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证据在法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采纳和采信决定着案件的胜负。
因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重视和精心掌握证据的采纳和采信问题。
一、证据的采纳证据的采纳包括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一系列措施。
这个过程必须严谨、规范,不能有任何差错。
律师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规范证据的收集,并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在证据的采纳过程中,律师应该做到:1、对证据的收集实事求是:充分发掘案件中涉及的证据,一定要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能随意猜测、臆想证据的内容;2、对证据的固定规范化: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比如,语音录音,笔录等;3、对证据的保密:证据必须严格保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证据的安全,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二、证据的采信证据的采信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
证据的采信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判断其证明力、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是判断案件胜负的关键性过程。
证据的采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假冒情况,不能搪塞或隐瞒事实真相;2、合法性原则:证据的采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权益;3、重要性原则:证据的采信应该根据证据的重要性作出裁决。
越重要的证据,证明力越强,对判断案件胜负的影响越大,应该得到更高的重视;4、综合性原则:证据是一个整体,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对事件的全貌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以公平客观的态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透彻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证据,充分运用证据采纳和采信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制定出适切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治的逐渐完善,证据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如何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作为证据,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自由采集,法院应当依法采信证据,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压制证据的行为。
据此,法院应当将调研报告作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纳入司法实践中。
然而,由于调研报告编写者和调查对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编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不公正等问题,其证明力度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中,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首先,调研报告的信誉度。
虽然调研报告并非传统的证据形式,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调研报告作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中,应当重视其信誉度。
调研报告应当由权威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组织编写,其中应当包含详细的数据和事实依据,并且应当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
其次,调研报告的可信度。
在调研报告的采纳和采信中,调研报告的可信度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方面,调研报告中应当有客观评价。
客观评价是指调研人员在调查中不带有主观意识,对所得到的事实和数据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
另一方面,调研报告的数据来源也应当透明可靠、真实准确。
最后,调研报告的完整性。
在调研报告的采纳和采信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调研报告的证据应当清晰明确、证据充分,而且应当包含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数据。
此外,调研报告中的证据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如果证据存在疑点,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探讨。
总之,调研报告在司法领域中作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应当根据以上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慎评估。
在日后的工作中,调研人员在录制证据时应当坚持发掘事实真相,忠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将所得到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则应本着寻求真实和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合法的证据形式予以尊重和采纳,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审判的合法性。
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e65c7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ee.png)
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基本信息中文名证据采信规则认同机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基本原则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
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参考:1.证据收集问题:•问题:证据的收集存在片面性,有时候只收集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导致法院对案件的了解不全面。
建议:在证据收集阶段,应该尽量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各方的证据,使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问题: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手段,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往往会被适度采信。
建议: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合法性的监管,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证据固定问题:•问题:证据固定环节存在时间紧迫、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建议:完善证据固定程序,给予充足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证据固定制度,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证据固定环节。
•问题:目前的证据固定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固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对新型证据固定的规定和指导,明确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的确切固定办法和要求,使证据固定制度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
3.证据采纳问题:•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采纳过程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较大,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对证据的采纳不公正。
建议: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养,避免外界干扰和个人偏见的影响,提高证据采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问题:有时候证据在案件中的价值可能被高估,或者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
建议:加强对证据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对证据的采纳是基于充分评估和科学依据的,避免可能的错误判断。
总结: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证据的收集全面性和合法性,完善证据固定制度,明确新型证据的固定办法,加强对证据的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证据的采纳是公正、客观和科学的。
证据的合法性与程序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与程序规定在司法领域,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程序规定如何处理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证据的合法性与程序规定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在获取和使用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证据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获取方式合法:证据的获取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获取。
比如,私自侵入他人住所搜集证据、非法监视、窃听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证据获取方式。
2. 证据真实可靠:合法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具有说服力。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完整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
3. 证据相关性:合法的证据应当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或推定。
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或关联性不明显,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证据。
4. 法律上充分采信:合法的证据必须依法被法院所采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评估,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证据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二、程序规定与证据的处理程序规定与证据的处理密切相关。
合法有效的证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获取、出示、审查和质证。
1. 证据的获取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有相应的获取程序规定。
例如,书证应当经原件或者副本的形式提供,视听资料证据需要依法保全原件等。
程序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出示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出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程序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陈述和说明。
法院会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3. 证据的审查程序:法院在收集到证据后,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程序规定了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的审查要求。
证据不符合法定的审查标准,可能会被排除或否定其效力。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是需要满⾜⼀定的条件的,那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是⾮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1.真实性是指⼀份证据本⾝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份证据虽然不是⼀⽅当事⼈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两者出现不⼀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缺⼀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签名,证⼈必须具有作证能⼒和证⼈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的资质⽽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不具有合法性。
侵犯他⼈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
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定的联系。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对案件的真相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法律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亲眼所见、亲耳所
闻的事实,间接证据是指证人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推断出来的。
直接证
据的效力较强,间接证据的效力较弱。
4.询问证人的方式:法庭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来获取证人的证言。
在
庭审中,由法官提问、检察官引导、律师质询等方式进行。
询问过程中,
应保证证人可以充分陈述事实,避免过度干预。
5.存在矛盾证言的处理:如果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法院会根据
情况评估证人的可靠性,并进行相应的辨认、排除错误证言。
6.证人证言的证明和抗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证人的证言不真实
或有瑕疵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反驳,法院会对这些相反
证据进行综合权衡。
