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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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优劣 , 就不 属于瑕 疵证 据 , 而 无需 补正 。 第 二, 对证 据进 行补 正 的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证据法第十一章

证据法第十一章

实例研究
1、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关于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 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 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 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 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ABD
教学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出席
(五)严格认证与自由认证 前者,将证据的采纳采信问题由法律直接予以 规定——封建法定证据制度 后者,将证据的采纳采信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 量——自由心证制度 现代各国都是二者结合模式——对证据能力实 行严格认证,对证明力实行(相对)自由认证
八、认证的规则 (一)证据能力认证规则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 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特免权规则
在四个环节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认 证是取证、举证、质证的目的或归宿,离开 认证这个环节,司法证明就成了一句空话, 司法任务就无法完成。
三、认证的主体 认证的主体是法官,对特定案件负有审 理责任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在这里,认证和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同, 认证离不开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 判断是认证的基础。
(二)证明力认证规则
如,口供补强规则,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 证据等
但必须强调的是,证明力问题主要是一个经 验和逻辑的问题,主要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 规定过多过细的话,可能重蹈封建法定证据制 度的覆辙。 正因为此,有人批评最高法院在《民事证据 规定》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做出大量规定的 做法(第69—79条), 在一定意义上就有点„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中,在证据的分类里面其实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也就是见证过事件发生的人作出的证词。

但民事诉讼证人证言也不是一定就会被法院采纳,此时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采纳规则。

那么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

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

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

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解决了先前立法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微观上更加注重其操作层面的规范性和技术性;结束了先前最高院、最高检各自解释的局面,统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初步建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规则程序的运行依赖于基本概念的清晰、明确。

非法证据界定;证据证明效力的规定等问题是排除规则首要考虑的;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保障;证据的审查判断阶段性才是可行的。

两个证据规定有效的实施,必须正视这些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证据采纳证据采信近年来,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刑事冤假错案的披露报道,引起了社会对刑事证据的关注,这些冤假错案都由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造成的。

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中心对50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形式错案做了分析,最终发现其中94%的错案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等刑讯逼供的现象。

非法证据已经成为了刑事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

鉴于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厘清了先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许多互相矛盾和规定模糊的地方,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刑事审判质量。

对于非法证据的理解,长久以来存在着非法证据就是合法证据相对面的观念。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所以,学界通常认为非法证据,是指非法定形式、非法定方法、非法定主体取得的证据。

该种认识在立法上得到了体现,如《高检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鉴定结认证规则论文

鉴定结认证规则论文

论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9-01摘要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证明作用。

因此,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的构建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在对证据的认证上,证据能力问题应制定详细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行法定主义;证明效力问题应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应当建立完善的认证规则,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采信规则。

关键词鉴定结论认证采纳规则采信规则“认证是非常严肃又十分重要的诉讼环节,认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

”因此,要保障鉴定结论认证的可靠性,就要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采纳和采信规则。

一、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采纳规则(一)合法性的采纳规则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形式上法定资格的采纳规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获得鉴定的资格即具有法定性,其实施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单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鉴定人违反回避出具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我国诉讼法和《决定》均规定了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但对鉴定人违反回避作出鉴定结论有无证据能力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一。

(二)必要性的采纳规则“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必要性采纳规则是指法官凭普通经验或知识无法判断的关键事实或证据,且借助于专门知识的协助具有不可或缺性,该鉴定结论则具备了证据能力,法官应当采纳,否则,应当予以排除。

”1.形式上必要性的采纳规则形式上必要性的采纳主要针对委托的事项与鉴定的事项之间范围是否超越问题的审查。

鉴定人只能对事实审理者认为其专业知识不足的鉴定事项进行判断、解释或说明而提供意见,对事实审理者能够自己判断而没有委托鉴定的事项作出的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鉴定结论书中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属于鉴定的内容,不具有证据能力。

2.实质内容必要性的采纳规则鉴定结论实质内容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衡量:一是鉴定结论所涉及的事实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

