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
瑕疵证据的界定问题

瑕疵证据的界定问题作者:吕升运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4期[摘要]对瑕疵证据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要做到在理论上明确界定瑕疵证据的内涵,就需要理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核心区别,厘清瑕疵证据自身的基本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瑕疵证据,首先,要根据现行立法关于瑕疵证据的正面规定来认定;其次,可以根据现行立法有关侦查行为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反向推断;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来做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断。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人权保障;违法取证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4-0044-03[收稿日期]2013-05-26[作者简介]吕升运,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引言2010年6月13日,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上提出了“瑕疵证据”这一具有重要理论创新意义的概念。
该概念提出后,一方面在理论上产生了如何界定瑕疵证据内涵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就必然要求解决如何认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瑕疵证据的问题——换句话说,也就是要解决瑕疵证据的外延到底有多大的问题。
就现实状况来看,瑕疵证据提出后,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在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这两个概念的运用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混用的现象。
在理论研究中,非法证据的外延飘忽不定,对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种属关系很多研究者语焉不详。
在司法实务中也一样,二者经常被混同,在实践中尤为突出的现象是将非法证据视为瑕疵证据而允许侦查机关一再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然而,无论是误将瑕疵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而直接予以排除,还是将非法证据视为瑕疵证据而允许侦查机关一再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后使用,都会在实践中造成比较严重的负面后果。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一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辩析

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辩析最高人民法院编的《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XX年第1辑上刊登了被告人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裁判文书,该案一审判决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中的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几乎全部是在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基于恐惧心理,为了迎合办案人员指证犯罪的需要说了假话。
意即这些证人证言都不足采信,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然而,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而且还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处以极刑,二审也维持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二审裁定,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
同样是在中国,同样是适用相同的法律,在一些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中,对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却剥夺其证据资格,否定其证据效力,彻底予以排除其适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法 [20XX]196号),该通知要求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规定进一步郑重地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但对瑕疵证据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那么,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是属于非法证据,还是属于瑕疵证据呢?在刑事诉讼中该不该彻底予以排除?这些问题带给我们极大的困惑,本文试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内涵及表现形式“非法”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不合法”,依此理解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合法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中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收集、记录或证明过程中出现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的。
以下是瑕疵证据的特点:
1. 不完整性:瑕疵证据可能是在收集过程中遗漏了某些信息或细节,导致证据不完整。
例如,证人的证言中遗漏了一些关键情节,或者物证的照片不清晰或缺失。
2. 合法性缺陷:证据的合法性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
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要求,则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缺陷,例如,证据的收集违反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
3. 可靠性问题:由于瑕疵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缺陷,这可能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在法庭上,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攻击,认为该证据不可信或不足以采信。
4. 关联性不强:瑕疵证据可能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其存在的缺陷,这种联系可能不够强或不够直接。
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那么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总之,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影响其可靠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因此,在法律程序中,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合法和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瑕疵证据文论文

