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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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法律上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承揽合同则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用于规定承揽方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责任和条件。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进行比较,并就其适用场景以及主要特点展开讨论。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买方支付一定价款,卖方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通常适用于商品、房地产等财产的交易。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如下:1. 双方共同权利义务:买卖合同确立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商品等。

2. 商品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将商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成为商品的合法所有人。

3.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买卖合同规定了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买方需按照约定接收商品。

4. 价格协商: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买方需支付卖方约定的价款。

买卖合同适用于大部分买卖交易,双方交易的主体通常是成年人或者法人实体,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商品的价格、质量、数量等。

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担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其主要特点如下:1. 服务性质: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服务或完成一项工作,而不是物品的转让。

2. 报酬约定:委托人和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报酬,作为对承揽人提供服务的补偿。

3. 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存在委托人和承揽人的劳务关系,承揽人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4. 保证责任:承揽人需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约定要求,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

承揽合同通常适用于建筑工程、咨询服务、维修服务等需要技术或专业知识的领域。

双方交易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范围、报酬、服务期限等。

三、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1. 权利义务: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商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合同目的、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1. 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 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3. 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目的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 承揽合同:目的在于特定工作成果的完成。

4. 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 承揽合同:工作过程中的风险通常由承揽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 标的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通常是已经存在的物或者可以明确确定的物。

- 承揽合同:标的物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创造的工作成果。

6. 履行方式:- 买卖合同:通常涉及一次性的交付和支付。

- 承揽合同:可能涉及分阶段的履行,如阶段性工作成果的交付和报酬的支付。

7. 合同解除:- 买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如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承揽合同: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8.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承揽合同:违约方除了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因未能完成工作而造成的额外费用。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业务中正确选择和使用合同类型,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1)资料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1)资料

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各类承揽合同共性的规定,对每一个具体的承揽合同,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列举完毕。

因此,区分哪些合同是承揽合同,对正确适用法律尤其重要。

由于承揽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认真加以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

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

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合理缔约、防范风险。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合同履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过程和成果要求;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主要关注标的物的交换和价款的支付。

3. 合同的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服务、智力成果等;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实物。

4.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定作人,但并非必然转移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买受人。

5.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可能由承揽人或定作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四、具体条款解析1. 承揽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明确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等。

2. 买卖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交付方式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五、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1. 法律责任: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纠纷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特点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即承揽人)按照另一方(即委托人)的要求,承担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点如下:1. 一方委托,一方承揽:承揽合同是由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委托人向承揽人提出要求,承揽人承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责任。

2. 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一方通常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回报。

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3. 风险承担: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承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风险,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 非所有权转移: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通常不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委托人仍然拥有工作成果的所有权。

二、买卖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即买方)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另一方(即卖方)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点如下:1. 一方购买,一方出售:买卖合同是由买方与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买方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卖方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方。

2. 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买方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作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报酬。

3. 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成为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所有人。

4. 商品规格明确: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详细内容,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商品或服务。

2. 风险责任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的风险。

3. 所有权归属不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通常不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委托人仍然拥有工作成果的所有权;而买卖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4. 法律适用不同:承揽合同一般适用于民法的相关规定,而买卖合同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简版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简版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 定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们在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卖方购买其所有权的物品或劳务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以相对独立的委托协作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商品的买卖交易,交换买方支付货款和卖方提供商品或劳务。

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承担相对独立的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劳务的协议。

承揽合同是由委托人与承揽人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承揽人同意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报酬。

2. 合同主体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各自有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委托人是合同的发起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承揽人承担工作。

承揽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工作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3. 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商品的买卖交易。

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提供商品或劳务。

合同成立后,卖方有义务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

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工作。

委托人要求承揽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承揽人有义务完成工作并按约定的方式获得报酬。

4. 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以货款的方式购买商品,卖方有义务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

买方只需支付货款,不需参与具体的工作过程。

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支付报酬。

承揽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提供满意的服务。

5. 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6. 合同的终止买卖合同通常在商品交付和货款支付完成后终止。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合同是经济交往中的一种法律行为,它约束着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是合同,但在内容和性质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点:1.1 承揽合同的定义与性质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酬金或报酬的合同。

它的特点是以劳务或服务为主要内容。

1.2 承揽合同的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责任,包括按时提供合格的劳务或服务、保证劳务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等。

而委托人的责任是支付约定的酬金或报酬。

1.3 承揽合同的解除承揽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一般情况下,如果承揽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劳务或服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2.1 买卖合同的定义与性质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卖方)将某种物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买方),并由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它的特点是以物品的买卖为主要内容。

2.2 买卖合同的交付与付款买卖合同的核心是物品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物品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价款。

2.3 买卖合同的权益转移买卖合同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合同的签订,物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一旦物品交付并支付了价款,买方即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卖方不再享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3.1 合同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劳务或服务,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物品的买卖。

这决定了两种合同的性质和主要责任。

3.2 责任的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物品交付和质量保证的责任。

3.3 权益的不同通过承揽合同,委托人获得的是劳务或服务的权益;而通过买卖合同,买方获得的是物品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商业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约定和权利义务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就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性质、要素、责任等方面加以分析和比较。

一、定义和性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货物的交付和转让达成协议,一个当事人以一定的价款向另一当事人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向业主提供一定劳务或制作某种工程,由业主支付一定的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属于物权关系,主要涉及货物的买卖,具备相对稳定和一次性的特点。

承揽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主要涉及服务或工作的承揽,具备连续性和延续性的特点。

二、要素和约定买卖合同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交付和付款等,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关事项。

承揽合同要素包括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或工程、报酬、工期等,双方亦需就这些要素进行约定。

买卖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达成,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确认订单等方式确立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达成,也可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双方都应当就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三、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双方的交付和付款义务上。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标的物,并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和数量。

买方有义务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约定的价格。

承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涉及到承揽人提供劳务或工程的履行和业主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应按照约定或行业标准履行承揽责任,而业主有义务支付约定的报酬。

四、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差异、交付延误等情形。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退款、赔偿损失等。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则主要涉及到履行逾期、承揽质量不合格等情形。

违约方可能需要赔偿业主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终止和解除买卖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履行完毕、法律规定的情形等方式达成。

例如,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一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时合同终止。

承揽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按照约定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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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 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

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
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

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

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基于以上两点来分析上述案例,乙向甲交付的口袋布系半成品,是按照甲的特定要求制作的,由于对口袋布的大小规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只能满足甲的特定需求,而不能在市场上任意流通,据此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倘若乙向甲交付的是其他物品,如手套,且该款手套乙也向其他厂家供给,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宜认定为买卖关系。

3.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不明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作出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标的物的特定性与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
断,可以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加以认定。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

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

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

关于合同目的,应依据“名实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即合同约定的内容虽不明确,但是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则应以承揽合同定性。

以合同名称作出推定仅限于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但名称与内容矛盾,则应以内容为准来进行定性。

5.鉴于制作物供给合同本身的特点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介于承揽与买卖之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此时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理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监督检验权等特殊权利,在双方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体现为承揽关系时,不宜赋予一方此种特殊权利。

而此类合同在不能体现承揽关系特性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五、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1.确定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则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确定履行义务的方式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该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非经定作人同意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标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

4.确定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双方协议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为签订合同不转移标的物即可转移风险,承揽合同则只能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转移风险,不可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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