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
证据问题调研报告

证据问题调研报告证据问题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关乎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发现一些证据问题,如证据不充分、证据链不完整、证据收集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期对证据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调研方法为了获取详尽的信息,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
首先,我们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细致的研读,了解了国家对于证据问题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其次,我们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机关进行了实地访谈,了解了他们在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最后,我们还收集了一些典型案例,以实际案例来分析证据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原因。
三、调研结果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的证据问题。
首先,证据不充分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一些案件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了证据的不充分,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证据链不完整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证据缺失或相关环节不完善,导致证据链的断裂,在法院审判中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此外,证据收集不规范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导致了证据的质量堪忧。
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我们发现存在多重因素。
首先,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要求不够了解,导致了证据收集不规范。
其次,一些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的问题,对于证据收集缺乏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导致一些证据的可信度不高。
此外,一些地方的证据保存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了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四、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证据收集鉴定能力。
其次,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存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证据链的完整性的审核和把关,确保整个证据链条的无缺失。
此外,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评估,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证据在法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采纳和采信决定着案件的胜负。
因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重视和精心掌握证据的采纳和采信问题。
一、证据的采纳证据的采纳包括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一系列措施。
这个过程必须严谨、规范,不能有任何差错。
律师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规范证据的收集,并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在证据的采纳过程中,律师应该做到:1、对证据的收集实事求是:充分发掘案件中涉及的证据,一定要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能随意猜测、臆想证据的内容;2、对证据的固定规范化: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比如,语音录音,笔录等;3、对证据的保密:证据必须严格保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证据的安全,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二、证据的采信证据的采信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
证据的采信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判断其证明力、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是判断案件胜负的关键性过程。
证据的采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假冒情况,不能搪塞或隐瞒事实真相;2、合法性原则:证据的采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权益;3、重要性原则:证据的采信应该根据证据的重要性作出裁决。
越重要的证据,证明力越强,对判断案件胜负的影响越大,应该得到更高的重视;4、综合性原则:证据是一个整体,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对事件的全貌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以公平客观的态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透彻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证据,充分运用证据采纳和采信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制定出适切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证据调查报告

证据调查报告【证据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旨在查明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证据,为案件处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二、调查对象被调查对象:XXX公司调查时间: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三、调查过程1. 取证准备在展开证据调查之前,我们首先收集相关案件资料,包括举报信、事发现场照片、相关合同和报销文件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证据收集根据案件要求,我们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和证据收集:(1)财务调查:通过审查XXX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票和账目等文件,我们发现了一笔涉嫌虚假报销的支出,并进一步查明了涉事员工和审批流程。
(2)证人证言:我们对相关员工进行了访谈,并录像记录了他们的证言。
证言内容涉及事发经过、当事人行为等关键信息,对案件真相的查明有重要意义。
(3)电子证据:我们对XXX公司的电脑和服务器进行了取证,并提取了涉及案件的邮件、聊天记录和文档等电子证据。
(4)现场勘查:我们组织了专业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了相关痕迹和物证,以便深入分析和判断。
3. 证据分析我们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比对。
通过对比账目、证人证言和电子证据的相互印证,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1)XXX公司的某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其报销金额超过了实际支出,涉及数额巨大。
(2)涉案员工在申请报销时篡改了发票、填写虚假的项目名称和金额,以获得不当利益。
(3)相关审批人员在审批报销单时未认真核查,导致虚假报销得以通过并进入财务流程。
4. 结论根据所搜集的证据和分析结果,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XXX公司存在员工虚假报销的行为,数额巨大,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
(2)涉案员工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追责。
(3)公司的财务审核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加强对报销流程的监管和审批环节的审核。
五、建议与措施针对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建议XXX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对涉案员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治的逐渐完善,证据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如何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作为证据,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自由采集,法院应当依法采信证据,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压制证据的行为。
据此,法院应当将调研报告作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纳入司法实践中。
然而,由于调研报告编写者和调查对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编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不公正等问题,其证明力度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中,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首先,调研报告的信誉度。
