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提高森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职工贫困成因的研究

的负担使之轻装 上阵 , 区职工摆 脱贫困是指 日可待的。 林
[ 词】 贫困; 关键 两危 ; 因; 究 成 研
s u y On T e Ca s t n OfE ly eM i r o et t d h u a i mp o e s y OfF rs r o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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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黑 龙江 省 森 工 林 区职 工贫 困成 因 的研 究
冯 月琦 孙剑 钥
( 黑龙 江省 森 工 总局 财务 处)
[ 要 】 文章通过对我省森工林区职工贫困成 因的研 究得 出如 下结论 : 摘 首先取 决 于劳动 者素质较低 , 劳动生产 率和产 业化 程度不高, 也是林业“ 两危” 至今没有彻 底摆 脱的关键所在 ; 次要 改 变观 念 , 其 解决政企 不分 , 业办社会 等 问题 , 减轻 企业 企 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黑政办发[1998]80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1999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16号令)和《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17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目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主要标志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为基本形式。
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应遵循以下原则:在统筹项目上,坚持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上,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积累,先实行差别缴费比例,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过渡的原则;在建立调剂金制度上,坚持全省统一提取,平衡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原则;在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上,坚持省、地市、系统(农垦、森工、煤炭、建筑)、行业(铁路、邮电、电力、有色金属、航运、民航、石油、金融)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
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全省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离退休人员。
三、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级调剂金以通过平衡调剂,在全省范围内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进行筹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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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现就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责任分工意见如下: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左右。
(省发改委负责)(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13%左右。
(省财政厅主办,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办)(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以上。
(省发改委主办,省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委、商务厅、金融办协办)(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
(省工信委负责)(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以上。
(省商务厅负责)(六)进出口总额增长8%左右。
(省商务厅负责)(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2%以上。
(省发改委、农委、统计局分别负责)(八)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省物价监管局负责)(九)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3.5%。
(省发改委负责)二、大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一)全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
1.抓好600个省级重点产业项目,确保年度投资达到2000亿元,带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200亿元以上。
(省发改委主办,省工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协办)2.重点抓好哈尔滨中小型燃气轮机、齐齐哈尔提速提重新型铁路货车、哈工大奥瑞德蓝宝石等一大批技术领先、附加值高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促进尽快落实、落地。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工企业转型发展的支持意见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工企业转型发展的支持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黑林草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工企业转型发展的支持意见黑林草发〔2021〕4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省林业科学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发展相关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重点国有林区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成果,全力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快推进森工企业转型发展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推动森工企业与地方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1.加强规划统筹。
将森工企业纳入《黑龙江省林草保护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省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打破地方林草和森工企业界限,实现在各项工作上同一标准,同等待遇,推进森工企业与地方融合发展。
2.做好项目前期服务。
省林草局每年依据规划,按照国家、省投资方向和有关要求,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森工企业将项目纳入储备库,精准申报项目。
3.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省林草局只对口森工集团,不对口集团下属企业。
龙江森工、伊春森工林业和草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两大森工集团报省林草局审批,项目验收由省林草局组织开展。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按照现有程序办理。
省级预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实施委托项目监管。
省林草局委托森工集团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督促森工集团对下属企业和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照批复的内容组织好项目实施。
5.科学利用财政资金。
省林草局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工作,积极组织森工企业申报项目入库,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申报,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拨付相关资金,根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资金绩效评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教育局文件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教育局文件黑森教字〔 2008 〕10 号关于开展新一轮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森工系统中小学教师及校长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08-2009年)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教育处、各林业局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2005--2009年)的意见》黑教师[2005]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依据,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为目的,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知识”为重点,以骨干教师培训为龙头,以校本培训为主体,以信息技术和远程教育培训为依托,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教师培训。
突出师训工作的时代性、创造性、实效性。
预计到2009年底,使林区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一轮不低于240学时的培训。
形成完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规章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运行保障机制;抓实教师学历提高培训;优化教师队伍学历结构,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森工系统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力争创办让林区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培训任务1、组织开展培训者培训组织实施培训者培训,为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有力的保障。
到2009年底,使每一位培训者接受不低于120学时的培训。
2、组织开展骨干教师培训组织实施省、总局、林业局级骨干教师培训,遵循骨干教师成长规律,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时代需要的具有现代化教育素质和创新精神的骨干教师队伍。
到2009年底,每一位骨干教师接受不低于240学时的培训和研修。
3、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岗位培训组织实施新一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岗位培训。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黑森劳[2004]35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森劳[2004]354号)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厂、公司),总局各直属企业:为了全面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印了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工伤致残和职业病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森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工系统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森工企业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单位,仍按原渠道进行(即: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市所在地森工企业及伊春林管局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非因工致残或患病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作出医学技术结论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森工总局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事局、监察局、林业工会、安全处、信访处、森工林区保险事业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组成专家组对职工工伤、患病和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作出医学结论。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农字第2号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现就国有林区森林工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各级林业部门和所属的森工采运企业,要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采育结合,综合开发,全面发展。
