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理解这两个规定是在刑事司法中正确贯彻这两个规定的关键。
为此,本刊特地设立专题,邀约知名学者撰稿,分两期刊登,希望有利于促进两个规定更好地在检察工作中贯彻。
两院三部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及排除非法证据两个规定,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重大举措,两个文件加起来一共56个条文,虽然规定的是证据问题,但是它涉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架构,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了我们国家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大家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2003年就启动了再修改到今天仍然没有出台,个中的原因极其复杂,其中证据的问题就是涉及面较广,有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制约了我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伴随着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于日前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望在明年最迟不会晚于后年出台,这就是两个证据规定为我们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路径和方向,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全、到审查和应用都是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中进行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证据的规定都离不开诉讼程序的相应机制的保障,证据制度的出台,必然为诉讼程序的出台起到一个助推作用,所以这个证据规定非常重要,可以讲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尤其是刑事案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
虽然贯以了一个死刑的字眼。
其实这个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规范了所有的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因为,死刑案件和其他普通的案件唯一的区别就是死刑,而死刑仅仅涉及到一个量刑的问题,通常我们讲的证据主要是定罪意义上的证据,死刑案件在定罪问题上与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区别。
这就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对证据规范缺失的不足。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在⼀些诉讼案件中,相信⼤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是讲求证据的,在⼀个案件中如果想要取得相应的胜利,就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证明,那么对于证据来说,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民事证据存在瑕疵怎么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原告提交的⽋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瑕疵,即使后⾯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致,但⽋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中的合同。
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条中载明的⽋款数额⼤写⾦额与⼩写⾦额不⼀致,李某庭审中⾃愿按⼤⼩写中⾦额较⼩的⽋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的。
⾸先,李某认可的是对⾃⼰不利的⽅⾯,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额较⼩的部分;其次,该⽋条内容并⽆涂改,之所以出现⼤⼩写⾦额不⼀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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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基本信息中文名证据采信规则认同机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基本原则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
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一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律瑕疵(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审案件审理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瑕疵,这些瑕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可能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审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瑕疵。
一、事实认定瑕疵1. 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然而,由于部分一审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谨,导致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不严,导致证据被采信但与案件无关;(2)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失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未进行充分质证,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部分一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未能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要求,导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
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单化,未能充分考虑案件背景、法律关系等因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程序瑕疵1. 违反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未依法组成合议庭;(2)未依法进行回避;(3)未依法进行公开审判;(4)未依法进行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等环节。
2. 违反证据规则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2)未依法进行证据交换;(3)未依法进行证据质证。
三、法律适用瑕疵1. 法律适用错误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2)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3)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2. 法律适用不一致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收集、记录或证明过程中出现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的。
以下是瑕疵证据的特点:
1. 不完整性:瑕疵证据可能是在收集过程中遗漏了某些信息或细节,导致证据不完整。
例如,证人的证言中遗漏了一些关键情节,或者物证的照片不清晰或缺失。
2. 合法性缺陷:证据的合法性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
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要求,则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缺陷,例如,证据的收集违反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
3. 可靠性问题:由于瑕疵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缺陷,这可能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在法庭上,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攻击,认为该证据不可信或不足以采信。
4. 关联性不强:瑕疵证据可能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其存在的缺陷,这种联系可能不够强或不够直接。
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那么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总之,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影响其可靠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因此,在法律程序中,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合法和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证据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观点是排除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证据排除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排除原则的定义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使用的证据以及无效的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二、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非法获得:包括强迫、胁迫、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或者侦查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
2. 证据非法使用: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辩护人在庭审中使用在非法获得的证据。
3. 证据无效:包括证据没有真实性、充分性和可靠性,或者证据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等情况。
三、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方式1. 庭前排除:在庭前阶段,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无效证据的申请,法庭应该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 庭审排除: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权自行或应当依申请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或者抗辩方提出排除证据的请求,法庭应当作出相应决定。
3. 证据排除裁定:法庭作出将非法或无效证据排除的裁定,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4. 影响分离:对于被排除的证据,法庭应当在判决时将其剔除,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和目的1. 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排除非法或无效证据,避免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指控和不公正对待。
2. 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或无效证据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裁判结果更具可信度。
3. 规范侦查行为:证据排除原则对侦查机关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促使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证据排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证据排除原则,对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予以排除,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一、瑕疵证据的常见情况。
# (一)取证程序方面。
1. 手续不全。
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提取缺乏必要的签字或者盖章。
比如说,现场勘查笔录可能只有一个警察签字,而按照规定应该有至少两名侦查人员签字。
这就像盖房子少了几根关键的柱子,虽然房子可能暂时不倒,但总是让人不放心。
搜查证的填写有时候也很马虎。
日期写错、被搜查人的名字写错,这就好比给人指路却指错了路名和方向,很容易让整个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时间记录模糊。
像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记录不清。
这就像一场没有明确开场和散场时间的电影,让人摸不着头脑。
有时候可能就差那么几分钟,但这几分钟可能关系到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 (二)证据形式方面。
1. 记录不规范。
证人证言的记录经常会出现一些口语化的错误或者语法错误。
比如把“他说他当时在现场看到了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写成“他说他当时在现场看一个穿红衣服人”,虽然只是少了一个“到”和“的”,但读起来就很别扭,而且可能影响对证言内容的准确理解。
书证的复印件有时候没有注明来源和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看一张照片,却不说是从哪儿来的,也不说这照片是不是和原景一样,别人怎么能相信这照片的真实性呢?2. 物证的保管链存在问题。
物证从提取到最终呈堂,中间的保管环节如果出现漏洞,那就很麻烦。
比如说一个关键的作案工具,在保管过程中没有详细的交接记录,不知道是谁在什么时候保管过,有没有被调换或者损坏的可能。
这就像接力赛跑,交接棒的时候没做好记录,谁知道这个棒是不是原来那根呢?二、工作意见建议。
# (一)培训与教育方面。
1. 定期开展取证规范培训。
就像给战士们进行军事训练一样,要定期给办案人员进行取证规范的培训。
可以请有经验的老检察官、老法官或者法学专家来讲课,讲讲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取证细节。
比如每个月抽出半天时间,大家坐在一起,喝着茶,听着专家讲那些因为一个小签字没做好而导致证据差点被排除的案例,这样大家肯定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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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称为“瑕疵证据”。
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采信和排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读并理解该规定精神,以利于在无罪辩护、减轻或从轻辩护之应用。
一、对证据收集、复制、保管工作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该证据来源存疑,且相关办案人员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辩护律师应主张该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进行处罚的依据,并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涉及的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进行的无罪辩护可使被告人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2款又用列举的方式同时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该解释规定所列举的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可见,对瑕疵证据并不是绝对排除,而是附条件地采信。
该条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就明确了如果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进行解释仍然不能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要求,那么,该物证、书证还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时,如果该物证、书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法庭应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二、如果相关证据是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的基础,当相关证据不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时,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辩护律师对此应高度警觉,从多角度评价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对既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说明,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依附既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就证据本身而言,既有证据与对其进行的相关鉴定是一个整体,既有证据被排除了,相关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与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理论”不同,在“毒树理论”中,“树”与“果”是两种不同的证据材料,各自相对独立,只不过“树”提供了发现“果”的线索。
因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通过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不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第3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律师应在阅卷时发现蛛丝马迹,提出有说服力的观点。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