虽然调研报告并非传统的证据形式,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调研报告作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中,应当重视其信誉度。
调研报告应当由权威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组织编写,其中应当包含详细的数据和事实依据,并且应当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
其次,调研报告的可信度。
在调研报告的采纳和采信中,调研报告的可信度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方面,调研报告中应当有客观评价。
客观评价是指调研人员在调查中不带有主观意识,对所得到的事实和数据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
另一方面,调研报告的数据来源也应当透明可靠、真实准确。
最后,调研报告的完整性。
在调研报告的采纳和采信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调研报告的证据应当清晰明确、证据充分,而且应当包含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数据。
此外,调研报告中的证据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如果证据存在疑点,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探讨。
总之,调研报告在司法领域中作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应当根据以上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慎评估。
在日后的工作中,调研人员在录制证据时应当坚持发掘事实真相,忠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将所得到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则应本着寻求真实和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合法的证据形式予以尊重和采纳,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审判的合法性。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问题研究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问题研究刑事证据在司法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问题。
证据的适用原则是审查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审判中,证据适用的原则十分重要,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
首先,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取。
比如,对于经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法院是不会予以采信的。
其次,证据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
例如,法律规定的文件、鉴定意见等是有效的证据,而非法证据则无法得到承认和采信。
最后,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慎重对待证据的真实性,避免采信虚假的证据,以免对被告造成冤假错案。
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鉴定,也是刑事证据审查与采信的重要环节之一。
认定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前提,鉴定证据则是对证据的深入研究和分析。
在认定证据时,法院会根据证据的来源、可靠性、充分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只有在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下,法院才会对被告作出有力的判决。
而在鉴定证据时,法院会委托专业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鉴定证据的工作是专业且复杂的,需要法院和专家双方的积极合作,以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除此之外,刑事证据的审查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够充分来推断犯罪事实。
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使有一定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据链的完整性则是指证据之间的关联是否紧密,以及是否能够串联起整个案件的事实。
如果证据链中出现断裂或关联性不强的情况,法院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认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此外,刑事证据的审查和采信还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的相互关系。
在传统的审判中,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被视为主要的证据形式。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数字证据和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也逐渐出现。
这些新型证据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采信问题研究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采信问题研究概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采信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证据的来源多样化和证据采信标准的模糊性,使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采信问题成为研究焦点。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采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证据的来源多样化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来源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书面文件、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这些不同来源的证据具有各自的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采信。
然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的采信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建立起科学、客观的证据采信标准至关重要。
二、证据采信标准的模糊性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首先,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证据的收集和保管过程中的不完善,造假和篡改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种种不当行为,如违反规定收集证据、过度依赖某一证据等,都会影响对证据的采信,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此外,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证据采信过程中难以处理好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之间的关系,导致证据采信的结果被置疑。
三、建立科学、客观的证据采信标准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采信问题,我们应建立科学、客观的证据采信标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
首先,明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基本要求,通过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增强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其次,规范证据保管及鉴定程序,提高证据保全和鉴定能力,防止证据被篡改和假冒。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采信标准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最后,建立健全的诉讼制度,提供当事人合理的申辩和辩护权利,确保证据采信过程的公正、透明。
四、加强证据采信的监督机制为了强化对证据采信的监督,我们可以建立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采信评估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采信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证据审核调研报告

证据审核调研报告证据审核调研报告一、引言证据审核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义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证据审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证据审核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进一步提高证据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
对于问卷调查,我们向300名法律从业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并收集了221份有效问卷;对于访谈,我们采访了10名担任证据审核工作的法官和律师。
