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1—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2—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豫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实施日期】2019.01.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郑政办文[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号DOC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打造美丽郑州为目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合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保洁、待建空地、资源开采、散流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进行整治,促进我市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1.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
各类施工单位要对主管部门签订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报送控制扬尘污染方案。
落实工地设置密闭施工围档、实行场地内硬地坪施工、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硬化并设置沉沙井、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督促运渣车密闭运输和建筑材料堆放覆盖等规定。
着力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强力推行湿法作业。
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轨道交通工地设置降尘监控设施,建立重点工地扬尘监管信息系统。
2.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
完善密闭运渣车辆技术规范,达不到技术规范的运渣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在施工工地出口处设立监控设施,监督施工工地驶出车辆带泥出场和冒装撒漏,严禁冒装渣土车、带泥车和沿途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确保密闭运输效果。
3.控制裸露地面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4.控制散流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
产生扬尘污染的散流物料堆放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档、进行覆盖或洒水降尘,禁止露天堆放散流物料。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实施方案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实施方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实施方案1. 简介背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加,餐厨废弃物处理问题亟待解决。
方案目标•实现餐厨废弃物的集中收运和环保处置,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影响,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2. 方案内容收运系统建设•建设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系统,包括收运站点和收运设备的规划、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完善。
•收运站点设置合理,能够覆盖全区各个餐饮单位,并方便废弃物的收集和卸载。
废弃物分类和包装要求•明确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标准和包装要求,方便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分类和处理。
•提倡餐饮单位进行自主分类和包装,加强环保宣传和培训,提高废弃物分类的积极性和准确性。
收运车辆和人员管理•配备专门的收运车辆,按时间和路线进行收运,确保及时且高效地收集餐厨废弃物。
•管理收运人员,加强培训,确保收运操作规范和安全。
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建设现代化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厨余垃圾处理中心和油脂回收中心等。
•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高效处理废弃物,确保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数据管理和公众参与•建立餐厨废弃物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收运和处理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为后续政策制定和改进提供依据。
•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居民和餐饮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形成共同推动废弃物管理的良好氛围。
3. 实施计划阶段1 计划•了解实验区餐饮单位情况,制定收运车辆和站点的规划方案。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餐饮单位和居民对废弃物分类的认知和重要性。
阶段2 计划•开始收运和处理试点,测试系统运行效果和问题。
•完善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可视化数据监测和分析平台。
阶段3 计划•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进一步扩大收运和处理范围。
•深入开展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推动行业技术升级。
4. 预期效果•实现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和环保处置的全覆盖,有效化解餐厨废弃物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05f7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b1.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九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市区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全市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但是,目前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控制,不仅对我市未来的发展和后代人的生存构成潜在威胁,而且制约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当代人的现实利益。
“十五”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入世贸组织后,也亟须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把保护环境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五”计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10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努力做到理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促使我市“十五”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3415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7f.png)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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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产生的社会垃圾进行袋装、扎口集中后,由本单位或其委托 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扎口 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条 下列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 (一) 居民生活垃圾; (二)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 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 (四)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袋装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七条 收集生活垃圾应当逐步使用统一规格、标准的垃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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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扎口后,由居民自行送到指定的收集点。 不得乱弃、乱倒。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新建、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 筑垃圾,居民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申报登记,由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统一运输到建筑垃圾笑纳场地。居民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垃圾运输 费,不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作业掏出的 下水道污泥和植树、剪花、剪枝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由市政、 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及时收集、运送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 消纳场地,不交纳处置费。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62 号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业经 1997 年 9 月 11 日市人民政府第十 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 陈义初 1997 年 9 月 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 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 废弃物,以及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等 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 废弃物 。 城市特种垃圾是指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单位产 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建成区和黄河游览区、飞 机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管理。 第四条 城市垃圾应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提高垃圾 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 作。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管理 工作。 公安、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房产、公用事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随处乱倒生活垃圾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 不足 1 立方米的处以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1 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 200 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
随处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 罚。
第三十五条 随处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每次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随处倾倒其它特 种垃圾的不足 1 立方米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以下罚款;超过 1 立方米的,每 立方米处 1000 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第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垃圾,清运单位必须当日运送到垃圾中转站,不得 积存。
第十四条 禁止在袋装垃圾收集点扒捡垃圾。 第十五条 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清运到垃圾 处理场。其他单位和个人除向中转站运送垃圾外,不得向任何区域运送生活垃 圾。
第三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 5 日前向市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批次,经复核后予以登记。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 理部交纳垃圾处置费。 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自行运输垃圾能力的, 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下达承运任务;有自行运输能 力的,应报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自行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市环 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方式、途径路线、消纳场地和完成限运输建筑 垃圾,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建筑单位应承运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书,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运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 单位交纳垃圾运输费。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往垃圾中转 站。
第四章 特种垃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以及其它单位 产生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必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特种垃圾数量、种类进行监 测、核实。 第二十七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对特种垃圾应分类装袋,存入密闭的收 集容器内,并注明识别标志,采取防止扩散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接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无处置能力的,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 位处置。 接受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定时到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收集、清运特 种垃圾。清运特种垃圾应使用专用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扩散、污染。 第三十条 委托处置的特种垃圾应统一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按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处置特种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用由产生特种垃圾的 单位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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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实行装袋收集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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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在当日清运到垃圾中转站的,由区环 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积存量每立方米处以 20 元罚款,不足 1 立方 米的按 1 立方米计算。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前款规定收集、运送生活垃圾,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 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清扫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负责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二条 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内产生的垃圾,不得乱弃、乱倒, 应收集袋装后送到车站、机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由车站、机场管理单位或 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六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建筑 垃圾的,按《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沿途泄漏、遗撒的,10 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建制镇和上街区的城市垃圾管理,参照本细则执 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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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需要采用建筑垃圾回填坑、洼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环 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在 22 时之后至次日 6 时之前,并采取防止扬 撒、遗漏措施。运输车辆车轮容易带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场地出口设置车 轮冲洗设施,防止污染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