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目录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二、申请时间三、申请主体四、受理机关五、提交资料六、审批机关七、缴纳费用八、伐除林木的所有权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一)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分两种情况:1、非林业用地上的集体林木采伐由各地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2、非林业用地上的国有林采伐仍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由《森林法》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森林法》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8.改革范围。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新森林法处罚条例

新森林法处罚条例森林法是调整人们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整理的新森林法处罚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新森林法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东北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有效 的管理办法 , 既有利 于林木 的培 育和 利用 , 发挥森林 的生态效 益 , 还可以有效地
控制资源 消耗 。但 目前还 存在着采伐类型
伐、异地采伐 、越界采伐 、多批少采 、少 批多采等现象。培植 业用材、薪炭材 、母 树 林 种 子 园改 造 以 及 林 企 道 路 材 基 本 没 有
场两 级验收人 员为企业 内部 人员 , 对于伐 区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缺乏必要的手段
和措施来制约 , 只能 听 之 任 之 。
1 伐 区资 源 管理 工 作存 在 的 问 题
1 1 凭 证 采伐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各 地 凭 证 采 伐 制 度执 行 得 不 好 , 木 林 采伐凭证率 低 , 普遍不 同程度存 在无证采
首先 , 各地 没 有 严格 执 行 三级 验 收 制 度 , 林
用 , 费现有的森 林资源 。其次 , 浪 在调 查设 j 成 了林木 资源的 巨大浪费 。
林木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 限额管理的 中心任 务 , 是资源 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 和 工 作 重 点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宏 观 是 调控 , 合理调节森林资源优化配置 , 建立林 业生态 体系和林业 产业体 系的需要 , 是实
现 象。第三 , 抚育伐不 能真正起 到伐 劣留 优 的抚 育 目的 , 是 采 针 留 阔 , 大 留 小 , 而 采 采珍贵树种 留劣等树种 , 或是设计有出材 , 而 实际 只是伐 除藤条灌 木 , 没有 出材 。第
四 , 区 内 损 失 浪 费 严 重 , 伐 区 内加 大墩 伐 在
计精度不高 , 标准地随意设置 , 代表性差 , 人 为 因素影响的压尺现象 严重 。 第三 , 伐区设 计采 用的数表( 般为一元材 积表) 一 不能满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蒙古栎林的经营对策

育和栽培模 式方面有所 突破 。对现有 蒙古栎林 生长量低 的 原因要深入探讨 , 并切实加 以解决 。
2 影响蒙古栎林经营的主要因素
蒙古栎的根 、 、 、 和果实 均有 较高 的经 济价值 , 茎 枝 叶 近 年来市场对大径 材 的需求 尤为 迫切 , 1 2 0年原 木 的价 格达 0
21 0 2年 1月 第 2 卷第 1 5 期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 院学报
Ju a o e og agV ct nlmt t o cl ia E g er g or l f i njn oa oa I i e f oo cl n nei n H l i i m E g i n
蒙古栎( ur s ogla 为壳斗科 栎属 , 叶乔木 , Q e u m noc) c i 落 高
达 3 m, 0 胸径达 6 c 。森工林 区多垂直 分布在海拔 3 0— 0 m… 5
60 0m之间的低 山带。阳坡 为纯林 , 阴坡 存在 与其他 树种 的 混交林 。主要林型有 : 子蒙古栎林 , 榛 胡枝子蒙古栎林 , 杜鹃
关键词 : 森工 ; 蒙古栎 ; 经营 ; 策 对 中图分 类号 :77 9 ¥5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64— 3 1 2 1 ) 1 0 1 0 17 6 4 (0 2 0 - 0 6— 3 国家对 于生物能源林高度重视 , 已引起经 营者的普遍关注 。
13 蒙古栎 林蕴藏 着 巨大的生产潜力 .
40 0— 0 元 , 2 0 0 50 0 是 0 7年 的 2 5倍 , . 比相 同规格 的其 他硬
阔高 3 % 以上。 0
2 1 蒙古栎的生物学特性 . 树木生长发育的规 律称 为树 木的生物学 特性 。蒙古 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从去年11月以来,我厅抽调68人组成17个工作组,深入到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林业厅及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始终把森林资源保护当作全省林业建设的主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使用林地许可证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效果比较显著。
1989年到1995年,全省有林地面积由1519万公顷增加到187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由14.52亿立方米增加到14.72亿立方米,实现了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覆盖率由39.0%提高到41.9%提高了2.9个百分点。
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了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对国务院批准我省的“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别以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文件下达到各市县、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国有林场,对商品材实行林木蓄积和出材“双项”控制,对林业采伐、运输、销售实行“三总量”管理。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森林资源管理