浅议瑕疵证据摘要:“瑕疵证据”概念的提出具有理论上的突破性,促进了证据分类的合理性,是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实务中界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性权衡,而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规则既可能被误用致使打击犯罪的实质正义难以实现又可能被滥用助长侦查本位主义而使得程序正义难以得到保障。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实质正义一、瑕疵证据的概念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两者合称“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率先确立了“瑕疵证据”的概念,从而实现了证据分类方法的突破,实现了从传统的“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两分法到“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三分法的理论创新。
所谓“合法证据”,是指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具有证据能力,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谓“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欠缺合法证据的构成要素而自始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瑕疵”或“缺陷”,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情节的轻微性。
因为这种违法情节的轻微性,使得瑕疵证据具有法政策上的可容忍性,即只要能够通过“修补”(补正)或“稀释”(合理解释),消弭其违法性瑕疵,即可挽救该证据,使其具备证据能力。
瑕疵证据最终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是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旋而转化为合法证据;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旋即归入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行列。
二、确立瑕疵证据的科学性和正当性简述“瑕疵证据”概念的提出,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将证据区分为三种类型:“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其中“瑕疵证据”更准确的名称实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前文在引出“瑕疵证据”概念时已强调了其对证据分类的理论突破性,这种进步性在于其促进了证据分类的合理性,修正了“两分法”逻辑分类上的错误。
瑕疵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瑕疵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凡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在取证上面有瑕疵的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等都可以被认为是瑕疵证据,所以说瑕疵证据种类还是比较多的。
同非法证据一样,瑕疵证据也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只是在违法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要比非法证据轻些。
那么▲瑕疵证据种类通常包括哪些?瑕疵证据如何认定?小编就此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通过下文给大家做个详细解答。
▲一、瑕疵证据通常有哪些?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二、瑕疵证据如何界定?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
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
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三、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为周围人所目睹、感知。
这些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痕迹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陶红郑延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决定刑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的关键。
可以说,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是刑事司法的灵魂,真实再现案件事实,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从确保案件质量、追求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出发,如何通过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当前刑事审判亟待探讨和规范的命题。
一、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辩证说法。
法律事实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由民事审判调整民商事法律权益的业务性质决定的,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也就是事实真象,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就会造成冤案或放纵犯罪的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刑事审判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这一点来看,在审查刑事证据以及处理瑕疵证据的过程中,就要以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以尽力挖掘事实真象为出发点,将再现客观事实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刑事证据应具备的理念司法公正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就应该是“不枉不纵”,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为绝大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可挽回的,不能逆转的,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精准。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刑事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以下证据理念:一是对于任何证据均应存有“质疑”的理念。
任何待定证据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证据中去伪存真,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对所有待定证据均应平等审查的理念。
对于待定证据,无论它的来源和出处如何,都应平等地受到审查。
法官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平等地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重控方证据,轻辩方证据,更不能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以免定案事实出现偏差。
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

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刑事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理念、水平、素质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大量的证据存在瑕疵,各地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对瑕疵证据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同时据以定案的瑕疵证据受到律师及媒体的诟病,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适用不规范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像“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使法律权威受到挑战。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在我国被称作瑕疵证据的都是侦查人员在进行搜集证据时一些轻微的程序上的违法,不影响司法公正获得的证据。
通过与非法证据进行对比可能更加容易辨清瑕疵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使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可以得出非法证据的违法程度比瑕疵证据的更深的结论。
瑕疵证据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轻微违法性。
瑕疵证据虽然和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它也來源于客观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控微违法性体现在证据能力上,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些证据不会对相关人员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也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它并不像合法证据那样当然的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如果对瑕疵证据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会增加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
造成瑕疵证据的原因各式各样,并不是所有的瑕疵都可进行补正的,若有些瑕疵证据经过司法补正后,没有消除瑕疵仍不符合合法证据的标准,这类证据应该被归纳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业务基础不扎实、办案工作不严谨,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取证,导致取得的证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
或者在调查工作中取证盲目,不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性地取证,抓不住办案重点,取证不完整、不及时,固定证据不到位,甚至造成证据毁损、灭失。
二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对法律理解欠全面、欠妥当,收集证据过于片面,过度重视或只采集有罪、罪重证据,而将法律明文规定同时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弃之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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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中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二、什么是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违反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规定,都欠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1、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
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如在制作证据笔录时出现的瑕疵。
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不同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迫使被讯(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恐惧等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
因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尽管存在违法情形,但只是程序性违法,如侦查人员遗漏了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一般不会因程序上瑕疵而改变证据内容,不会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而非法证据的真实性要明显小于瑕疵证据。
3、违法程度不同非法证据强调的是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既违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而瑕疵证据则表现为取证程序的违法性,虽然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但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因而相对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要轻微得多。
4、法律后果不同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而瑕疵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具有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只有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5、适用规则不同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都必须绝对排除,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而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给予侦查机关补正机会。
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最终能修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其就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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