单转让一般都要求是清洁提单
结汇
强制结汇 意愿结汇 限额结汇
2、不清洁提单
实际业务中,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将不 清洁提单换为清洁提单,便于结汇。
(四)运输方式不同
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托双方协商同意 的,注有“装于舱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 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灭失 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承运人仍可 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 人对此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 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 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 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装上船
卸下船
(二)适航、适货义务
1、适航时间
开航前
开航时
2、适航能力
船舶自身 人员配备 物品配备 3、适货能力
(三)管货义务
1、装、卸货物和配载
2、谨慎的照料和保管货物
(四)不合理绕航
绕航: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地 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救助行为
合理绕航
共同海损行为
不合理绕航
(五)舱面货
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 11、经谨慎处理仍未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谁主张,谁举证”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
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注:除第2条规定外,承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七)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1、海商法56条
5、甲板货提单
五、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的正面条款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首要条款: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国内法 制约的条款,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适用 范围。
第二节 确定追偿对象和责任
一、明确承运人
(契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的代理人
(一)承运人
1、(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货损货差负 连带责任。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 注明装运船舶和装运日期 银行只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舶的
提单? 2、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二)按照提单的抬头不同划分 抬头:挪抬、平抬 1、记名提单 收货人一栏中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 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 收货人一栏中注明提单持有人 不需背书即可转让
(1)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
(2)货物毛重
(3)托运人与承运人商定
(4)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器具
载明货物件数、未载明
2、海商法59条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 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 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 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 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 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 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 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 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 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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