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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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9.02
•【文号】财农字[1991]272号
•【施行日期】1991.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1]272号1991年9月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分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为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保护费”(指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经费列支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于1988年以林财字339号文明确,年终由森工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含扑火经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

现考虑到:从1991年起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比例已由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高到26%和当前森工企业经济困难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不再执行“森林保护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改为从已提的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中列支。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黑森营[2007]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发布日期】2007.04.17【实施日期】200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森营〔2007〕77号)各林管局、林业局:随着森工系统生态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绿地面积不断扩大,林区职工群众参与植树造林,绿地认养活动的热情空前高涨。

为使绿地、林木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开展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将其作为拓展全民义务植树形式积极方法,宣传企业文化的有力阵地,增强全民绿化意识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中来。

二、建立示范,以点代面,逐步推开。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绿地,建立示范点,今年要求林管局要建立1-2处规模较大的示范点,引导本区绿地认养工作深入开展。

各林业局要广泛动员,引导群众逐步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年内实现零的突破。

使我省森工绿地、林木认养活动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在广泛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建立绿地、林木认养档案,积极总结经验,每年年末汇同年末报表上报林管局,各林管局总结汇总后上报总局。

四、领导重视,积极推进。

绿地和林木认养工作与领导办绿化点相结合,各级绿化委员会成员要带头做好,并积极引导林业以外单位、企业、人员参与,推动当地绿化事业蓬勃开展。

五、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作好评比表彰工作,对于绿地认养成效显著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黑林草办发〔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19〕193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文件要求,现将全省工程系列林业(森工)工程专业2019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及地点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13日。

材料报送地点:省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411室);联系人:李伟莉联系电话:139****8268,82337395。

王军鹏联系电话:150****8555。

二、评审标准及评审范围(一)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森林工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执行。

可参阅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专题。

(二)评审范围全省市、县(市)林草局及所属单位从事林业(森工)专业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评审专业林业(森工)工程包括林学(主要从事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与规划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种苗、森林培育、森林植物、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森林经理、森林旅游、水土保持、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的开发、研究、设计、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林产工业、森林采伐运输、林业机械、林区道桥、林区电力6个专业。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
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黑林草发〔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情况的
通知
黑林草发〔2021〕33号各市(地)林草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集团公司: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调查了解涉林类项目资金运行监管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情况
1.“十三五”期间,是否存在同一林草项目多头申报套取涉林资金的问题,包括中央、省、市(地)、县级林业财政资金。

2.“十三五”期间,是否存在同一项目(非林草牵头项目)多头申报套取涉林资金的问题,包括中央、省、市(地)、县级林业财政资金。

二、报送方式及时限
各市(地)要建立问题排查整改日报告制度,从5月21日至5月23日,组织所辖县(市、区)认真开展问题摸排,填报附表,并经当地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于每日12时前通过省林草局报表系统向省林草局上报。

存在问题的市(地),需每日补充报送出现问题的详
细调查情况、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不存在相关问题的,需在项目名称下方填写“无此类情况”。

并于5月23日14:00前将此项工作排查及整改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报省林草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招[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19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黑森交〔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黑森交〔2018〕30号各林管局,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按照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治超发〔2017〕11号)要求,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22日对森工总局治超工作进行了检查考评。

由于森工林区开展路政执法工作较晚,目前又处于国有林区改革阶段,机构、人员还不健全,在规范执法、路面治超、源头治超、科技治超、执法保障、治超成效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的建议,总局治超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林区治超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各林业局及总局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治超合力,努力解决林区治超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使治超工作实现良性的发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治超责任,保证治超经费各林业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16〕124号)、《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治超发〔2017〕11号)的考评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分别与各相关责任单位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

各林业局要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林业局年度财务预算,要保证治超宣传、治超执法及治超人员的补助等经费足额到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黑建招[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09]5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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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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