刑事公诉权的制约与规范

刑事公诉权的制约与规范

据, 即审查证据的可采性 。与证据 的关联性相 比, 证据的可采 性从本质上说不是证据本身 的品性 , 而是 法律 为了满足某种 价 值观念 的需要从 外部 赋予证 据 的特征 , 价值判 断 的问 是
题 。所 以, 有关联性 的证据 , 具 不一定具有可采性 , 而具有 可 采性 的证据 , 一定具有关联性 。可采性规则要求我们在对证
定 。遵循可采性规则 , 在重视证 明能力的同时 , 还要十分重视
也可 称之为 内容真 实性规则 。我国《 刑事诉讼 法》 四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 是 证 “ 都 据 。…… 以上证据 必须 经过查 证属 实 , 才能 作为定 案 的根 据。 由此可见 , ” 证据 应当是客观存 在的事实 , 而非猜测 和虚
假 的东西 。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的假证据 , 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 据, 如果将 这些 假证据作 为认 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 , 往往会造
证据 的效力 , 两者不 可偏 废 , 更不能 以证 明能力代替证据效 力, 也不能只强调证据效力而忽视证 明能力 。
( ) 四 一致 性 规 则
成冤 、 、 假 错案 。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 任何一个证 据在内容 和形式上都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罚权 。因此 , 公诉 权的科学设置对于实现 国家的诉讼 目的具
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但是 , 公诉权 的行使 在具体 的个案 中又
作者简介 : 田立文 (9 9一 )男, 15 _ , 河南安阳人 , 河南省 高级人 民法院副院长 , 法学博 士, 国审判业务专家。 全

公诉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 国家主动对犯 罪 是 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它本质上是一种 国家追诉权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法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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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采纳证据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二者都应坚持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时,则应该把握印证原则、充分原则。

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概述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从庭审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需要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采纳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作为与案件关联获准进入庭审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二、案例(一)案情回放本案死者秦某在某镇某村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务工。20xx年6月某日上午,秦某在抬石头上车过程中受伤,经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采石场从开办到秦某受伤死亡,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秦某的直系亲属将采石场的老板晏某、瞿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社保部令第9号),依法赔偿秦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0000元。被申请人晏某辩称,采石场原是丁某开办的,已于20xx年某月以10万元转让给晏某。20xx年采石场不景气,晏某于20xx年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自此以后,该石场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晏某无关。而被申请人瞿某认可他于20xx年接管采石场,20xx年2月5日付清转让款后,农历正月15日才正式动工,同时认可秦某的受伤经过和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愿意尽最大努力在1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另外:瞿某是晏某的姨爹,晏某经济条件好些有支付能力,相反瞿某经济条件差没有支付能力。(二)争议焦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采石场的业主到底是晏某还是瞿某?(三)举示证据1.为了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不是瞿某而是晏某,申请人举示了如下证据:第一份证据:20xx年3月20日某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办)给晏某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该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第二份证据:20xx年6月29日事故发生后,镇安办给采石场发的第二份“整改指令书”。这份“整改指令书”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第三组证据:五张送货单。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送货单上记载的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第四组证据: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罗某: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证实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证明了瞿某在采石场只是晏某的委托管理人,不是实际业主。汤某:汤某是采石场所在村组的组长,他证实不清楚晏某从丁某那里接手之后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易某:易某证明采石场从丁某转让给晏某之后就不知道后面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2.为了证明采石场的业主是瞿某,被申请人晏某举示了他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两份证据。三、证据的采纳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关联性。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仲裁

活动中采纳证据的基础。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

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理解,应当转换新的理念,树立人权法治观念。最高 __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__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从 法律 上界定了证据的涵义。即证据必须经法庭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庞查的,它主要涵盖有罪证据(罪轻、罪重、从轻、减轻、免责等)、无罪证据及其它证据。这些证据在侦查环节,经过侦查机关初步筛选认定后提供到法庭,来作为定罪的根据。这样就容易出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会被筛选淘汰掉,法庭只看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又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这样法官如果不改变观念,仅从是“专政机关”“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极易办成冤假错案。刑事诉讼中,我们树立这种新的理念应是法官处的是居中裁判位置,天平两边挑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人权合法利益,司法公正是均衡两者利益不倾斜于任何一方。其次是,把被告人视为无罪的人,避先入为主,从 __即“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观点出发,从而保证司法正义。第三,确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观,用程序公正价值理念把握公诉来的证据材料。在法庭没作出判决前,视控辩双方的证据为程序意义上的证据,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证据。在判决前过去那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说法,是一种先入为主,有罪认定的观念,不符合 现代 法治观念。最后,克服过去那种庭审认证模式,树立先采纳证据,解决证据入诉讼之门的资格,然后逐步采信证据,确定定案证据资格的新思辩。① 笔者以为,要完善我国刑事审判证据制度,构筑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采信的良好的、现实的基础,在吸纳理性的证据规则的同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规范和完善,才有助于法官在证据采信上正确地树立起“内心的确信”。