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森林工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符合林业特点,转向以营林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包括抚育间伐)进行木材生产,年度计划木材生产总产量,需经林业部批准,各地和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木材产量。
如有未经林业部批准的计划外采伐,要追究地方林业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所得经济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三、企业的销售部门要统一管理木材销售,全部销售收入(包括抚育间伐材销售收入)要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编入决算。
如发现有不进帐或帐外设帐,转入集体经济收入等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其收入要全部上交财政。
四、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六年木材提价增加的收入,除交纳产品税外,中央与地方财政都不拿,全部用于林业。
主要用途是:1、提高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标准。
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采运企业提取林价(育林基金)的标准,按木材销售收入21%提取。
其它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按此比例提取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由省、自治区政府具体确定。
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交省级森工主管部门(包括与省财政直接发生财务关系的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用于企业之间调剂和按原规定交给地方营林的部分。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xx-05-0110:33提问者:匿名|浏览次数:1657次我来帮他解答推荐答案黑人社发[xx]25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xx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xx]1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时间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xx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遍调整1、xx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增加102元/月;2、xx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加70元/月;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xx年计算,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xx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1、高级职称人员再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增加600元/月。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龄人员再调整xx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再调整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月。
4、未达到平均标准的军转干部再调整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国有贫困林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国有贫困林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黑林草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国有贫困林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0〕40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宾西示范林场,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国有贫困林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0年4月15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国有贫困林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省林草局决定开展国有贫困林场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的重要讲话,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加强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注重效率与效益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依法高效行政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效果和效益与扶贫工作的内容相对应、年度工作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有利于统筹整合扶贫资源;奖励先进的原则。
三、评估对象考评的对象是各市(地)、县(市、区)所属国有贫困林场。
本方案列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国有贫困林场是指利用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016-2020年)扶持的国有贫困林场。
四、评估依据(一)《国有贫困林场界定指标与方法》(LY/T 2088-2013)、《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17]25号)、《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黑财农[2017]185号)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成效考评办法(试行)》(办场字[2016]122号)等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资金拨付文件及各市(地)、县(市、区)年度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总结等;(四)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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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森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
指导意见
近年来,总局党委、总局着力于改善民生,千方百计提高职工收入,森工企业职工工资低水平运转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森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高于全省的幅度增长,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森工工资总体水平仍偏低,与全省及全国同行业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为实现“十二五”末,森工职工工资水平翻番的目标,形成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现就提高森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森工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实施天保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为契机,加快经济转型,促进产业发展,增收节支,广辟财源,不断壮大企业经济实力,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收入的持续增长。
二、调整职工工资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企业的原则。
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立足本企业自身,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和创
造性,通过增收节支、内部挖潜,发展和壮大经济实力,努力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坚持着眼当前,持续发展的原则。
各企业在制定调资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既着眼当前,又兼顾长远,要有短期能支付,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基础和战略思想。
3、坚持鼓励先进,因地制宜原则。
在增资上不搞“一刀切”,但今年6月底前各企业均要完成增资工作。
4、坚持公平、公正,普惠性原则。
现阶段,在企业内增长工资以平均增资为主,不应拉开增资幅度,对上岗职工均应同一标准,同一幅度,同一时间进行调整。
5、坚持好事办好,保持稳定原则。
要做到调资政策公开,调资结果公开,确实保证调资工作在公平、合理、有序基础上进行,要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三、调整职工工资的范围、幅度和时间及办法程序
(一)调资范围:截止2010年12月31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森工国有企业和总局直属国有企业中在册的具有国有身份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参加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编教师及林区公检法在编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二)增资幅度:2011年企业增资幅度按人均不低于200元/人.月标准进行。
(三)调资办法:此次增资在现行标准工资基础上
增加后,就近靠入黑森劳字[1998]230号文件《森工企业职工支付序列表》中序列1标准上,记入职工档案。
企业自主实行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等,不作为此次增加标准工资的基数;执行企业护士工资标准人员,在调整标准工资基础上增加10%工资。
调整后的工资增资额含林区津贴。
执行计件工资的工种岗位,可参照计时工资调整幅度按市场价运作,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增资时间:调整职工工资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五)审批办法:本次调整职工工资幅度不高于200元的由企业自行审批。
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林管局劳动保障处上报《2011年森工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增加工资基金表》、《2011年森工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备案名册》电子版,各林管局劳动保障处汇总后,上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总局直属企业直接上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资幅度高于200元的要上报总局审批。
四、调资的资金来源:按照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行筹集原则,今后企业调整职工工资主要是通过企业自身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发展多种经营等措施积极筹措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职工调整
工资方案,并上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总局鼓励各企业积极试行和探索效益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等各种类型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资领导小组,劳动、财务、审计、纪检、工会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调整工资办公室,企业劳动部门具体负责调整工资的日常工作。
各级劳动、财务、监察、工会、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要审慎处理调资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做到调资政策公开,实施办法公开,调资结果公开,要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调整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广大职工群众感受到总局党委、总局千方百计地改善民生的战略意图,要让森工广大职工理解,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是在森工的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企业承受力还十分有限,特别是二期天保工程实施后,企业主产品产量将大幅度调减,企业经济状况更加严峻的情况下进行的。
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森工的经济建设中来,努力实现森工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附:1、2011年森工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增加工资基金表
2、2011年森工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备案名册
3、2011年森工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