森林资源管理吴昌田Wct99@主要内容一、森林资源营造二、森林资源管理三、森林防火管理一、森林资源营造(一)造林(二)造林作业与施工(三)抚育管理(一)造林1、造林调查设计在调查造林地区自然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根据造林目的,为该地提出造林类型、各项造林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案的技术工作。
调查设计是造林施工的依据,也是提高造林质量的保证。
调查设计包括:宜林地区划,自然和经济条件调查,人工林、天然林以及树种生长情况调查,立地条件类型划分,造林类型制定,造林费用概算,造林设计说明书编写。
2、造林树种的选择●根据调查的立地条件类型、造林目的等情况,选择造林树种。
●原则是:适地、适树、适种源。
●两个途径:一是,选树适地二是,选地适树3、造林密度与混交(1)造林密度的原则与种植点的配置造林密度指:造林地上单位面积栽植点或播种穴的数量,又称初植密度。
通常以株或穴为计算单位。
密度对:树冠、胸径、树高、生物量、材质等都产生影响。
混交树种的选择混交树种的选择原则是:适地、适树、适种源。
两个途径:一是,选树适地二是,选地适树首先根据造林地的立地条件和造林目的选择主要树种,然后再选择伴生树。
(2)混交类型、方法与比例混交类型:乔木与乔木、乔木与灌木、综合混交混交方法:株间、行间、带状、块状混交比例:指各树种占混交林总株数的百分比,混交比例在数量上的变化,与混交各树种间关系发展方和混交效果有密切关系。
混交树种所占比例,以有利于主要树种生长为原则。
(二)造林作业与施工1、造林地整地时间、整地的方式方法造林地整地时间:一般在秋、冬季进行造林地整地方式:全垦、带状、水平阶、水平沟、鱼鳞坑造林地整地的作用:改善立地条件、保持水土、便于施工2、造林方法与造林季节造林季节:一般在春、秋两季造林方法:植苗、播种、飞机播种、分殖3、检查和补植主要检查造林质量,当年造林成活率在85% 以上的为合格,在40%-85% 间的需要补植,40% 以下的需要重新造林。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措施作者:刘士林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7年第07期摘要: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情况来看,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森林增长任务艰巨。
在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还没有建立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
很多林区的林木采伐不合理,在林地管理上,管理保护措施贯彻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够全面,这些不利于林业的健康发展。
必须继续执行采伐限额制度,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关键词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措施我国的林业发展起步较晚,在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还没有建立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
很多林区的林木采伐不合理,在林地管理上,管理保护措施贯彻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够全面,这些不利于林业的健康发展。
制约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壮大。
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逐步完善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措施。
一、我国森林资源概况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情况来看,我国的森林面积为1.75亿公顷,天然林面积为1.16亿公顷,人造林面积为532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约为18.21%,距离世界平均水平31%的差距还很大。
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森林增长任务艰巨。
必须继续执行采伐限额制度,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二、我国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林木采伐存在的问题我国林木的采伐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采伐前的调查设计不到位。
很多林区缺少采伐前的精准调查、设计,基本都是走下过程,采伐方案质量低下,无法指导实际作业。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采伐设计,使得林木采伐作业无章可循,管理混乱,采伐经常会超出限额等现象发生;其次,采伐过程管理不严格。
在林木采伐中经常出现采伐指标挪用,采伐片区随意,甚至采伐树木品种调换等情况,丈量时压尺情况严重等一系列管理不到位出现的完全可以避免的问题;最后,过度采伐基本成为常态。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林业管理者片面地追求眼下的经济利益,在采伐作业中基本都会有意地超额完成任务,这种采伐常态打破了限额采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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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
第四条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采伐限额计划 第六条 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
第八条 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 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十一条 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 2
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
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
第三章 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
第十五条 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
第十六条 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 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 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 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
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0.01公顷,为半径5.64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
第十八条 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
第十九条 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 3
第二十条 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
第二十一条 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
第二十二条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 (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 (二)调查设计说明书; (三)调查设计总括表; (四)小班调查设计表; (五)材种出材量表; (六)工程设计表; (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 (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 (九)采伐木调查卡; (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 (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四章 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
(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 (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 (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 4
(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
(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
(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 (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 (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 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 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
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 (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 (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 (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 (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 (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 (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
第二十六条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
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
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
第二十八条 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
第三十二条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
第三十三条 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
第三十四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
第三十五条 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