一、做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庭上的举证、质证是必经之路审判机关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刑事责任轻重的责任,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地位中立超然,没有任何诉讼利益的追求,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责,是诉讼的一方,因此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诉讼利益。②《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证明人责任的承担者,但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谁是证明责任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从本条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收集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流经刑事审判中的证据除少数为核实侦查证据的确实性而由法院自行收集的外,大部分证据都是由侦查证据所形成的。然而,已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查的这些证据已是确实充分 ,为什么法院还要重复审查其“确实充分”呢?首先,法院不仅要审查证据本身的证明能力,而重要的一面还要审查作为证据的证据力,而且首先应审查证据的证据力。侦查机关制作的各种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在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证人是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而不是向法官作证,侦查机关只是将上述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算完成任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直接宣读这类笔录。警察只提供书面笔录,而不出庭陈述,这些笔录就是传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③这些证据只有也只能是通过法官审查排除。警察出庭作证,在美英等英美法系里是正常的,而在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樊崇义先生主编的《证据法学》第159页中将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视为“特殊的证人”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时直接了解的案件情况和就案件有关侦查过程和采取侦查措施的情况出庭作证。④当然,也只有在审判过程中才能出现此类特殊的证人,并且审查证据能力必然要求审判的公开。其次,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审查侦查证据决定起诉只不过是对证据形式上的审查,这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可以看出,并且规定审查期限仅有七天,并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都是不公开的,而法院的审判制度是设立发现真相的最佳装置,这在于审判公开所给予被告人一系列权利的条件环境有一个最大的保障。可知,只有进入庭审在庭上所举证据才能界定为刑事审判证据,

故而法官只能就被告人当庭的陈述为其“被告人供述”证据,即或是与原向侦查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所记录 内容 不相一致,也是同样。庭审的目的在于法官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在审判中,无不要求证人到庭作证,也正在于此。二、证据的综合评价是刑事审判证据采信的唯一办法所谓对证据的综合评价是指对证据运用综合比较 分析 法来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是综合案内全部证据和据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其相互关系中进行比较,从而发现矛盾、分析矛盾的 方法 。1、单个证据与综合评价证据我们知道,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实质上也是一种事实,是刑事犯罪案件事实发生后留下的某种与犯罪事实相联系的“迹象事实”,法官通过该“迹象事实”去推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即去证明待证明对象的存在。 影响 审判证据存在的是证据的证据力,证据力体现在该证据的本身的形式要件和其合法性要件。如证人证言必须要经庭上交叉询问,否则不能采信,即无可采性。这是采信证据的基础。而影响法官内心确信某事实发生的应是证据内容所反映的证明能力。如证人证言的内容所反映的证明对象的客观情况。又如鉴定结论,其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或自身的利益有利害关系,是影响其本身存在于审判证据的资格。而所鉴定的结论内容,如鉴定的案发现场提取的手指印是否属被告人手印则是影响法官确立内心确信的能力,每个证据都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方面的内容。证据力是证据确实的保障,而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保障,是证据充分的基础。当然,证据力是保障证明能力可靠性的前提,没有证据力的所谓证据即不具有可采信,无须谈其证明能力。然而要做到证据充分,不是单个证据所能完成的。单个证据即使有证据力,同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即某一证明对象,但其证据力弱,不能光凭单个证据就认定某一事实。2、单一证据与综合评价证据单个证据是相对于多个证据而言的,而单一证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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