7.其他证据的佐证:证人证言可以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以增强
其可信度。
总之,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也需要严格遵
守各项规则和程序。
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评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便裁判机关能够根据真实的事实对案件做出公
正的判断。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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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采纳证据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者都应坚持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
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时,则应该把握印证原则、充分原则。
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概述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用的两个概念。
但是从庭审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需要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
采纳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作为与案件关联获准进入庭审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
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
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
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二、案例(一)案情回放本案死者秦某在某镇某村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务工。
2012年6月某日上午,秦某在抬石头上车过程中受伤,经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采石场从开办到秦某受伤死亡,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秦某的直系亲属将采石场的老板晏某、瞿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社保部令第9号),依法赔偿秦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0000元。
被申请人晏某辩称,采石场原是丁某开办的,已于2010年某月以10万元转让给晏某。
2011年采石场不景气,晏某于2011年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自此以后,该石场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晏某无关。
而被申请人瞿某认可他于2011年接管采石场,2012年2月5日付清转让款后,农历正月15日才正式动工,同时认可秦某的受伤经过和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愿意尽最大努力在1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
另外:瞿某是晏某的姨爹,晏某经济条件好些有支付能力,相反瞿某经济条件差没有支付能力。
(二)争议焦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采石场的业主到底是晏某还是瞿某?(三)举示证据 1.为了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不是瞿某而是晏某,申请人举示了如下证据:第一份证据:2012年3月20日某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办)给晏某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
该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份证据:2012年6月29日事故发生后,镇安办给采石场发的第二份“整改指令书”。
这份“整改指令书”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
第三组证据:五张送货单。
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送货单上记载的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
第四组证据: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
罗某: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证实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证明了瞿某在采石场只是晏某的委托管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汤某:汤某是采石场所在村组的组长,他证实不清楚晏某从丁某那里接手之后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易某:易某证明采石场从丁某转让给晏某之后就不知道后面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2.为了证明采石场的业主是瞿某,被申请人晏某举示了他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两份证据。
三、证据的采纳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关联性。
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
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
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仲裁活动中采纳证据的基础。
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
用通俗的话说,有这个证据一定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明显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二)客观性。
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客观性,才能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所谓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人的梦想或主观猜测。
所谓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
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
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
(三)合法性。
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所谓合法性是指法律应该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规范证据的证明活动,特别是规范调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
本案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经办案人员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初步审查,都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都应该采纳。
四、证据的采信(一)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对单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需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考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举证、取证、质证、认证必须围绕证据的“三性”原则开展。
关联性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即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要求获取证据不能不择手段,否则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
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真实的,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能证真或者证伪,真实性最终取决于其内容的真实。
办案人员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如下深入审查。
1、申请人举示的证据。
第一组:镇安办给采石场的两份“整改指令书”有镇安办的印章,应该是真实的。
该证据由政府机构发出,也是合法的。
从关联性方面审查,第一份指令书,十分明确的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份指令书虽然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根据第一份整改指令书,可以证明该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组:五张送货单。
来源于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有相关经手人的签字,应该是真实合法的。
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
第三组: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
三位证人与本案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他们当庭作证,其证言应该是真实合法的。
三位证人的证言也都证明了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
申请人认为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而非瞿某,应由晏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其理由:一是镇安办给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应为晏某。
镇安办是国家机关,其“整改指令书”对采石场业主认定的效力大于其他证据。
二是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时间都在所谓的晏某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且这组证据晏某和瞿某均当庭予以认可其真实性,所以完全能够证明采石场真正的业主应为晏某而非瞿某。
三是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证明,只知道采石场从丁某将转让给了晏某,不知道晏某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其中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与申请人方和被申请人方均没有利害关系,他不仅证实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更进一步证明了瞿某在采石场是晏某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2、被申请人晏某举示的证据。
第一组:晏某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
办案人员对《转让协议》进行审查,因其与案件有关,对关联性认可,可直接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形成的时间为2011年8月。
申请人在质证时虽然否认真实性,但没有提交相关鉴定结论,虽有存疑,但无证可佐,不能直接否认其真实性。
并且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该采石场已经转让给瞿某,根据证据规则,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组: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
虽然申请人指出:2011年8月5日开具的收据的编号是0002286,2012年2月5日开具的收据的编号是0002267,开收据的时间在前的收据编号在后,开收据的时间在后的收据编号在前。
但被申请人解释说收据是分别从两本收据上开的。
单从这份证据审查,也无法否认其真实性,该证据间接证明该采石场已经转让给瞿某。
被申请人晏某认为采石场于2011年8月25日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了,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本案应由瞿某承担赔偿责任,晏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双方各有道理,由此看来,只从单一证据的审查,还无法确定证据是否应该采信。
(二)对综合证据的判断对充分性和印证性的审查: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根据,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要具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确实”,而且要“证据充分、相互印证”。
所谓“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即证据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从理论上讲,“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可以是就单个证据而言的,也可以是就案件中的一组证据或全部证据而言的。
就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来说,证据是否充分,是指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就整个案件来说,证据是否充分,则是指案件中全部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由此可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主要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分析与评断;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主要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审查本案证据。
申请人方的证据不仅有被申请人认可的书面证据,也有证人的当庭证实;既有书面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既有采石工人的证实,也有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证实,还有村民的证实;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同时更有政府机构的制作的公文书。
申请人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证据的充分性和印证性。
而反观晏某举示的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由于瞿某是晏某亲姨爹,晏某有赔偿能力而瞿某没有赔偿能力,由瞿某作为采石场业主承担责任法院将无法执行仲裁裁决,不能排除被申请人逃避赔偿责任的嫌疑,降低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晏某举示的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又存在开收据的时间在前的收据编号在后,开收据的时间在后的收据编号在前的瑕疵,这两份收据反证了“转让协议”的不真实,影响了“转让协议”的证明力。