三、调研结果1. 证据审核的重要性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2%的受访者认为证据审核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访谈中,法官和律师们也强调了证据审核的重要性,认为它是裁判的基础和核心,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 证据审核存在的问题调研显示,证据审核中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确定。
部分受访者指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当事人可能伪造证据或篡改证据,这给证据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证据鉴定困难。
部分受访者反映,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鉴定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但是专业人才的数量有限,导致证据鉴定工作难以进行。
(3)证据审核标准不明确。
访谈中,一些受访者反映,当前法律对于证据审核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证据审核工作缺乏明确的依据和准则。
3. 提高证据审核效率和准确性的建议从调研结果中,我们得出了以下建议:(1)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核。
建立完善的证据审核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包括证据的鉴定、调查取证等,提高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核准确性。
加强对证据来源和链条的追溯,防止证据的弄虚作假。
(2)培养专业人才。
增加对证据鉴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证据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3)制定明确的证据审核标准。
完善法律对于证据审核的具体标准,明确证据的适用范围和审核要求,为证据审核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准则。
证据取证调研报告

证据取证调研报告证据取证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当前,在法律领域中,证据取证作为一项重要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等各个领域。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证据取证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传统的纸质文件到数字化时代的电子证据,取证过程越来越依赖于科技手段。
为了深入了解当前证据取证的现状和问题,本次调研重点围绕证据的种类、取证的方式和技术手段展开。
二、证据种类就证据种类而言,目前主要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电子证据等五类。
其中,物证和书证一直以来都是主要的证据形式,如现场痕迹、物品等。
但在电子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电子证据在各种案件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都可以成为关键的证据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可操作性,也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和争议性。
三、证据取证的方式证据取证的方式主要包括勘验检查、调查访问、查封扣押、鉴定技术以及网络取证等。
勘验检查是指依靠公安机关、法院等职能部门,对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和物证搜集。
调查访问则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各方人员,获取相关的证言和信息。
查封扣押是指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暂时封存,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对于某些特定案件,如技术性的知识产权纠纷,鉴定技术也被广泛运用于证据取证过程中。
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取证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取证方式。
通过对电子设备、网络系统的调取和解析,提取关键证据。
四、技术手段目前,技术手段在证据取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计算机取证技术、移动设备取证技术、网络取证技术等成为了当前的热点技术。
计算机取证技术主要应用于对计算机硬件以及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获取和提取。
移动设备取证技术则主要针对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通过获取应用数据、手机备份、云服务等方式获取证据。
网络取证技术主要通过网络流量分析、日志分析、数据包捕获等技术手段,获取网络中的关键证据。
此外,还有视频取证技术、声音取证技术等也在证据取证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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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概述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用的两个概念。
但是从庭审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需要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
采纳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作为与案件关联获准进入庭审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
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
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
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二、案例(一)案情回放本案死者秦某在某镇某村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务工。
20__年6月某日上午,秦某在抬石头上车过程中受伤,经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采石场从开办到秦某受伤死亡,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秦某的直系亲属将采石场的老板晏某、瞿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社保部令第9号),依法赔偿秦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0000元。
被申请人晏某辩称,采石场原是丁某开办的,已于20__年某月以10万元转让给晏某。
20__年采石场不景气,晏某于20__年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自此以后,该石场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晏某无关。
而被申请人瞿某认可他于20__年接管采石场,20__年2月5日付清转让款后,农历正月15日才正式动工,同时认可秦某的受伤经过和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愿意尽最大努力在1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
另外:瞿某是晏某的姨爹,晏某经济条件好些有支付能力,相反瞿某经济条件差没有支付能力。
(二)争议焦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采石场的业主到底是晏某还是瞿某?(三)举示证据1.为了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不是瞿某而是晏某,申请人举示了如下证据:第一份证据:20__年3月20日某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办)给晏某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
该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份证据:20__年6月29日事故发生后,镇安办给采石场发的第二份“整改指令书”。
这份“整改指令书”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
第三组证据:五张送货单。
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送货单上记载的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
第四组证据: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
罗某: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证实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证明了瞿某在采石场只是晏某的委托管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汤某:汤某是采石场所在村组的组长,他证实不清楚晏某从丁某那里接手之后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易某:易某证明采石场从丁某转让给晏某之后就不知道后面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2.为了证明采石场的业主是瞿某,被申请人晏某举示了他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两份证据。
三、证据的采纳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关联性。
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
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
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仲裁活动中采纳证据的基础。
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
用通俗的话说,有这个证据一定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明显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二)客观性。
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客观性,才能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所谓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人的梦想或主观猜测。
所谓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
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
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
(三)合法性。
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所谓合法性是指法律应该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规范证据的证明活动,特别是规范调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
本案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经办案人员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初步审查,都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都应该采纳。
四、证据的采信(一)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对单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需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考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举证、取证、质证、认证必须围绕证据的“三性”原则开展。
关联性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即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要求获取证据不能不择手段,否则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
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真实的,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能证真或者证伪,真实性最终取决于其内容的真实。
办案人员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如下深入审查。
1、申请人举示的证据。
第一组:镇安办给采石场的两份“整改指令书”有镇安办的印章,应该是真实的。
该证据由政府机构发出,也是合法的。
从关联性方面审查,第一份指令书,十分明确的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份指令书虽然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根据第一份整改指令书,可以证明该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组:五张送货单。
来源于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有相关经手人的签字,应该是真实合法的。
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
第三组: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
三位证人与本案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他们当庭作证,其证言应该是真实合法的。
三位证人的证言也都证明了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
申请人认为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而非瞿某,应由晏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其理由:一是镇安办给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应为晏某。
镇安办是国家机关,其“整改指令书”对采石场业主认定的效力大于其他证据。
二是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时间都在所谓的晏某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且这组证据晏某和瞿某均当庭予以认可其真实性,所以完全能够证明采石场真正的业主应为晏某而非瞿某。
三是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证明,只知道采石场从丁某将转让给了晏某,不知道晏某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其中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与申请人方和被申请人方均没有利害关系,他不仅证实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更进一步证明了瞿某在采石场是晏某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2、被申请人晏某举示的证据。
第一组:晏某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
办案人员对《转让协议》进行审查,因其与案件有关,对关联性认可,可直接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形成的时间为20__年8月。
申请人在质证时虽然否认真实性,但没有提交相关鉴定结论,虽有存疑,但无证可佐,不能直接否认其真实性。
并且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该采石场已经转让给瞿某,根据证据规则,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组: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
虽然申请人指出:20__年8月5日开具的收据的编号是0002286,20__年2月5日开具的收据的编号是0002267,开收据的时间在前的收据编号在后,开收据的时间在后的收据编号在前。
但被申请人解释说收据是分别从两本收据上开的。
单从这份证据审查,也无法否认其真实性,该证据间接证明该采石场已经转让给瞿某。
被申请人晏某认为采石场于20__年8月25日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了,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本案应由瞿某承担赔偿责任,晏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双方各有道理,由此看来,只从单一证据的审查,还无法确定证据是否应该采信。
(二)对综合证据的判断对充分性和印证性的审查: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根据,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要具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确实”,而且要“证据充分、相互印证”。
所谓“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即证据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从理论上讲,“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可以是就单个证据而言的,也可以是就案件中的一组证据或全部证据而言的。
就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来说,证据是否充分,是指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就整个案件来说,证据是否充分,则是指案件中全部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由此可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主要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分析与评断;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主要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审查本案证据。
申请人方的证据不仅有被申请人认可的书面证据,也有证人的当庭证实;既有书面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既有采石工人的证实,也有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证实,还有村民的证实;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同时更有政府机构的制作的公文书。
申请人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证据的充分性和印证性。
而反观晏某举示的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由于瞿某是晏某亲姨爹,晏某有赔偿能力而瞿某没有赔偿能力,由瞿某作为采石场业主承担责任法院将无法执行仲裁裁决,不能排除被申请人逃避赔偿责任的嫌疑,降低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晏某举示的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又存在开收据的时间在前的收据编号在后,开收据的时间在后的收据编号在前的瑕疵,这两份收据反证了“转让协议”的不真实,影响了“转让协议”的证明力。
另外,晏某与瞿某的“转让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按被申请人晏某的陈述,至今未完成车牌号车辆的过户手续。
同理可推,车辆未过户,协议也就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